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边界


【内容摘要】:
    笔者不赞同科斯教授、张五常教授暗含的关于中间产品同质的假定。笔者认为,中间产品不同质的假定更符合现实。基于中间产品不同质这一假定,笔者就企业的边界得出了三个主要结论:
    1.企业边界即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而不是科斯教授暗含的中间产品的交易量;
    2.企业边界的决定因素是企业和市场的分工。企业本质上是不同于市场的交易方式,企业和市场是互补关系而不是张五常教授所说的替代关系;
    3.企业的边界是动态的,但不是模糊的。企业的边界与本企业的最终产品市场、企业资本总量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体化有关。企业的边界将受这三者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关键词】:中间产品 生产要素 分工 自制  外购 

Abstract:
    The author disagrees the implied presume of Professor Coase, Ronald H. and Professor Steven Cheung that the semi-finished products are homogeneous.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presume that the semi-finished products are heterogeneous is more practical. Based on this presume, the author gains three conclusions:
    First, the border of the firm is not the trade volume of the semi-finished products inferred by Professor Coase, Ronald H. but the capital volume used to buy the necessary production factors to produce the semi-finished products under the restriction of the market of the final product.
    Second, the border of the firm is decided by the division of labor of two different kinds of semi-finished products, so the firm is complementary to the market rather the substitution of the market inferred by Professor Steven Cheung.
    Third, the border of the firm is dynamic rather than obscure. The market of the final product, the volume of the capital in the firm and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firms will influence the border of the firm. 

Key words:
    Semi-finished product; Production factors; Manufacture; Purchase


一、前人关于企业边界的研究综述
    对于企业边界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其中,论述过企业边界的学者主要是科斯教授和张五常教授。
    科斯教授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使交易成本成为解释企业边界的一种主流范式。科斯教授使用边际分析方法,认为当边际的内部管理成本和边际的市场交易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边界就确定下来。 科斯教授对企业边界也没有深入探讨下去。
    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张五常教授循着科斯教授的逻辑,重点强调了企业与市场的共同之处(均是合约安排)。循着这一逻辑,张五常教授得出了企业边界模糊这一结论。他举了个苹果园种植主与养蜂人签订合约,让蜜蜂为其果树授粉的例子。他说:“大多数经济学家也许只能作这样的选择:如果养蜂人按照工资合约受雇用,则只有一个企业;但如果出租蜂箱或者苹果园,则有两个企业。”但他认为企业的数量,因而企业的边界取决于所选择的合约的形式是没有意义的。
笔者对科斯教授和张五常教授观点的评述:
1.假定中间产品同质 
    笔者认为他们的语境中,他们已经假定生产出最终产品所需的所有中间产品是同质的。在《企业的性质》中,科斯教授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假定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的交易都是同质的。”显然,在科斯教授的语境中,价格机制的职能与企业主的职能相对应,所以,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的交易即市场交易,而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中间产品。如果市场交易同质,则市场交易的对象中间产品也必然同质。
    张五常教授说明企业性质上只是一个不同于市场的合约安排,是要素市场对中间产品市场的替代。张五常教授同样暗含了一个假定,即中间产品同质。因为当假定中间产品不同质时,企业与市场就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张五常教授所说的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替代关系了。
2.使用边际分析方法
    当中间产品是同质的时候,科斯教授顺理成章用了边际分析方法,并认为这种基于边际分析的方法恰好符合了罗宾逊夫人认可的经济学假定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可控 。科斯教授认为,当边际的内部管理成本和边际的市场交易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边界就确定了。
    在科斯教授之后,关于企业边界问题的论述中,往往是循着科斯教授关于企业边界的假定和分析方法,即中间产品同质的假定和边际分析方法。他们往往用两根曲线,一根表示内部管理成本,或表示内部管理成本加上要素投入成本,一根表示市场交易成本,或表示市场交易成本加上中间产品的价格,并将这两条曲线放在同一个坐标系中。这两条曲线存在一个交点,而这个交点表示的就是企业边界。


   而我们要问,此时交点表示的企业边界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因为无论是内部管理成本,还是市场交易成本,都是指获得中间产品的成本。所以,边际的内 部管理成本曲线和边际的市场交易成本曲线的交点表示的就是中间产品的交易量。所以说,按照边际方法,科斯教授暗含的企业边界应该是中间产品的交易量。
二、本文中企业边界的含义
    笔者认同Alchian、Demsetz(1972)和Jensen、Meckling(1976)的观点,企业是一个不同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土地、企业家精神的合同集合。
    在这个合同集中,企业主(资本所有者)作为中心签约人与其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分别签订合同购买这些生产要素。资本所有者拥有对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威并通过企业家指挥生产的进行。在这一合约结构中,企业主获得剩余索取权,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将获得确定收入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生产成本。
    企业除了通过使用生产要素自制部分中间产品之外,企业也将通过市场购买一定的中间产品。通过自制和外购,企业获得全部的中间产品并生产出本企业的最终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企业边界问题即是资本所有者在最终产品市场的约束下,在资本可变的情况下,拿出多少资本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拿出多少资本直接从市场购买(外购)中间产品,而资本所有者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即企业的边界。
    本文对企业边界的定义遵循企业是一个生产要素的合同集合的观点,并将其量化为资本数量。
三、企业的边界如何决定----本文的方法
    1.中间产品不同质的假定
中间产品是本文的核心概念。为了界定中间产品的定义,必须界定最终产品的概念。本文中的最终产品是指企业最终在产品市场上出售并作为主要收入的产品。不同企业对最终产品的选择不同,因此才使整个社会实现了专业化分工。
    在本企业对最终产品的选择确定后,我们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把最终产品的生产当作一个中间产品的累积过程。在这里,笔者所认定的中间产品包括生产出最终产品必须的一切产品(如零部件)和服务(如必要的经营管理)。
    某一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可以被理解为一系列中间产品的累积过程。笔者把这个中间产品的累积过程画成一条线段,线段上的每一点都是一个累积的中间产品,越是右边的点包含越多的中间产品,直至生产出最终产品。


(圆点表示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钻石点表示最终产品)


    在这个以线段表示的中间产品的累积过程中,笔者认为,各个时点上的中间产品是不同质。中间产品不同质的含义在于某些点表示的中间产品可以直接定价,而其它的点表示的中间产品不可以直接定价。
可以直接定价的含义就是可以直接以数量为单位进行定价,为获得这些中间产品,企业可以从市场上外购这些中间产品,也可以购买生产要素自制这些中间产品。
    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无法以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进行定价,而以数量为定价单位是市场交易的基本特征。为获得这些中间产品,企业主只有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这些中间产品。
    科斯教授认为企业出现的原因是在企业内组织交易所产生的内部管理成本低于在市场上组织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科斯教授的方法只在解释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的获得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仍以那条线段为例说明:


(圆点表示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钻石点表示最终产品)


    对于线段上其它各个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企业可以自制,也可以在市场上从别的企业或个人手中购买,这取决于自制成本和外购成本的比较。
    而弧线(3-4)所表示的这段中间产品不可以直接定价,无法外购而必须在企业内自制。即使前面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都外购了,这段中间产品仍必须自制获得,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得生产出最终产品必需的全部中间产品。因此,这条弧线的含义就是:企业存在的原因是有些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必须在企业内自制。这与科斯教授《企业的性质》中所论述的主旨是相同的。
2.两种中间产品的获得如何影响企业的边界?
    在假定了中间产品不同质后,企业的边界问题变成了一个中间产品获得方式的成本比较问题。对不同质的两种中间产品,企业都以成本较低的方式获得,这样使企业中间产品的总成本达到最低。在最终产品的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将实现利润最大化。
    (1)对于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企业无法外购而必须自制,为自制这些中间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构成企业边界的部分内容。
    科斯教授认为,企业出现的原因是因为通过市场交易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企业的出现能节省交易成本。而笔者认为,与其说节约交易成本,不如说找到一种替代的交易方式以获得中间产品。因为当市场交易不能对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如工人所从事的某些劳动、企业家提供的经营管理等)有效定价时,交易的当事人必然会选择替代的交易方式,即选择对生产要素进行定价,从而获得中间产品。
    生产要素的定价单位是时间。例如,企业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是地租,地租是以时间为单位的;支付给其它资本所有者的报酬是利息(借贷时)或投资回报(投资时),无论利息还是投资回报都以时间为单位;支付给劳动力的报酬是工资,而工资是以时间为单位计算的;支付给企业家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甚至直接送股等。企业家获得的工资是按时间计算的;奖金往往与经营业绩挂钩,而经营业绩是一些与时间有关的数字,如年销售收入、年利润等;股票期权的执行与未来某个时间的股票价格有关。
(2)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如何影响企业边界?
    为获得这些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企业主可以有两种选择:自制或外购。企业主的选择将影响企业边界,而企业主的选择则首先取决于自制成本和外购成本的比较。
    如果中间产品的生产只涉及通用性生产要素,本企业考虑的是为自制某一数量的中间产品所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总成本是否低于从市场上外购的总成本。
    如果中间产品的生产涉及资产专用性的生产要素,除了投入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价格之外,还要看资产专用性对外购成本的影响。生产要素的资产专用性影响该中间产品的获取成本的原因在于:由于资产专用性问题,本企业在外购中间产品时,不仅要支付产品的价格,而且还可能要支付额外的一笔成本,这一额外成本即是本企业的利润被瓜分。论述资产专用性的主要包括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莱佛德、阿尔曼·艾尔钦(1978)、 威廉姆森(1985) 等人。
    假定:最终产品的数量Y已经由市场竞争决定,并且,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有1:1的数量关系,所以,中间产品的数量也是Y;
    Y表示中间产品的数量,为常数;
    F表示固定成本,为常数;
    P表示该中间产品的市场单价,为常数;
    V表示单位变动成本,不为常数;
    E表示资产专用性导致的额外的外购成本,不为常数;
    自制成本=F+VY,外购成本=PY+E
    ①当自制的成本低于外购的成本时, 
    F+VY< PY+E             (1.1)
    则Y> (F-E)/(P-V)      (1.2)
    即此时中间产品的数量已经满足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自制成本较低。此时企业将自制该中间产品,从而购买生产要素所需的资本数量F+VY构成了企业边界的部分内容。
    从(F-E)/(P-V)我们可以看出,资产专用性导致的额外的外购成本E越大,本企业越容易达到规模经济,从而越倾向于自制中间产品;本企业的单位变动成本V越小,本企业越容易达到规模经济,从而越倾向于自制中间产品。
    ②当自制成本高于外购的成本时
    F+VY> PY+E           (1.3)
    则Y<(F-E)/(P-V)     (1.4)
    即中间产品的数量未满足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自制成本较高。本企业将外购的方式获得该中间产品,该中间产品对本企业的边界没有影响。
3.至此,企业边界包括:
    (1)必须投入在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不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
    (2)如果自制成本低于外购成本,企业将自制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此时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该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也构成了企业边界内的部分内容;
    企业主会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与边际产量之比都相等的原则配置生产要素的数量来自制上述不可以直接定价和可以直接定价中间产品。此时,所需的资本数量是最少的。而当花费在中间产品上的资本数量最少时,在最终产品市场一定从而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对企业主即实现了利润最大化。
     上述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即是企业的边界。笔者认为企业的边界不是模糊的,而是可以量化为资本数量的。
因为企业购买生产要素自制的是不可以定价的中间产品和自制成本较低的可以直接定价的中间产品;而对于外购成本较低的中间产品,企业则会从市场购买。为获得生产出最终产所需的全部中间产品,企业主将使用企业和市场这两种交易方式,这两种交易方式将同时存在。因此,在笔者的语境中,企业与市场在获取中间产品方面是互补关系。
四、企业边界的动态性
    企业的边界与本企业的最终产品市场、企业资本总量,并受不同企业之间的一体化有关。所以,企业的边界是动态的。但企业边界的动态性并不能说企业边界模糊,因为企业的边界即购买自制中间产品的生产要素所需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只由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价格来确定。
1.当某一最终产品销售量一定时
    ①当企业的最初的总资本少于自制和外购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时,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增加资本,企业的边界将停留在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处。
    ②当企业的总资本超出了自制和外购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资本所有者为获得最大的资本回报,必然为多余的资本寻找新的投资场所。
当企业主在企业内部生产新产品进行产品多角化经营,企业主需要购买生产要素自制一定的中间产品,此时企业的边界将扩大;
    如将资本借贷给资本不足的企业或存入银行、或者进行短期投资如购买股票、证券等,此时,原来的企业边界也不发生变化;
    如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此时多余的资本将越过本企业的边界。新企业与原来的企业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多法人联合体 ,这个多法人联合体是企业集团。对于原来的企业而言,企业的边界没有变化。
2.当最终产品销售量扩大时
    为了生产出最终产品,在本企业内部需要自制的中间产品增加,也需要资本外购更多的中间产品。企业需要增加生产要素,如雇佣更多的工人、机器设备、厂房等,而且此时企业边界扩大。
    ①当企业总资本少于最终产品市场扩大后自制和外购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时,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增加资本,企业的边界将是一定的,即企业的边界仍然停留在自制中间产品所需要的资本数量处;
    ②当企业的总资本超出最终产品市场扩大后自制和外购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时,多余的资本将越过企业边界寻找新的投资场所。只有在本企业内进行产品多角化经营,企业的边界将扩大;如采取别的投资方式,企业的边界将不发生变化。
3.当最终产品销售量缩小时
    自制和外购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总量减少的,而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即企业的边界将变小。此时,原来投入在自制中间产品的部分生产要素将是多余的了,而投在外购中间产品的部分资本也将多余。
    ①企业主也可以解雇多余的人员,并将多余的生产要素(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变卖。资产专用性很强的生产要素不容易找到买主,此时,这部分生产要素仍将是企业主的沉没成本。如果这些多余的生产要素不具有资产专用性,则较容易找到买主,从而企业主可以收回部分成本。
    ②企业可以将这些多余的生产要素和多余的资本用于在本企业内进行产品多角化经营。如果这些多余的生产要素具有资产专用性,则不能直接用于生产新的产品。如果这些多余的生产要素不具有资产专用性,则可以直接用于生产新的产品。只有当多角化经营所需的资本数量大于多余的生产要素,此时企业的边界将扩大。
    ③企业主也可以将多余的生产要素和多余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用于投资设立新企业,而新企业对原企业的边界不发生影响。
在以上三种情况,如何销售量如何变化,企业的边界都由购买自制中间产品的生产要素所需的资本数量所决定。只有当企业在内部实行多角化经营时,企业的边界才将扩大。
    不仅本企业的最终产品市场和资本总量将影响企业边界,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体化也将影响企业边界。此时,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边界也将扩大。
五、结语
    本文修正了科斯和张五常教授暗含的中间产品同质的基本假定,用新的分析方法得出了三个新的结论。
    笔者认为,中间产品不同质这一假定满足了罗宾逊夫人对经济学假定的两个要求:符合现实和可控。
    说这一假定符合现实,因为我们可以在很多行业发现这样的现象:某些中间产品不可以直接定价,企业必须自制;而有些中间产品可以直接定价,企业可以自制,也可以外购。通过自制和外购这两种方式,企业主获得了生产最终产品所需的全部中间产品;
    说这一假定可控,因为当企业自制中间产品时,企业主会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与边际产量之比都相等的原则配置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此时所需的资本数量是最少的。上述购买生产要素以自制中间产品所需的资本数量即企业的边界,我们可以用这一方法对企业的边界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2000,“合同关系的治理”,《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2000,“垂直一体化、可剥削租金和竞争性合同订立过程” 《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2000,“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张五常,2000,“企业的合约性质”,《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
5.Coase, Ronald H.,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
nald H.,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
Econo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