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
——答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记者问
胡星斗
被人们称为“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文件——河北省政法委之《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出台后引起了广泛的反响,我认为,
一、该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改善河北省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河北省虽占有驻马“天子”脚下之天时、环抱京津渤海之地利,但改革开放却步履蹒跚,落在了全国的后面。不仅如此,近年来河北省还大案要案不断,侵犯私营企业家、工人农民权益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让人不禁扼腕——河北衰落了!幸亏如今,政法委的一纸文件出乎人们的预料,激活了人们的想象——河北终于领风气之先了?
二、民营企业的发展关乎现代化大业,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使之成为阳光下的财富,是政府的正当行为。诚然,各级党委及政法委无权进行司法解释,更无权修正法律,相关的权力归于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但不等于政法委将一事无成。通观所谓的河北省一号文件,我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或修改法律的地方。有人批评这种做法是把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我看来是文件辅助了法律、重申了法律。当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能高于法律,但我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下,迫不得已的“文件治国”,只要没有违背宪法,而且又能推动国家的进步,也是应当欢迎的。否则,以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态度等待尽善尽美的法治的到来,其结果将是一无所获。改革开放到今天,中国的进步大多是“人治”推动的。党委、政府做推动社会进步的事,比坐等、空想要务实得多。所以,只要是朝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正确的方向走,为比不为好。
三、不能够笼统地说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由于我国立法程序的不合理和经济体制、法制思想的偏差,过去,有的法律是部门所立、既得利益者所立,有的是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所立,有的是为计划经济保驾护航所立,对于这些僵法、恶法、“中国特色”的落后法,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了,那他不仅没有“原罪”,还应当表彰其“原功”——他们为市场经济冲锋陷阵,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的是人类普适规则、基本道德价值、全球性市场规范,那他才是犯了真正的“原罪”。
四、对“原罪”的赦免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两类“原罪”,其犯罪行为腐蚀了官员,毒化了政府,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严重损及他人或国家的利益,不能赦免其罪:一类是“腐败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寻租与寻利结合致富的;另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财富的。这两类原罪不能赦免,否则贻害无穷。当然,对于“腐败型原罪”可考虑将功抵过,减轻处罚。
五、各级政府应当做实事,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和私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看私有经济。没有哪个国家是因为“国有”而发达的。因此,要改变实际存在的对民营企业歧视的做法,改善民企处在体制夹缝中艰难生存的处境,使他们不必贿赂、犯罪,也能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还要完善税制,加强所得税、遗产税等的征收,促进财富的社会化。民营企业家也应当考虑更多地回报社会,自觉纳税,严格守法,积极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惟有如此,实现政府与民企的良性互动,河北省的一号文件才算是真正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电话:010—68946812(宅)。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cn。“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新网址:http://www.huxingdou.com.cn。即在原网址后加上.cn即可。邮编:100081,通信地址: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胡星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