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对域名的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自己在
从专家组的判断和争议解决办法的表述,我们可以得出,域名注册者对域名具有合法权益是指先前具有某种权利。但是,如何界定不享有合法权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的字面解释,并不是说要求域名注册者必有具有合法权益,因为在不具有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之间有个中间状态。本案中,LOOK是个英文字母,是个通用的字母,可以说,任何人都有使用LOOK的权益。而且深圳市寻觅电脑有限公司享有LOOK的合法权益并不妨碍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对LOOK享有合法权益,深圳市寻觅电脑有限公司享有LOOK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因为注册前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没有使用LOOK商标就认为不具有合法权益,因为任何人都对LOOK具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即使认为大庆市珍元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前不具有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域名后就具有了对LOOK的合法权益,因为域名本身就是一种权益。法条本身说明,域名拥有者对域名本身的持有并不能当然具有合法权益,否认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如果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那么,域名注册之日起域名拥有者就有了对域名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
2、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3、设立域名的时效制度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设立时效制度就是为了让权利者及时行使权利。域名本身的价值性要求人们充分利用资源,有些企业在别人用商标或者其他标识先注册了域名不及时主张权利,待到域名拥有者转让时才主张权利,这就是在权利上睡觉,不能给与保护。我认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域名拥有者自然取得域名的合法权利,应该保护域名拥有者。
在写答辩书之时,我已经预测到了本案的裁决结果,但是仍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保护商标,也要保护域名。根据目前的趋势,保护商标重于保护保护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