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租令”解禁:公民权的胜利


在质疑声中飘摇走过一年的“禁租令”终于走到了尽头:教育部近日下发通知,不再禁止学生校外租房,而是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管理。从“禁租”到“解禁”,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种大学治理理念的理性回归,更是一次公民自由权利的胜利。

    回首“禁租令”出台的动机,可谓用心良苦:一切为了学生安全,为了一切学生安全。但学校这种保姆式管理的“好意”,学生却并不领情。在大学后勤社会化的时代,学校对学生的“起居”突然如此“关心”,也不免让人顿生疑窦。而现实执行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学生与校方玩起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鼠游戏”:学校有床铺,外面有小巢,检查时睡宿舍,检查后回小巢。一些地方还出现一纸“禁租令”惹火万千“钟点房”的怪象。在学生们“沉默的反抗”下,“禁租令”其实早已形同虚设、有无两可。

“禁租令”寿终正寝的命运其实自诞生之日起就已注定。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还要遵循宪法与法律的逻辑,即“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原则。现代法治对政府和公民有着不同的要求,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大学生首先是一名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每一项权利,大学生也同样平等享有。法律上没有哪一条款规定某一类公民没有租房的自由,大学生自由居住的基本权利也就不容剥夺。教育部门作为特殊的“法人主体”,其行政行为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学生的权利。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授权时自作主张,擅自颁布“禁令”来限制学生租房的自由权利,显然是超越权限的,必然导致政策陷入于法于理上下失据的尴尬境地。

也许有人认为学校作为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大学生的校园行为有权做出制度管制,“禁租令”是追求秩序的必要代价。但不要忘了,任何规章制度都是为便于管理而对法律精神的精细化、地域化延伸和补充,而非“另立门户”与法律分庭抗礼。学生之所以愿意遵守校纪校规,不是因为管理目标多么崇高,而是出于对校纪校规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伦理价值的信仰和服从。

当然,“禁租令”解禁,学校的责任一点也不能少。我们期待着教育部门制定出更具人性化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而不再是颁布几道“禁令”,以禁代管,以罚代教,一禁了之!

(此文为7月28日<<三湘都市报>>特约评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