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三)


4、世界法论  世界法论是最近形成的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其主要代表是美国的学者,他们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世界正在走向统一,新的世界法将会出现。韩国国际法学家柳炳华认为:国际社会不如国内社会组织严密是客观事实,但是因为国际社会组织不严密,从而认为其法律与国内社会的法律本质不同是错误理解。国际法所适用的社会不如国内社会完整,因而其法律的使用及制定程序也不完整,同样是事实。据此判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不同显然是错误的。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步,当其发展到与国内社会相同的水平时,国际法也就上升到国内法的水平,无需区分国内法和国际法,将形成世界共同体的法成为世界法。所以国际法完成于世界法,且朝着世界法方面发展。[1]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世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法的调整范围越来越大,WTO的建立,一系列协议在成员国的实施使得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进一步加强。



[1] 柳炳华,《国际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