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中贫富悬殊和利益失衡的问题不断严重化,已经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建设和谐社会最关键的内容其实就是协调利益关系,遏制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但是,要协调利益关系,要防止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
 
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经成为我们今天必须面对而且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是在于,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中的利益在不断分化,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断发育成长,而且正如我们原来多次指出的,这些利益主体发育的程度是很不平衡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就面临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冒一点风险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从而为协调利益关系建立一个必要的基础;要么由于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而承担利益关系进一步失衡,以及由于利益关系失衡引起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的代价。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利弊权衡和选择。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似乎存在一种鸵鸟的态度,总以为有些事情只要视而不见,拖一拖就过去了;甚至去幻想,如果没有这些不同的利益,没有由于利益的多元化而引起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该有多好。
 
事实上,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利益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类似现象的存在,在世界上是一个通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其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我们社会还要严重。但在这样的社会中,虽然严重的冲突有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比如象最近法国的骚乱,但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进一步说,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利益对立的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
 
因此,在今天,我们尤其需要一种务实的、理性的对待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态度。而在过去,人们往往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结果,是使利益关系问题变成一个无法进行就事论事讨论的敏感性话题。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利益关系问题去敏感化,转而采取一种就事论事的务实态度,这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我们对所面对的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采取更加有利于矛盾和冲突解决的措施。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概念,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往往将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集合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现实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具体的,如农民的征地问题,城市中的拆迁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体现的是具体的利益关系,表达的是具体的利益要求。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是畅通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是有效的,这些冲突一般都不会上升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层面。而且,我们通过对一些利益表达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的参与者自己也往往很自觉地努力将要求控制在有限利益要求的范围内。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是构建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主体分化基础上的博弈经济,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在这样的体制中,利益表达是博弈的基础。在有关利益表达的讨论中,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利益表达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不全面。实际上,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表达不仅对于弱势群体,就对于其他群体包括强势群体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不错,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他们既无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也无非制度化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方式。比较而言,在整个社会缺少规范化的利益追求方式的环境下,强势群体有着用各种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优势。
 
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规范化的,而且,强势群体在使用这些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时候,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大的。一项有关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一些私营企业家为了疏通某些渠道,不但要花费大量精力,甚至要花费不菲的钱财。有的甚至最后付出了牢狱之灾的代价。正如有的私营企业家感叹的:如果能用正当的方式来做事情,谁愿意去冒风险去行贿?
 
就现实性来说,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正确处理“表达”和“代表”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由民众或民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是要代表公众的利益的。但这当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第一,政府对于公众利益的代表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政府所能代表的是公众利益中的一部分,即他们利益相一致的一面,也就是公共利益。而另外的一些利益关系,比如互相矛盾而又都是合理的利益关系,则不能简单地加以代表,如股市中的空方和多方的关系,医疗中的医患关系,房地产中的买房者和卖房者的关系,拆迁中的开发商和拆迁户关系,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等,都是如此。
 
第二,即使是可以由政府直接代表的公共利益,也要建立在公众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因为没有必要的公众利益表达,公众的公共利益就无法加以明确。特别是在某些利益顺序涉及到选择的时候,也只有通过利益的表达过程才能选择的意愿得以呈现。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曾出现这样的事情:地方政府花费相当财力物力“为百姓办实事”,但事情办成后,老百姓却并不买账,有的甚至成为讥讽和抨击的对象。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没有利益表达机制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政府是以自己对公众利益的想象代替了公众没能表达出来的真实利益要求。
 
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并不意味着对于政府介入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排斥。实际上,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是将政府置于了一种超脱、超越的位置上。在这个超脱、超越的位置上,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中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规则和程序,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社会中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甚至最终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裁决。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对社会利益的代表,是以协调者的身份实现的。在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中,由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构成的合作主义体制,体现的就是政府的这种位置和职能。而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是放弃了这样的超越地位,而卷入了社会中的利益纠纷。这样,不仅使得政府的职能发生畸变,而且很多社会矛盾也由此而生。比如在征地中,在拆迁中,在劳资冲突中,都往往不乏这样的事例。
 
 
在缺乏利益主体有效利益表达,政府直接介入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还会产生另一种弊端,即政府中一些部门的利益与社会中某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事实上,不同的政府部门成为相关利益的代表者,这种迹象在我国已经日益严重化。在最近的几年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汽油费改税的过程中,农业部门成为农民的代表;在两税合一的争论中,商业部门成为外商的代表;在房地产热及其争论中,建设部门成为房地产商的代表。其结果是政府行为的严重走样变形。在我国,政府部门不仅在有关政策制定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在立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大影响。在社会中的利益群体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这不仅导致政策制定甚至立法过程的不公正性,甚至使政府无法成为一个统一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