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理论的疏理与其实现形式的选择


公有制理论的疏理与其实现形式的选择

1997.10.)

  内容提要:文章对直接涉及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公有制理论问题和实现形式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公有制,文章阐述了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公有制的本质同一性,公有制的数量差异性;文章批评了传统公有制理论在这些问题上的僵化观念,分析了目前理论界一些不确切的见解。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文章指出,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实践者的任务,并提出了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三条原则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要体现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和本质要求,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文章认为应该从三方面具体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利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改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创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对传统公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有效实现公有制,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公有制,然后才能恰当地选择好其实现形式。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进行探析。

  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正确理解公有制,破除对公有制的教条化理解,同坚持公有制性质紧密结合起来。这里,我们对直接涉及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三个公有制理论问题谈一些看法。

  1、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

  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可避免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生产资料的集中与劳动的社会化不相容的地步而产生的,是社会化的生产力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的财产关系的必然结果,也是整个历史运动的必然结果,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吸取了资本主义将生产资料和劳动集中与联合的历史成果,带来了劳动者的大解放,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大解放,因而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马克思是这样来论述公有制的这种历史进步性的。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在这里,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提出了否定之否定的原理。第一个否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的否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也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这就从哲学的高度深刻地提示了从小生产的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必然趋势,即从哲学的一般规律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公有制的产生是整个历史运动的必然结果,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进步过程。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必须反对“公有制手段论”的观点。有人认为发展生产力是目的,公有制是手段。这一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首先,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来决定的,而不是人们可以任意选择的。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只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带来生产力的大解放和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公有制历史进步性的突出表现。第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的这种基础性的地位也不是人们能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丢掉的手段。第三,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可能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最终目的,发展生产只是达到一定目的手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产的目的是不一样的。生产的目的,并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它恰恰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决定的,我们不能颠倒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把公有制当作手段,公有制就会陷入无所谓的境地,这必然导致否定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从而最终否定公有制。

  但是,我们坚持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反对“公有制手段论”,并不反对利用所有制的形式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将作论述)。对于所有制的形式来说,凡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就要利用、推广;凡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就要被推翻、被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看作是手段,这就是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要义。

  2、公有制的本质同一性。

  公有制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区别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它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公有制的本质同一性,是指公有制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度里,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本质的相似性或共同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来分析,公有制的本质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生产资料归国家或一个单位(集体、企业、社团等)所有。这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里找到“原型”,但又与经典理论不是简单的雷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这样来论述公有制的本质的:“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而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47页)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19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时指出,这本书的特别重大意义在于“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的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3-594页)这些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科学地批判和预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而在基本原理上,在关于社会发展的规律的问题上,是科学的、是真理。但是由于特殊的时代条件和其它多种因素,首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资本主义远不发达的落后国家,现实生产资料远远没有达到全社会占有的程度,而只能是国家或单位(集体、企业、社团等)占有。尽管如此,这仍然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有着本质区别。邓小平同志说,“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页)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方面,国家或一个单位、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特征也不简单地与社会主义的经典模式相雷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说过:“社会主义的任务,勿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73页)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但是,我们原来把这总是理解为全社会劳动者的一种共同占有。这就超越了现实,脱离了实际。同样地,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关系,必须通过明析的产权关系去确定,因而还没有达到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的高度。国家、或一个单位、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一方面,它只适应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内;另一方面,它又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有本质的区别,这表现为在公有制内消除了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的对立,消除了一些人利用生产资料来剥削、奴役另一些人的可能,任何人都不能以生产资料来谋取和占有特殊利益。简言之,国家、或一个单位、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有制本质这两方面的规定性不是同义反复,而是两个不同的内容。第一方面是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上来揭示公有制的本质特性的;第二方面是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问题上来揭示公有制的本质特性的。我们必须坚持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因为,仅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来看问题还不能完全揭示公有制的本质,甚至有可能掩盖公有制的本质,只有进一步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看问题,公有制的本质才显现无遗。

  有人只看到了公有制本质的第一方面,而忽略了第二方面,导致了在公有制本质问题上的迷惑和狭隘理解。理论界有一种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公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存于任何社会形态的观点。这种观点就是对公有制本质狭隘理解的突出表现(如苏星在《信息与资料》1997年第4期提出公有制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首先,这种观点只见现象,而没有抓住本质。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解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矛盾,逐步改变、调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出现的。从表现现象看,这似乎也是一种“公有制”,但这绝不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公有制。判断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恩格斯说: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成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农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资本主义国有制虽然提高了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程度,但它仍然没有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因此,剥削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是不能称为公有制的。其次,这种观点混淆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则界限。我们说的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否定,不言而喻,它把其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谓“公有制”排除在外。因此,它根本不能植根于资本主义社会里。如果说社会主义有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公有制,那么,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成为多余的了,坚持社会主义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没有必要打一场没有硝烟的大战了。因此,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存于任何社会形态的观点是一种“趋同论”的观点,它模糊了公有制的特定涵义,掩盖了公有制的本质,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3、公有制的数量差异性。

  公有制的数量差异性是指公有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发展程度、地位层次以及实行规模等方面可以用数量来界量的不同规定性。这里说的数量不是机械的数量,而是相对于公有制的质而言的。对公有制进行界量,这是传统的公有制理论没有做过的事。但是,这并不意味公有制不可界量。公有制与其他客观事物一样,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具有量的规定性。公有制的数量差异性是由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发展是分为不同的若个发展阶段的,处于每一发展阶段的公有制,虽然在本质上有相同的特征,但在数量上仍然表现出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差异性,不可能大而公、纯之又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这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从公有制的发展程度看,与社会主义的更高阶段的公有制相比,公有制还是不完全成熟的。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低、多层次与不平衡,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他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中,既包括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二是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关系是把劳动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来实现的。它通过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实现不同的物质利益,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三是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联合中,不仅存在着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重大差别,而且还广泛存在着劳动者、科技人员、管理者的较大差别;四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既体现着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反映着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利益的差别性。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更高阶段的公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不承认这种差异,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和搞“穷过渡”,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从公有制的地位层次看,与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的特殊位置。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种优势在量上表现为国有资产在总量和比重上必须占优势。在质上表现为质的提高,即资产的物化形态在社会各产业中占据的国民经济的命脉的部门多;资产的物化状态的科技含量高;资产的增值能力强;资产的形态转移能力快。公有资产质的提高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如果公有资产的质不能尽快提高,其量就会下降,最终将会失去优势。因此,所谓公有资产占优势,不能仅仅理解为公有资产必须保有数量的绝对比重,更重要的是注重公有资产质的提高。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导向和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的控制力上。因此,这种主导作用不是国有经济数量比重越高越好,也不在于国有资产在布局上的面面俱到。

  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除国有经济外,同时包括城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而,我们不能理解为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经济为主体。

  第三,从公有制的实行规模看,公有制占据绝大范围领域和行业,但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还存在和发展着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一是我国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政策,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因而在香港、澳门、台湾这些地区必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占居主体。这种主体地位从整个国家的角度看,不可能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二是非公有制资产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产业占优势;非公有制在某些地区、某些产业起主导作用。但这种优势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总量总优势为前提的,这种主体地位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因而也是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的。三是国有经济在改革过程中比重进一步减少,这表现在国有经济资产布局集中一些,企业个数减少一些,资产比重适当调整一些。只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就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也不会削弱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因而,我们要跳出以国有经济比重多与少衡量社会主义性质和公有化程度的老框框,走出旧有的理论误区。

  对公有制理论进行一下必要的疏理,为正确选择和评价其实现形式可提供依据。

  公有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勿庸置疑的历史进步性和内在本质的优越性。但是,只有当它获得了恰当的实现形式时,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内在本质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原则上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且要认真解决好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

  1、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实践者的任务。

  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没有现存方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的基础上,指明了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逻辑结果的公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的预测是在公有制事实上还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他们只能对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而对未来的社会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并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先验的规定。他们认为,对未来社会不可能“提出任何一劳永逸的现存方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19面)恩格斯在1893年同法国记者的一次谈话中重申:“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方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9页)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也指出:“根据书本来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27卷第480页)“现在一切都在于实践。”(《列宁选集》第3卷第398页)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里不可能现成方案,他们也反对给生产资料公有制规定一个大家都必须照搬照抄的模式,而是强调一切都在于实践。可见公有制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个问题应该由社会主义实践者从自己的国家实际出发去探索、去解决。

  探索、解决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实践中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要靠人民群众生机勃勃的创造,如何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样靠人民群众艰辛的探索。在这个没有先例的伟大事业的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只要在思想方法上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把本质问题与方法问题、技术操作问题、属性问题区分开来,就能保证这种探索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进行。为此,必须坚持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必须创造全新的政策法律和管理服务环境。

  2、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原则要求。

  ①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体现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和本质要求。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关系,实质上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公有制,如前所述,它是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本质的内容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或单位(集体、企业、社团等)所有,国家、单位、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所有者如何实施和行使其所有权,包括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和具体的组织形式。公有制的本质是共同的、一般的属性,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具体的、个别的属性;同一种公有制经济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更多;公有制本质是相对稳定的,而其实现形式则是相对活跃的。公有制是其实现形式的本质规定性,不管其实现形式如何多种多样,它们的产生、形成、发展和消失都不是随心所欲的,都是由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决定的,离开公有制,其实现形式将失去选择和评判的根本依据;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则是公有制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并为其服务,离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则无法具体体现,无法得到实现。可见,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两个层次的问题。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离开公有制孤立地来进行。公有制本身,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是历史进步的表现。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只有体现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和本质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公有制性质不变,保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作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就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进行改革,逐步完善。

  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公有制。我们要把坚持和发展公有制同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辩证地统一起来,既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反对把对公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的探索看成是否定公有制,又要看到二者的联系,反对脱离公有制的性质去寻找所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瓦解、动摇公有制的根基。

  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处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对接,二者是相容的,这是无可疑议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是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国有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现下形成的,因而是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不相容的。因为市场经济推动生产的功能并不通过计划来指挥,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不由计划来支配。企望既不改变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体制,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决不可能的。改革公有制的旧的实现形式使之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近十多年来,对传统公有制的实现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其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但这种演变并没有最终完成,它在许多方面还不大适应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突出的问题是把适应计划经济的财产关系形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形式没有最终实现。因此,还必须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彻底清除公有制中“一大二公”的传统观念,调整生产关系,探索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的对接,从而最终实现公有制。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后者是与计划经济紧密相随的。离开了市场经济这个前提条件,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

  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十五大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提出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标准问题。所谓“三个有利于”,就是指“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三个有利于”立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高度概括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之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行为的标准,同样地,在探索和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过程中,也要坚持用“三个有利于”作为选择的依据和标准。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就要大胆地采用。反之,我们就要坚决抛弃。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过程,哪些形式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哪些形式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能在实践中回答,在实践中取舍。

  3、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具体选择。

  ①利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空中楼阁,不能凭空建成,它必须继承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对它我们不能断然地照搬也不能一概否定。正确的态度,不是看它谁在采用或对谁有利,而是看它是否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如果是,就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加以利用。

  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三种情况:一是纯属资本主义性质的,如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等,它明显地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较强的制度色彩,因此不能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利用。但是这也不能绝对地摈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有好处,我们就可以有所借鉴,有所引进。二是属于资本主义经营管理的,如联合、收购、出售、兼并、拍卖、破产等等。这些东西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方式和资本流动方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们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相联系,反映生产资料私有者的意志,实现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体现资本主义的利益,这是它们的所有制属性。另一方面,它们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这是它们的自然属性。对于这类东西,要具体分析其自然属性和所有制属性。例如出售、拍卖,它涉及到整个企业产权主体的变更。因此,只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搞活某些特困企业的一种手段,应该有数目和条件的限制,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加以规范。三是属于中性的东西,它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固有东西,公有制和私有制都可以利用,如承包、租赁、托管、委托、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等等。这些东西涉及到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中,我们不能随意把这些东西简单地扣上资本主义的帽子而拒之千里之外,而应该大胆地抛弃,合理地利用。

  ②改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

  按照传统的说法,公有制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实现形式,把除了这两种形式以外的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都当作“私有制”而加以反对。过去的挫折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证明,必须改造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尤其是国家所有制形式。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要寻找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把适应计划经济的财产关系形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财产关系形式。这种改造,不会影响公有制的性质,因为改的只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的性质。我们改造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就是既要保持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要使它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

  对国家所有制,根据大中型企业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程度的改造方法。

  第一,对生产公共物品的企业,包括国防工业、垄断性工业、公益性工业等方面的企业,改造成国家独资公司制形式。国家独资公司是以国有资本独资的,属于全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这类企业仍保持国有国营形式,但急需理顺产权关系。对这类企业也应给予充分的自主权,保证足够的投入,同时也应引进一些竞争原则,并逐步使其经营社会化、企业化。对这类企业中的非生产性的管理如住房、医疗、卫生等要从企业管理中分离出来。

  第二,对掌握在国家手里的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包括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先导性产业等方面的企业,改造成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红利和承担有险责任,这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的运作效率。它适应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股份制虽然发端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如果说私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制,只是使资本的私人性质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使私人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那么,公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制则是从内容到形式都使资本成为社会资本,使企业成为社会企业。

  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控股者的性质,换言之,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当该股份制企业全部由公有制企业法人产权组成或由公有制企业法人控股时,该企业就是非公有制企业。因此,对股份制不能笼统地说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国家和集体控股,公有股占优势,就可以保持股份制的公有性质。

  同时,还必须指出,实行股份制是一个从不完善、不规范到完善、规范的过程,任何一个企业实行股份制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是和企业的改造、改组、加强管理等工作密切联系在一起进行的。因此,不宜操之过急,不能搞一刀切,一阵风,要积极稳妥地进行。

  对集体所有制,主要是打破过去那种单一的集体经济格局,支持、鼓励和帮助形式多样的集体经济发展,如城区社区资本独资、各种合作制(包括供销社、信用社、技术开发公司)等。集体所有制也需要理顺产权关系。

  ③创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是存在于书本教条中,而存在于千百万人民群众开创性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生机勃勃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它是广大农民在土地集体公有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独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新时期中国农民的一次伟大创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它把商品经济原则引入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体系,把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了,把生产者的实际利益同他对生产所负的责任联系起来了。它既适应初级阶段农业生产的特点,中国农业的历史传统,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第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基础上,通过吸收股份制原理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广大群众在改革中的又一伟大创举。股份合作制适合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是集体经济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如下特点:自愿组织、全员入股,大、小股的数额有所限制(包括社会上的个人、法人、社团等方面的投入资本);集体成员共同占有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成员具有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双重分配方式,其比例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并存的双重民主管理;企业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实行股份合作制能有效地实现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劳动者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与资本的运作效率,因而它适应了我国当前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了广大群众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大潮中的新生事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不规范的问题和其它各种复杂的问题,但只要加强规范,积极引导,就一定会逐步完善,健康发展,创造出比家庭联产承包制更高的辉煌。

  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还如社会基金制、技术所有制、经营资本制、混合所有制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化,还会出现更多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