Look.cn侵犯look商标案(3)


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1123专家组成立后,我接到同学的信息,要求为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写答辩书。经过分析,按照现在的法规和理论判断,look.cn域名应该转移给投诉人。现有的证据足以表明,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具有恶意,而且look.cn和商标look相同,足以构成相似,也没有合法权利。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我不持异议,但是还有几点需要思考:

1、如何理解对域名的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自己在2003317注册look.cn域名之前,已在法律意义上将LOOK作为标识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应认定被投诉人对“LOOK”不享有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是这样表述的:()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从专家组的判断和争议解决办法的表述,我们可以得出,域名注册者对域名具有合法权益是指先前具有某种权利。但是,如何界定不享有合法权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的字面解释,并不是说要求域名注册者必有具有合法权益,因为在不具有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之间有个中间状态。本案中,LOOK是个英文字母,是个通用的字母,可以说,任何人都有使用LOOK的权益。而且深圳市寻觅电脑有限公司享有LOOK的合法权益并不妨碍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对LOOK享有合法权益,深圳市寻觅电脑有限公司享有LOOK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因为注册前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没有使用LOOK商标就认为不具有合法权益,因为任何人都对LOOK具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即使认为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前不具有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域名后就具有了对LOOK的合法权益,因为域名本身就是一种权益。法条本身说明,域名拥有者对域名本身的持有并不能当然具有合法权益,否认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如果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那么,域名注册之日起域名拥有者就有了对域名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

2、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张平教授在《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一文中详细论证了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既然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域名,合法取得的域名应该受到保护,域名的转让和买卖也是合法的。我认为,只要域名拥有者拥有的域名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就应该允许转让,即使本公司仅仅是为了转让此域名。域名的稀缺性决定了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取得域名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也是一种使用。为了保护域名,建议设立期限来判断域名3年不使用则可以注销。

3、设立域名的时效制度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设立时效制度就是为了让权利者及时行使权利。域名本身的价值性要求人们充分利用资源,有些企业在别人用商标或者其他标识先注册了域名不及时主张权利,待到域名拥有者转让时才主张权利,这就是在权利上睡觉,不能给与保护。我认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域名拥有者自然取得域名的合法权利,应该保护域名拥有者。

在写答辩书之时,我已经预测到了本案的裁决结果,但是仍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保护商标,也要保护域名。根据目前的趋势,保护商标重于保护保护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