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把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乱收费和高等教育高收费的原因归结于“教育产业化”,实际上这是个天大的误解。现实的问题,不是因为产业化,恰恰是因为产业化程度不够,导致该产业化的私立(民办)学校没有条件产业化,或者更为根本地说是得不到产业化政策法律许可;不该产业化的公立学校资源却被大量用来“产业化”实际上也就是“收费化”。产业化的前提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之外,要允许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法律和政策要保护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的独立产权,允许他们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取得市场认可的回报。然而,这方面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相反,公立学校却被鼓励以“名校办民校”、“二级学院”等方式大量收费,堂而皇之地将公立名校的无形资产(品牌效应)变成掏老百姓腰包的“提款机”,将公共无形资源变成部门和教育实体的私人实利。
十几年来的教育改革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实际上始终没有打破“部门垄断”的局面。一方面,近年来中小学教育已经成为老百姓眼中名列前茅的暴利行业,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高达至少2000亿元,而乱收费的主体,恰恰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2月10日《三湘都市报》报道:该省对去年的教育乱收费调查表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成为教育乱收费的主体!其中一个市被查出乱收费1557万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就占了68.9%。这里肯定不包括“名校”办“民校”的“合法”收费所得;而在高等教育方面,则每年都有上不起大学的孩子或其家长自杀的消息。另一方面,诚如教育专家杨东平先生在《南方周末》的文章中提到的,民办教育本来应当是教育产业化最重要、最主要的力量。尽管近十年来民办教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非常弱小。2002年,民办小学在校生仅占全国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83%;民办普通中学在校生占0.9%,职业中学在校生占1.25%。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在校生32万人,仅占高校本专科生在校生总数的2.2%;即便将各类民办高教机构的学生都算上(包括大量高考落榜补习者),也只占9.6%。无论与1950年时的规模、水平还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相比,几乎都不具有可比性。民办教育缺乏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产权不明晰和难以保障等等,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再一方面,我们每年有一二百万孩子因贫困而失学,700万打工子弟徘徊在正规校门口;无数打工子弟学校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命运;大学学费远远高于国人的承受能力,学生毕业以后的谋生能力与学费不成比例;与此同时,许多公立学校特别是大城市的公立中小学却生源不足,仅北京一市2004年初就宣布关闭100多所公立中小学。这一切,都是教育资源部门垄断也就是产业化不足惹的祸。诚如中国农业问题专家温铁军先生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所言:城市教育管理部门把公众税收投资办的学校,当成了教育部门的垄断资产,只为部门利益服务(《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16日)。
个中症结,就是:不合理的决策和管理体制使行业管理部门蜕变成了行业垄断部门;由于利益驱动,行业管理将趋向于部门垄断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行业的最大发展。进而形成了一种行业怪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似乎并没有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平等受教育权的责任,却有着毁掉他们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力!不幸这却是我们一再看到的情景。不仅教育行业如此,其它行业也如此。
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允许合理回报”条款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出台,但必须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但那个细则就是千唤万唤不出来,能拖尽量拖,有关部门的理由是“受非典影响”。还有就是对于各地的打工子弟学校,也机械搬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以查封为主而不是以扶持鼓励为主,根本不给人以原始积累的机会。好不容易《中华人民和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并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在民办教育的市场准入、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机构师生和公办教育机构师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上有所突破,但不足也很明显:一些问题被回避或搁置了,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与教育结构与布局调整的现实相矛盾;“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理由不充分,而且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冲突;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促进法》有原则规定,《实施条例》却完全回避。当时我就写文章断言,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被搁置,将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做强做大做精”,也不利于社会大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更不利于学校的教育独立。
尤其要害的《实施条例》的如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人认为,这是在限制公办名校办民校。而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笔者不幸而言中。很快,国家教育主管官员就公开支持“名校办民校”。而且全国各地很快就掀起了“名校办民校”热潮,不少民办学校抱怨,“名校办民校”使得教育市场的竞争更加“不公平”。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但没有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反倒营造了民办教育更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直接导致了当下真正的民办学校大面积倒闭的悲凉结局。
有人认为,“名校办民校”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关部门鼓励“名校办民校”的理由也在于此。事实上,那简直就是一种想当然。
先看看“名校”之所以成为“名校”的理由:一是有名师(而名师又依托着名校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待遇);二是有名徒。历史上由于有很多办学条件好的学校被赋予了不同于一般学校的招生特权,比如优先在全区、全县、全市范围内招生,把许多好苗子都招走了,剩下的留给了一般学校,然后形成“择校效应”,“名校”和“优生”互相选择,形成“强强联合”。其结果,“名校”自然而然就成了“优质教育资源”。
允许甚至鼓励公立名校办民校、甚至集中力量办好公立示范校然后让其放开手脚办民校的结果,必然是“名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像一所小学一个年级招17个班,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一些普通小学每个年级只有两三个班,甚至一两个班。而“名校”的扩张,一方面是通过不断兼并周围甚至大范围内的薄弱校,另一方面则是不断地从各种学校挖人,包括从普通学校甚至农村学校中挖一些骨干优秀教师。随着教师规模的扩大,“名师”占总教师中的百分比和含金量越来越小;与此相适应的是,名校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优秀生源占“名校”总生源中的比例也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而呈逐渐减少的趋势。最后,其所谓的“优质教育资源”必然要大打折扣!不管你向学生收取多么高昂的费用,也不管你学校建得多么富丽堂皇,打死我也不会相信,“优质教育资源”能在一夜之间暴涨几倍十几倍!
随着“名校”的大规模扩张,过去所谓的名校,如今也不过是徒剩一个名分而已,而其实质内容,早已只剩下一堆空壳!换句话说,随着鼓励“名校办民校”导致名校的大规模扩张,那些所谓的名校,留下的只是“品牌”这个“无形资产”,真正的内容,早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基因突变。
虽然此名校已非彼名校,但由于“名校办民校”淘走了许多普通校过得去的师资和生源,使不少普通校雪上加霜,家长们被迫走上高价择校一条路,否则,不愿择校的孩子连原本可以享受到的普通教育都享受不了。
更要命的是,“名校办民校”正在迅速地使中国的义务教育发生可怕的“癌变”,正在彻底地改变着义务教育的性质。
首先,一些地方因此热衷于集中财政力量办示范校,然后通过示范校或兼并或联合创办大量“民校”,将它们作为“提款机”,堂而皇之地大肆向社会收钱。它不仅人为地加剧了义务教育的不平等和马太效应,而且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质,使义务教育不仅没有成为国民的免费教育,而且成为了高收费的教育;
其次,它破坏了教育的公平竞争,进一步限制了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使中国民间办教育的优良传统进一步遭到扼杀,也使教育供求关系的紧张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
再次,名校办的民校一方面依托着公办重点学校、名牌学校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又按民营机制运行,轻松合法地突破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限制,收取巨额“赞助费”、“捐资费”、“择校费”,轻松收钱,合法分钱。其根本实质,就是某些部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肆意扩大自己的“寻租”空间。
何况,“名校办民校”进一步扼杀了教育的多样性,使大量教育资源“同质化”,形成与“名校”一样的教育模式,加速垄断和教育评价标准的单一化!它强化了高考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限制、扼杀了青少年的发展空间!
此外,“名校办民校”进一步强化了公立学校的绝对垄断地位,使民办教育产业化进而形成优胜劣汰物美价廉的教育市场竞争环境成为遥不可及的梦。
由上可知,当前教育的几乎全部问题都不是来自“教育产业化”,而是来自教育资源的高度垄断。当务之急,是打破垄断,彻底改变议行合一、裁判员兼运动员的教育管理体制。一个地方应该建多少所公立学校,哪个学校应该投多少钱,一所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多少学杂费,对民办学校应该实行怎样的准入机制等等,决策的权力不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应该交给人大,形成人大决策——财政拨款——管理部门执行(它只有执行的权力)的“微观三权分立”机制,以削减行政权,还权于民间。否则,决策权、财权、执行权三者合一,一切形式的行政管理都会蜕变成行业垄断,而一切形式的垄断最后都会成为行业和社会凋敝国家衰败之根。
原刊于《中国改革》200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