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令人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已三年了,但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不少问题,影响我国的形象。
    在城市的街面上,常可见到错别字。把“安装”的“安”,写作“按”的,太多了。笔者因工作关系常走一条路。仅对该路粗略来看,错别字就不少。把“中国包装”的“包”写成“色”下面的部分换成“已”字。“建筑设计”的“筑”、 “营业厅”的“业”、“ 厅”、“茶艺馆”的“艺”、“艺都花苑”的“艺”、“饺子馆”的“饺”等用了繁体字。鲁F—××324大客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繁体字“中国哈尔滨”。等等。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哪个属于“手书字”,应当鉴定。手写体的字就是“手书字”吗?“家具”的“具”写成“俱”。 “俱”一是姓;二是“全、都”的意思。根本没有“用具”的意思。
   向社会公布的通告,写不明白内容。如最近关于一则交通管制的通告,表述得就不准确。该通告称:“2月6日至2月29日,×大街南半幅进行封闭施工,相关车辆按民警指挥通行;3月1日至5月31日,×大街进行全封闭施工,禁止各类车辆通行(××路口、×××路口、××路口、×××路口和××路口可南北向通行)。”按我国《表点符号用法》括号只有两种用法:一是句内括号,“紧贴在被注释的词语之后” 注释句子里的词语;二是句外括号,“句外括号要放在句末的标点之后” 注释整个句子。上面用的明显是“句内括号”, “××路口、×××路口、××路口、×××路口和××路口可南北向通行”只适用于3月1日至5月31日。“2月6日至2月29日,×大街南半幅进行封闭施工”, “×大街南半幅”肯定包括“××路口、×××路口、××路口、×××路口和××路口可南北向通行”与×大街交叉的部分。这样,2月6日至2月29日以上几个路口就应该不让南北通行。事实是,让南北通行。据记者报道:“沿×大街五个主要交叉路口(即××路口、×××路口、××路口、×××路口和××路口可南北向通行),除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时,需要短时间临时关闭南北方向外,其余时间南北方向均可通车。”这里也说南北可以通行。看来还有个“短时间临时关闭南北方向”问题。通告并没有写明。根据现查明的信息,通告该内容应这样写:“2月6日至2月29日,×大街南半幅进行封闭施工,;3月1日至5月31日,×大街进行全封闭施工,禁止各类车辆通行。(除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时,需要短时间临时关闭南北方向外,××路口、×××路口、××路口、×××路口和××路口可南北向通行)其实,可以不用括号。去掉括号后,前面加上“期间”即可。这里的“期间”在前面的句号后,指2月6日至5月31日。
    标点符号用得不规范的,就更多了。就拿×市最高层次的《××晚报》来说吧!手头有张“总第2719期”,粗略计有六处之多: “破饭盒、塑料袋……,一片狼籍。”这里不应有逗号。第2版的“破折号”中间断开了(《标点符号用法》明确规定“中间不能断开”);第12版的粗黑破折号,中间也断开了。第16版的两处破折号各占了三个字的位置。还有其它问题。如第7版“让××变成让人容易接近、亲近的文化山”,“ ××”是“市”,怎么可以“变成” “文化山”?笔者曾问过××日报社的有名的记者,我国的标点符号一共有多少个?答不上来。我们的笔杆子们有多少能答上来的?自己答答看,大约不会多!真正熟练掌握的,就更不会多。可见以上问题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既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又说明了解决问题的迫切性。
     机关公文、社会上发放的资料等等,问题就更多了。就拿我们经常看到的广告和企业的名称来说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打得广告 “中国移动,独家承诺 ‘话费差错,双倍返还’”就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从本广告的文字来看,不具有违法性。违法必须有具体真实的违法事实”。笔者又作了分析:“中国移动,独家承诺 ‘话费差错,双倍返还’”。至少违反《广告法》、《语言文字法》、《合同法》、《公司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则广告是××移动分公司打的,而广告明明写的是“中国移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问过××移动分公司,其市场部李先生说此承诺只在××有效。那他怎么有权打在中国范围内有效的“中国移动”的广告。如果我是北京的,在××看到这则广告,回北京要按此办理,能行吗?这不是“虚假的内容”吗?这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北京的消费者吗?从语言文字上看,问题也不少。在“话费”这一事物里,“差错”包括两方面(而决不是仅仅一方面):多收或少收。多收了,将“多收”那块“返还”一般情况下是没问题的;但这里承诺的是“双倍返还”,如果这“双倍返还”数大于已交款数,该超过部分就不能叫“返还”了。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少收”——这块根本就没收取,何来“返还”之说?这肯定不符合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再从××移动的真正意思来看:“少收”的那块肯定不会再付给用户钱的。我认为,××移动的真正意思是多收的话费,双倍支付给用户。如果是这样,那又违反 《合同法》,这样的广告实质上是一个经济合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既然你承诺了,“少收”的那块也应支付给用户。看了以上分析,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似乎还是不明白,未对该广告采取任何行动。该广告照打不误。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的该类机构大多是法人,合伙的很少。但大多都俗称“事务所”。本来是公司的,也俗称“事务所”。举例来说,属公司的本应叫“××××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这才符合上述规定。但,大多数都叫成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是“所”还是“公司”? 上述规定“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所”是加括号的。我国《标点符号用法》规定,“括号标明行文中注释性的话”,“括号里的解释说明不是正文”。实际工作中给公司起名,不应该有这个“所”字。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许多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门外挂的大牌子又只写“××××税务师事务所”,满街都是,很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类似的问题。
    综上所述,问题不少。这给人的印象是“我们的文化素质不高”。我这里说得还是全国最早的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应该说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究其原因,对洋文的盲目崇拜,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够重视恐怕是主要原因。加入WT0后,不仅在全国影响该市的形象,而且影响我们国家的形象。按法治要求和实际情况,我国各城市迫切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检查、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尽管该法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单位似乎有“不作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