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九-十三)


市场经济,岂能无契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九)

周其仁

从只可自用的资产,转变为能够独立提供未来收入流的资本,需要的条件讲来无数。万丈高楼平地起,让我们从比较基本的一项条件谈起。这项条件只有一个字,曰“契”。

契为何物?

多年不知契为何物,查查字典是需要的。我查的结果,“契”的中文意思不复杂,就是“文书和凭证”。对应的英文词汇(deed),意为“加封盖印的文书,比如债券、合同和转让证书,通常与财产有关”。简而言之,契就是关于财产的一个特别文本。

财产就是财产,为什么还要一个文本?为了确立产权的排他性吗?那就是没有契,也是可以的。修篱笆可以防君子,养狗可以对付小人;遇到强盗明火执仗,业主可以告官,也可以诉诸“武力的批判”。无论如何,“狗、篱笆墙”之类的物理分界线,可以发展到应有尽有。为什么一定要“文契”?

我的看法,“契”从来与产权的转让有关。从“资源自用”跳向“资源可转让”,看似一步之遥,却平添麻烦无数。择其要者,三项困难首尾相冠。这第一项,转让要讲代价,所以有关资产的质量和数量,要有准确的测定、计算和记录。巴泽尔说过,任何商品都包括许多方面的属性,考核清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仅仅把资产状况描述清楚,对语文和算术的要求,就绝不简单。

第二项困难,原主放弃资产自用、转让他人,需要清楚地指认,原本拥有的“要求权(claim)”为何,可以出让的究竟是哪些。财产作为“物”,是具体的、在物理上可见的;而关于物的“权利”,涉及的是行为,非常抽象。加上产权转手要牵连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抽象的“指认”要使授受各方都清楚明了、没有歧义,是难上加难。

接着而来的困难,是以上关于资产的描述和权利指认,究竟可信不可信?“交易无戏言”是对的,不过既然“戏言”可以获利,怎么防范交易对手口出戏言?

转让产权跨越的时间越长、空间范围越大,上述三大困难就越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契书应运而生!口说无凭,立个字据是必要的;而“文字”生来就很抽象,适合用来界定权利;加封盖印,表达了第三方的认证和担保,旨在增加文件的可信性。契书的三个特点——文字书写、抽象描述资产并指认权利、权威可信——可是个个都有来历。

契为约之本

契书来到人世,就成为产权的正式表达。在真实世界里,清楚的产权表达,构成了一切合约(contract)的基础。讲起来也许石破天惊,合约的本质就在于放弃。难道参加合同的一方,不是承诺要放弃自己的一些产权,才换取到另外一方承诺放弃的相应权利?合约经济,讲来讲去,就是分立的(several)产权主体,在合意的原则下此弃彼取、彼弃此取。

要放弃,就要有清楚的表达!以拥有一套住宅为例,业主究竟准备放弃什么、欲交换什么,需要清楚的表达。你放弃的是使用权(居住权),是收益权,还是处置权?是放弃部分,还是放弃全部?是一时放弃,还是永久性放弃?你表达得越清楚,潜在的市场合约对手——他们也要清楚地表达他们意欲放弃的产权——就越容易集合起来和你谈判。

契的作用就是提供一个清楚的、可置信的表达。这样看来,英文的“contract”虽然可以翻译为“合约”或“合同”,但还是不如古旧的“契约”来得传神。契为约之本,有契作凭,立约比较容易。无契而要定约吗?不是不可以,只是“交易费用”委实太大了。以上“契约”之说,可以解释市场文明为什么总是“与契共舞”,没有例外。

三大市场,农民在外

以契为基础的交易,在改革后的中国有了惊人的发展。考虑到曾经把契约看作剥削标志的历史环境,“契约文明”在中国的重新萌芽,是将来的经济史学家不会放过的题材吧。

不是吗,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人才市场,交易活动要以契书为准,已经成为正式的、合法的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各类证券凭证(包括电子文本)、房地产证以及文凭(人力资产的文契),清楚地表达着私人产权在中国的成长。与理论推测相一致,正是在这三大市场上,“资产自用”的限制被普遍打破,而按契约转让资产,变得越来越有看头。与理论推测相一致的还包括,资产因为可以按照契约为他人所用、可以提供独立的收入流而成为资本。

不要违言,我国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人才市场,都还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有机会的话,我们还要冲着这些制度缺陷,提供“刀刀见血”的分析。但是本文的观点是,凭借文契来交易资产的“形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看不到这一点,是短见。

比较值得思考的,是占人口多数、在改革中最早得到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还基本隔绝在三大市场之外。是的,资产变资本的中心,无一例外都在大都市。但这并不等于说,数额巨大的农村地产、房产和其他资产,就没有汇入市场交易的可能和需要。是的,为农民财产建契立约,需要一系列社会文化条件的支持。但是,当今农村高中生占总人口的比例,远高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乡下读书人的比例。在传统上,识文断字之辈在乡村本地市场的用途之一,就是为建契立约提供服务。根据历史记载,即便在“政府机构不下县”的条件下,每一块农村土地都带有加封政府印章的地契、而和平年代里大部分的财产转让,也登记在册。

我认为现在最主要的障碍,是经济思想的落后。许多人认定,市场经济不一定非要清楚界定的产权,而界定产权也不一定非要以契为本。经验已经在批判这种落后的思想:改革后农民积累的资产总量在增加,但是他们的资产缺乏转化为资本的途径。有趣的是,人们宁愿把时间用来念叨“资本短缺”、“劳力过剩”、还有什么“人地关系紧张”,也不愿意哪怕想一想下面这件简单工作的意义。这件工作是,为已经落到农民手里的财产权利,建立一纸文契。

反思农村金融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

周其仁

其实,每一张钞票都是一纸文契。你看,文字书写、抽象到只用数目字表达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权威的加封盖印,钞票无疑就是一张“契”。当然,钞票不记名。要是持币人愿意储蓄——放弃现在花钱的权利、换取未来收益——那他通常就需要一份记名文契(银行存单或其他金融证券)的帮忙了。市场改革多年,农民的金融资产运转得怎么样?

集体金融,溃不成军

不幸的是,农村的金融服务呈收缩趋势。一个现象,农民的存款向国有大商业银行集中,而大银行基于成本的压力,纷纷向城市收拢。另外一个现象,农民告贷无门的事情越来越多。买一头老牛缺100元钱,那就再等一年吧的故事,算不得新闻。不要说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就是比较传统的生产和生活小额借贷,也与大多数农民绝缘。合乎逻辑的结果,第三个现象就是“非法金融”连同“高利贷”占据的农村市场有所扩大。

上述现象与一个事件相关: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大面积坏死、溃不成军。根据报道,农村信用社以及近年活跃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基金会”,累计的坏帐和死帐,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诉说不尽的伤心故事,听来听去大同小异:老乡把钱存进了这些合法的集体金融机构,后者把钱放贷出去,到期收不回来,现在农民要提款,还能不坐蜡?

如果让存款人承担金融坏帐的后果,农民要上街打扁担!靠所谓“流动性” ——以新增存款来还旧债——来解决问题吗?集体金融哪里来国有大银行金字招牌的“信用”。这不是说国有大银行实质上就真的好多少,而是说国有银行有政府信用垫底,实在不行的时候可以靠税收和印票子还债。解决兑付农民提款危机的实际出路,是“国有化”:集体金融盖不上锅的时候,政府出面清盘、整顿,由财政承担兑付责任,化解金融风险。广东主持“金融排雷”的省长总结说,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是的,金融风险一旦形成就不易消除,可以改变的,是风险的分布。

不过,政府花钱终究也买来了一个教训:给农村集体金融再多的优惠、补助和特许,以为可以帮助农民,到老来却是乡村少数权力人物,变着法子糟蹋了老乡的存款,然后让政府来付帐。关关关、停停停,实在是没有办法。于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结果,是农村金融收缩。

个人产权是根基

讲起来,天底下真的很难找到能比“集体”、“农民自家的服务组织”、“免除中介环节剥削”等更动听的词汇和承诺。但是,做出来一看,牛头对不上马嘴。为什么集体金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按照一个似乎不证便可自明的命题,个人无法承担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巨大责任。比较流行的用语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里,似乎“庙”才是信用唯一可靠的基础。他们没有到五台山去看过吗?在真实世界里,从来就是“庙以僧贵”。他们好象也没有仔细考察银行的生意——8%的自有资本就可以“玩”100%的银行资产!没有“声誉”资产的概念,要理解银行金融的性质很困难。我不过提示,“声誉资产”归根到底附属于某些个人。

集体金融大量失败的教训,逼迫我们重新思考:倘若个人(私人或自然人)都靠不住,集体(公家、法人或机构)的可靠性究竟神秘地来自何方?我们可能需要反思一下,也许正因为没有靠得住的个人,才不可能有靠得住的“集体”;正因为不能有效约束私人行为,才不能有效约束法人和机构的行为。不妨小注一笔在此。我这里所说 “靠得住的个人”可不是说圣人,而是私心私利挥之不去的凡人。正因为凡心未灭,所以个人产权大有所谓,它既是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也是约束的真正基础。在金融市场上,举凡诚信、守约、勤勉和能力,皆有市值。个人要是放弃自用这些品格和能力资产,可以构成独立的收入源泉(人力资本是也)。

一试可以见分晓

这套认识,许多人不会同意。以后有机会,我还要向读者仔细解释。这里要阐述,不同意没有关系,但是不要因为不同意就拒绝试一试。要是人人同意才敢越雷池一步,人类恐怕早就灭亡。中国自己的新鲜经验是,农业和农村工业的改革,当年都是一试见分晓。

包产到户开始的时候,还不是大家意见分歧、互不同意?据说省委书记那样的大官,为争论包产到户拍桌子互相大骂、不欢而散。一派意见主张,可以包产到队,不能到组;第二派意见,可以包产到组,但不可到户;最后一派,非包产到户不能解决问题!当时主持农村改革文件起草的杜润生先生,困坐愁城数日,突然就有了神来之笔:可以包产到队、可以包产到组、也可以包产到户。文件下达后,农民只记住七个字——“可以、可以、也可以”。

农村工业的发展,有“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之别,谁也不同意谁。但是因为都可以试一试,几年光景就看出门道。今天我要说立足于私人产权、市场合约的温州模式高人一筹,反对的朋友不那样多了吧?强调集体模式的苏南道路早已名存实亡,但是那里改造集体制的经验,举世无双。

无奈农村金融,至今未见分晓。事实上,私人金融早就自发萌生。我自己最早面对面访问过的一个案例,是1984年温州一家“地下银行”。屈指算来,16年时间过去了,民间私人金融还是没有合法地位。“非法”意味更高的制度风险、交易费用和不经济的小规模,这应该是“高利贷”的主要原因吧。我不明白的问题是,在国有金融后撤、集体金融溃败、农村金融收缩之际,为什么还不可以试一试民间私人金融的合法化?

地盘经济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一)

周其仁

象农村集体金融那样,就是办得一塌糊涂,也不准“另类”一试身手的,在农村经济中还有不少家。过去那个时代,举凡大宗农产品收购、仓储、运输、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屠宰,以及燃料、电力、通讯、甚至农民日用工业品的供销,因为事关“国家工业化战略”,一概由部门垄断经营。计划经济大势已去之后,无数“亦官亦商”的碎片,集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地盘”。

论权不论价

“地盘”者,用权力划分的商业势力范围也。一笔生意,由谁来做,收入和利润就归了谁。这当然值得争一争,要比输赢。我们讲的“市场竞争”,其实是一套独特的竞争的规则。大家要争“卖”的机会吗?谁的要价更低,谁就赢。争“买”吗?谁出价高谁先得——这就是市场竞争,张五常先生已经讲得很清楚。

但是“地盘之争”可不是这样的。争地盘的“规则”是,由权力或强力划定垄断市场的范围和归属,其他人不得涉足!划分地盘,论的是权力的级别。地盘一旦划定,胜者成为这门生意唯一的经营者,不需要为价格/质量之类琐碎的事情而烦恼。在地盘经济里,价格与质量竞争无足轻重,因为输赢皆不由它。

三位一体的地盘

我自己对几个案例下过功夫,知道地盘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管理、执法、买卖”三位一体。1997年到广东中山调查外来农民工,见到江西、湖南等输出地劳动部门的干部不辞辛苦,常年驻扎在民工集中的广东市镇,请教他们公干为何。原来他们千里迢迢跟着来收“管理费”!——这类收管理费的地盘,近年发展很快。结果,农民外出打工要向输出地、输入地劳动管理部门两头缴费。因为杂费过高,中山一度招不到劳工!

后来在山西听一家民办客运公司投诉,因为生意做得比县运输部门附属的公司红火,所以通不过年审,车子无法上路。就是说,只要你做得比他好,就会刺激他逼你“出局”。类似的事情,比如电信局查封经营IP电话的网吧、邮政局打击民间快递公司、电力局扫荡自备柴油发电机的乡镇企业,表明地盘经济实行的是反市场竞争法则:要价高者得卖,出价低者得买。

还有许多隐蔽的地盘。河南有个镇,老百姓要办手续,非要到镇长指定的照相馆(老板是镇长太太)拍照,否则不予受理。对此当地人见怪不怪。后来激怒舆论的是一个老乡在大城市拍得的照片也“不能用”,非要加付12元买了一个印有镇长“定点照相馆”名号的信封,才办得了事!你以为这家定点照相馆在做生意?是的,这是一门挂(市场)羊头、卖(地盘)狗肉的特种生意。

歪理护地盘

行政权力搅在市场里吃垄断饭,本来丑陋无比。但是,因为一些歪理提供保驾护航,腐朽也能化为神奇。不过,那些讲起来颇为神圣的“大话”,实在是破绽百出的歪理。让我试举几例。

最容易拿出手的,是“特殊”理论。粮食特殊、化肥特殊、农药特殊、邮政特殊、电信特殊、电力特殊。。。。,是的,世界哪里有不特殊的产品,又哪里有不特殊的产业?问题是,究竟哪一种“特殊”,在逻辑上非行政垄断经营不可?除非我们也能看见皇帝的新衣,这样的“特殊”一个也没有!相反,正因为分工造就了“各个特殊”的产品和产业,才需要一些简单而普遍的“抽象规则”——诸如“开放市场、公平竞争”——来有效地连接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世界。

“国计民生”论宣称,凡涉及国计民生的,放任市场竞争就不可以,非行政专营或政府管制不可。讲来讲去,还是一个“特殊”。但是“国计民生”究竟“特殊”在哪里,又从来没有讲清楚过。逻辑上“推导”有困难,为什么不看看经验事实?世界上什么地方的专营和管制提高过“国计民生”的水准?

比较有学问的,当推“自然垄断”理论。就是说,因为技术或成本特性,独家供应更加有效。既然如此,开放市场、听其自然就是了。否则,你怎么证明“这个市场”就一定是“自然垄断”呢?你就是证明了“是”,又怎么保证,由行政权力指定的“这个”垄断商,一定就是“最合适”的呢?把“自然垄断”解读成“自然应该由行政权利实施垄断”,难道不是咄咄怪事?

警惕“漕帮”的教训

地盘经济抑制了市价竞争,农民买啊卖呀的,都要被迫缴付一笔地盘权力租金,受损失是明白的。对于获取地盘租金的一方,肥水多多,没有疑问。否则,为了保卫地盘不惜大动干戈的事情,例如湖南电信与有线电视为强占地盘而大打出手、酿成流血事件那样骇人听闻的事情,该作何解释呢?

本文要指出,地盘租金对其得主的潜在损害也相当大。这一结论看似奇怪,道理却不复杂。因为凭借权力垄断做生意,久而久之当事人的“本事”也被专业化了。他们不再求新求变,也没了适应市场的能耐。等到哪一天地盘突然不保——技术、经济、政治、生态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原因使然——地盘中人就如同被废了一般。这个理论的含义是,在地盘经济里吃香喝辣的一项机会成本,就是市场竞争能力和意识的丧失。

读者知道“漕运”这回事吧。大体唐宋以后,中国北方的政治机构和防务就要仰仗长江流域的粮食供应。因此,历代朝廷把“漕运”——通过大运河运米北上——看作“命脉”,概由官家打理。说来“漕运”可是天大一个地盘:皇家特许垄断经营,怎样定价格、报费用、吃回扣、计损耗,样样大有名堂。不料1840年代,英国佬的几只军舰封锁扬子江大运河口后,近海沙船运粮就逐渐替代了漕运业务。你想知道世时代代以漕运为生的“漕帮”们的最后下场吗?高阳在《红顶商人》里告诉我们,他们不幸沦为土匪!

我们并不知道怎样可以消除短期损人、长期不利己的地盘经济。目前可以看得清楚的是扩大“经济自由”应该是市场法治的重心。也许以中国之大,可以考虑学习WTO的办法,由中央政府组织各地政府坐下来,全面清理“条条块块”,分期分批解除市场禁入和限入,达成一个带有时间表的一揽子协议,告示天下要根除地盘经济?

无奈的法外世界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二)

周其仁

“法外活动(extralegal action)”指的是“未经法律许可、不受法律规制的活动”。
不难观察,当今我们这里被叫做“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中,法外活动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全部法外经济活动中,农民参与的又占一个很大的比例。是的,法外经济活动是农民收入的一个现实来源。不过,本文的重点是要阐述,在法外世界里农民的收入难以持续增长。

直面法外经济

让我们列举一些现象吧。国家法律至今没有宣布农村土地可以公开自由买卖,但“卖地致富”的秘诀在村镇权力人物之间早就广为流传。为了“保护下岗工人的就业机会”,十数个大中城市的政府明令禁止农民进城打工(有的还附加了“禁入、限入行业名单”),可是在城市招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合作之下,各地不断上演着“非法移民”的活剧。银行金融非国营或“集体”不可?私人暗渡陈仓取得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在许多地方蔚然而成“公开的秘密”。粮食棉花国家特许经营真的卷土重来了吗?私商私贩“穿越封锁线”的故事如歌如泣。看这边,“清理整顿”、“稽查打击”的口号震天;望那厢,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的前仆后继、登峰造极。

不少人说,农民素质太差。另外一些人说,农村法制太落后。再有一些人认为,坏人越来越多,都是“上下交征利”给闹的。但是,无论采用何种“说法”,都不能回避一个也许令人难堪的事实:要是取消全部法外经济活动,农民收入的数目字比现在官方统计的还要低!

法律复杂而没有重点

让我们“聚焦”一下各类法外经济活动的共性。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发生收入的经济活动与法律不相干、或者干脆违背已经颁布了的法律和规章。这里,“不相干”意味着交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服务,而违背现存法规,通常意味着要追加费用。我的问题来了:法外活动与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合并到一起?毕竟,大家都认为——大量经验也可以提供佐证——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而市场竞争迫使参与者不得不对节约费用敏感。

我认为,相对于人口如此众多的中国农民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复杂而缺乏重点——这可能是事情的一个症结所在。法律“过于复杂”是明显的吧?仅仅涉及农产品交易和土地产权的政策法规,象杨小凯这样世界一流的经济学教授,要带领助手整理出十数个大表格,才知道大概的眉目。要普通农民搞得清清楚楚,不免文不对题。委托法律专家去打理吗?那遍布城乡的法律服务机构又何处可寻?

相比之下,“缺乏重点”更为致命。我这里讲的“重点”,指的是为最基本的农民财产权利——主要就是土地、房产和劳动资产的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界定和执行保障。不要以为这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我已经在前面发表的文章里讲过——参照经济史和法制史,给定今天农村的文化人口和政府机构数目,当今中国为所有农民的基本财产立一纸文契,并保障基于产权和自愿的基本交易秩序,完全可以办得到。有了这个重点,农民可以从法律服务中收益,不会漠视法律的存在,才好谈及其他。

特殊规则不能远行

可惜,能够办到的重点被忽略,而已经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日复一日复杂得更上层楼。结果,我们就有了一个法不责众的环境。我很喜欢看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不过我也不能不叹息,要是现实里种地做生意的农民为了经济事务,要几上省城才讨得一个“说法”,我们还有没有充足的理由指责他们的法外经济行为?

是“法律界定权利”不能普遍供应,才使法律制度的替代品占据着广袤的地域。农村里的血缘、家族、朋友、习俗、惯例、权力靠山、甚至武力,都具有“界定产权”、保障交易的功能。不同的是,这里通行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特殊规则面前各各特殊”。“特殊规则”的含义是,一种行为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权利是也),永远没有普遍而一致的准则,要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来决定。

“特殊规则”的主要缺点,是不能成为大范围市场交易提供秩序。市场范围扩大了,费孝通先生当年定义的“陌生人”之间要发生经济来往,交易要变得集中和复杂,“特殊规则”就难以应付。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在交通流量小的情况下,“特殊规则”可能无伤大雅。等到人头汹涌之时,让年岁大的先走?让官大的先走?让体弱的先走?让妇女儿童先走?还是让着急的先走?各有各的道理,但统统都要乱套。此时要秩序和效率,非有一个简明而普遍性的规则不可。比如“先来先走”,或者“绿灯行,红灯停”,路就通了。

从法外世界吸取营养

不要认为普遍性规则是专家设计出来的。从来没有那回事。“红绿灯准则”通行天下,是错了又错、改了又改、试了又试的结果。从起源的意义上,我们不妨大胆推断,人间所有的法律全部起源于“法外”。大法学家说,“法先于立法”,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吧?

从现实的角度看,既然农民在法外经济里可以赚到钱,多少总有一点道理。是的,有人大赚“黑钱”——通过损害买家而获利——那是要依法加以“收拾”的。问题是,在惊人庞大的法外经济活动里,有许多是完全可以合法经营的生意。别的我就不再重复举证,乡镇企业按照《公司法》向社会发股,投资人要找一个柜台互相交易手持的股票,为什么一定就是非法的?把有益无害的、或者略有瑕疵、不难规范上路的农民经济活动,轻而易举划为“非法”,不但徒增实施法治的难度,而且放弃了从法外活动吸取立法营养的机会。

问一条历史经验:包产到户、投机倒把之类,还不都曾经是法外世界里的严重罪名,要不是后来经历千难万险转为“法内”,农民收入可以那样大幅度地提高吗?是的,大胆、谨慎地清理一次农村法外世界,那里也许有神来之笔。

城市化是副产品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三)

  □周其仁

  在分别讨论了事关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粮食交易、土地产权、资产契约、以及“地盘经济”———之后,我们来谈城市化。鉴于近来“规划城市化”的潮流大涨,读者要容本文唱一点反调。我不是要反对“城市化促进经济增长”的命题,而是不能同意,以为既然政府已经掌握了城市化的“客观规律”,就有能耐通过“规划”城市化来促进经济增长。

  规划困境

是的,“城市”———人口和各种资源在空间上的积聚和集中———的形成,从来是非常“主观”的事情。以北京为例,“六朝故都”的故事,人人皆知。不过历史上没有把北京当做都城的朝代,未必就违反了什么“客观规律”。长安时代,盛唐名扬天下之时,君王与百姓似乎过得也不坏。论今朝,要是毛主席当年决计把首都定在“虎踞龙盘”的南京城,你以为那里就办不成奥运会吗?

  问题是,城市是数之不尽的“主观”在竞争中“凑”到一起的结果。权杖一挥,“划乡为城”是可能的。但是其他因素来不来“凑”,最后可以“凑”到什么程度,向来由不得一家。粮食能不能集中,水怎么样,买卖是否汇聚,交易会不会红火,“人气”如何……,琐碎的事情无数。一个城市最后在哪里扎根,究竟能不能“坐大”,要在琐碎中定乾坤。官家下令“造城”,倘若民间不“买单”,造一座空城没有什么意思吧?

  比较可以肯定的,作为商业中心的城镇,向来是自由市场的产物。关于希腊“城邦经济”,史家和理论家一致结论,那是“自由民”的杰作。后来的伦敦、纽约和老上海,离开自由市场不可想像。我国明清年间的四大名镇,又有哪一个是靠父母官“规划”而成的?

  道理在于,组成城市的各种要素,一旦集中到甲地,就不得不放弃流向乙地。要比较每一种要素流向何地对它的主人为优,“琐碎信息”无数,需要靠“分权、自由流动、自主交换”的体制才处理得了。“中央计划”当局以为用一个“主观”代替无数相关的“主观”来做决定,可以更理性、更科学、更伟大。可惜试验的结果,到处一败涂地。你有没有看见,为了料理那个曾经辉煌的“中央计划工业化”的后事,人们多么辛苦!如果连规划产业那样的简单功课都没有做好,要“规划”城市化,岂非痴人说梦?

  可怕的“大奖”

  正在升温的“规划城市化”,种种宏图伟略,不过是设了大奖的说梦比赛。这第一个大的“奖项”,我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已经论及,就是那个“国土制”。农民的土地,只要转为城镇用地,立马变为“国土”,成为某一级政府的税外财源(外加官员个人可能在征地、审批、立项等环节里的“腐败”机会)。如此重奖之下,“城市化”早就如火如荼,怕是不再需要学者为文“论证”了吧?

  第二个大奖项更厉害,叫“行政级别升等”。城里的读者,对“乡改镇”、“建制镇”之类可能不甚了了。不过只要一提“县级市”、“地级市”,大家要明白这些称谓对官员的“意义”就不会太困难。原来,我们这里的城市化正在被“行政升级”所驱动。这可比前一项大奖更有刺激力。因为“圈地为城”是可能落空的,要是各方就是不买单,政府圈地“升值”的美梦可以破碎。但是,行政升等一旦发生就是“实”的:官员的级别、人数、机构和预算,都因为行政升等而发生“在数目字可以计算的”变化。所谓“农民负担”问题,与此大有关系。

  城镇化更危险

比较起来,“城镇化”比“城市化”还要危险。道理在于,乡镇是整个国家政权金字塔的底部,代表正规的国家机器直接面对农民。这一行政层次,官员的收入水平低、升迁的机会少,本来就内生着种种升级无门的“紧张”。现在“城镇化”大张旗鼓,还不是要把这种紧张大大释放一把?

  三数年前,有人“规划”全国将出现5万个小城镇,每镇吸纳2000个农民就业,就是1亿之众。数字何其诱人!只是我们不妨检验一下:几年来全国小城镇究竟实际容纳了多少农民?又“开发”了多少农地?增加了多少干部人数、机构连同他们的“花费”?

  这不是说“小城镇”就一定没有戏文可唱。如同“城市”一样,镇同样可以积聚、集中经济资源。问题在于,政府同样没有足够的信息处理能力,来“规划”什么“城镇化”。哪里可以兴镇,哪里只能勉强为之,哪里干脆搞不成,全部是高深莫测的学问。靠“国土制”加“行政升等”来刺激,“城镇化”吸纳农民劳动力的“预期”没有实现之前,土地滥占、官膨胀、乡镇债务危机、农民负担等等就可能“升级”到农民不堪负荷的地步。“危险”一词,由此而来,应该不是危言耸听吧。

  无论如何,城市化———城镇化也一样———是经济要素在空间积聚、集中过程的一个副产品。本文的重点,是指出有不同的体制和动力机制将产生极其不同的城市化。愚见以为,在“行政规划和权力租金驱动”与“市场自由流动组合”之间作出取舍,比在“城市化”还是“城镇化”之间作出选择重要得多。也许,提高我国未来城市化程度的最好办法,是把“城市化”从未来发展大计的目标中一笔勾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