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元论 二元论是德国学者triepel提出的。他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构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首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国内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之内的个人的关系和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国际法则规范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只拘束国家,不拘束个人。其次,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第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本身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渊源是许多国家的意志协调的共同意志。Triepel的结论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者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的关系,但是绝不是彼此隶属的。[1]
3、一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归根到底是个人,而且法律并非出自国家的意志,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有两种观点,一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思想来源是康德哲学。世界上只有一个普遍的法律秩序,各国法律体系是从属于他而成为受委任的分支,国际法决定各国法律体系的属地和属地效力范围,从而使各国法律体系有共处的可能。一元论的首倡者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个统一体,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因为他们都是强制性秩序,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国际法律秩序决定各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属人和属时效力范围。凯尔森主张国际法第一位的说法,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基础规范”即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的顶端的规范,也就是作为全部法律规范基础的规范,这个“基础规范”被认为是“条约必须遵守”。这个“基础规范”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这就是凯尔森的一元论的基本观点。[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思想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绝对主权理论。Zorn 和Wenzel 认为,国际法的根源在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适用于国家的对外关系。Zorn认为,国际法只有成为宪法才在法律上成为法律。Bergholm 认为国际法是法律,但是一切法律都出自国家的意志,国家法的法律效力在于国家的意志的自我限制。一元论归根到底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