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境保护
1、环境政策
负责联邦级环保事务的是联邦环境部。在它管辖下有柏林的联邦环境局、波恩的联邦自然保护局以及萨茨基特的联邦放射防护局。几个联邦州也有自己的环境部。地方一级环保方面的主要任务由城市和乡镇负责。
德国的环境保护在国际上相比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在所有的肇事领域里-主要是从80年代以来-对空气和水域贯彻了严格的有害物质损害的极限值,从而在老联邦州,如今也在新联邦州使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90年代环境政策的重点是采取措施有效地使用能源、接通材料的循环过程以及减少面积消耗。
2、保持空气清洁
和其他工业国一样,德国的空气也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这些有害物质主要来自工业和手工业、公路交通、供暖以及发电站。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明显地表现在森林受损方面。1996年轻度受损的树木占37%,明显受损的树木占20%。可算作健康的仅占43%。因此,必须保护人体健康、土地、水域、建筑物以及艺术文物,使之不再继续受空气污染的侵袭。
针对空气污染问题已制定了一个全面的计划。一出现空气污染现象即可找到根源并雷厉风行地将其消除,例如来自发电站和远距离供热站以及随汽车废气进入空气的有害物质大部分被过滤器或催化器所制止。大型燃烧设备规定以及空气净化技术指南等措施促使发电站经营者和工业界迅速改装其设备,使之达到最新技术水准。由于这个原因,1980年至1994年之间老联邦州的工业燃烧和发电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七分之一,二氧化氮的排放量已降低了将近65%。从1983年至1996年,老联邦州发电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约降低90%。二氧化氮排放量减少70%以上。
在交通方面,通过无铅汽油减少了环境污染。无铅汽油的销售比例几乎达到100%。特别是通过采用和进一步发展净化废气的三通调节催化器使二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对空气的污染日益减少。今天在欧盟范围内,所有带汽油发动机的新汽车都必须遵守目前只有使用这种废气净化装置方能达到的废气值。除此之外,德国已成功地贯彻了欧盟统一的有利于环境的发动机燃料质量。
3、防噪音
首先在人口密集地区,噪音,尤其是交通噪音,已成为对居民的一种严重危害。因此,采取措施解决噪音问题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规划和建造居住区、交通和工业设施来说,有保护居民不受过高的噪音危害的法定义务。此外,居住区街道改造成为交通安宁区,降低街道车辆的噪音极限值,并鼓励使用噪音小的飞机。越来越多的公路都带有消音层。在工业和建筑业中也使用降噪音技术。通过蓝色天使环境标志告知消费者何种产品、机器和器具噪音小。
4、保护包括海洋在内的水域
在保护水域方面,由于加强了关于工业和乡镇废水排导以及由此引起的建造新的净化设备的规定,有了决定性的改善。作为第一步,它特别针对表面水域的有机物危害。如果说,70年代初在莱茵河以及美因河这些污染严重的河流中鱼种急剧减少,那么,由于水质的改善,今天那里又像本世纪20年代那样,生活着众多鱼类。而新联邦州许多湖泊与河流情况虽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需继续整治。
废水征税法也对水域保护作出重要贡献。它敦促乡镇与工业界进一步减少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与养料。需要弥补的还有解决水域受养料,尤其是受来自农业肥料和难分解的植物防护剂危害的问题。随着从1996年1月起进一步规定在肥料方面的良好专业实践原则的肥料法规的制定,在减少农业使用硝酸盐的危害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
许多有害物质和养料通过河流与空气最后都汇入海洋。而航海与石油开采业加剧了对海洋的污染。渔业也在越来越严重地损害海洋环境。这些问题只有靠各国的一致行动才能解决。进一步急剧减少有害物质及养料进入北海的流入量的步骤都是根据德国的倡议,最后在1995年的第4届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上决定的。
从1974年开始,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在保护波罗的海赫尔辛基委员会中进行合作。1992年它们通过一项国际保护波罗的海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将在今后的20年内清除最大的污染根源。
5、防洪措施
在1993/94年和1995年1月在莱茵河和摩泽尔河以及1997年7月在奥得河的特大洪水后,防洪措施又比以往任何时候引起了公众的注意。根据联邦政府的主导路线,一项有利于环境的防洪措施是限制土壤板结、将洪水阻挡在村庄之外以及使降雨渗入、尽可能使河流顺其自然、保住并扩大洪水泛滥地区。相应的联邦法律规定于1996年和1998年得到贯彻。
通过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抓紧制定了已在1998年1月通过的防洪行动计划。在经历了1997年奥得河洪水之后,也正在力求与波兰、捷克和欧盟制订此类共同行动计划。
6、能源供应
作为工业国,德国依靠安全的能源供应。在德国几乎没有其他题目像能源供应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使用不同的能源载体问题和难题那样引起过如此积极、热烈和各执己见的讨论。在讨论像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像阳光、水力和风力等再生型能源以及核能发电的优缺点时,问题已远远不是这一种或那一种能源载体的赞成者和反对者之间唇枪舌剑的交锋了。讨论已涉及宏观经济,部分地还涉及具有全球性意义的问题,例如地球上气候的稳定、经济所在地德国的未来,从而也涉及德国的富裕和工作位子问题。
联邦政府将通过研究出适用于未来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及促进有效的节能措施来确保前途有保障的、环境能承受的和费用合理的能源供应。在这方面,再生型能源和节能将占优先地位。联邦政府将根据其节约先于产能的准则-也鉴于巨大的出口机遇-一系列的措施来资助节能技术。它确信,进入新的能源结构将标志着经济不断地取得蓬勃发展。这个动力还将得到新制定的能源法的促进。
能源供应的结构改革必须考虑到技术的、生态的和能源经济的需要。在这个框架内没有核能的前途。新的能源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有秩序和稳当地结束使用核能源。考虑的出发点是,核能源蓄积风险,由于它被明文规定是一种浪费的有损环境的能源供应。新的能源政策旨在减少有损于自然,从而有损于子孙后代的大量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并不仅是实际运用可后续的环境技术。
联邦政府将为通往采用不包括原子能在内的新的,适用于未来的混合能源确定方向。同时,它强调直至2005年使CO2的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减少25%。联邦政府的目的是提出一项解决无赔偿地退出使用核能问题的法律;为此将对经营许可规定时间限制以及对废料清除的证明作出调整。
目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14个基地正在运转的有19个核电站存储体,总生产能力为22194兆瓦。已短期规定根据法律对核电站进行安全检验以及将废料清除限制为直接的最终贮存。此外,联邦政府还确定,为最终贮存各种放射性的废料只需一个深地质形的最终仓库,最终贮存的时间定为2030年前后。对戈尔雷本盐床的勘探应该中止,并在其他的各种基质岩石基地对其适用性进行调查。根据接着进行的基地比较应对预计需要的基地作出选择。
将结束在默尔斯雷本贮存放射性废料。立项程序始终限制在关闭停产。联邦政府最终规定的明确目标是,核电站经营者原则上只能在电站所在地或在其附近创造中间贮存设施。耗尽的核燃料只有在发电站没有准许的中间贮存设施以及此事不属于电站经营者所管的情况下才允许运走。中间贮存不用于最终贮存的目的。
7、放射防护
放射保护规定和X射线规定在原子能法的基础上调节安全使用离子射线;严格的规定保护人员、货物以及环境不受损害。这方面的原则是将放射危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约有340000名因职业受到放射的人员,其中大约240000人在医疗领域工作。对这些人员要检查其被放射危害的情况。这方面登记下的微小数值表明了德国在放射保护方面的高度水准。
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件后,颁布了放射保护预防法,并在全联邦范围内建立了一个早期警告和监视系统。为此建立的测量网络每天提供关于在环境中存在的放射的数据,从而随时可以使人了解德国放射的大致情况。
从1997年起,还通过电磁场规定(电烟雾法规)来保护不受非离子射线的危害。该法规规定了在低频和高频区域里某些固定在一个地方的设备的极限值。
8、保护自然和持续地利用自然
对自然保护和保存生物多样性领域里的持续发展来说,重要的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带有不仅保护和保住,而且也要持续地利用生态多样性这个双重目的的关于生态多样性的国际协定。随着这个公约在德国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遏制了特别在最近50年内出现的野生动物和植物种类及其生存空间的减退,以及动植物基因资源的损失。
自然保护的首要任务是,保住尚存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地区,如有困难则通过自然化措施恢复此类地区,将它们联成一片并减少有害物质损害的影响。目前在德国大约有5000处自然保护区,占德国面积的1.8%左右和6000多处风景保护区,约占德国面积的25%。此外还有约占总面积2%的13座国家公园,其中占北海和波罗的海浅滩和水域的80%。以面积而论较自然保护区更重要的是风景保护区,其中几个已联合成为67个大面积的自然公园。和在自然保护区中的情况不同的是,在这里从事农业以及用于休闲目的都有规定。
在欧洲联盟动植物区系栖息地方针的框架内,规定了开创全欧范围内的群落生境混合体系(2000天然计划),它也将使各保护区之间有可能进行遗传学方面的交换。在联邦德国各州正在谋求生态方面重要地区的联合,它大约占面积的10%。除此之外,德国积极参与国际自然保护协议的签订、落实与进一步发展。
9、废料经济与土地保护
1994年制定的,1996年10月生效的循环经济法与废料法取代了到那时为止有效的废料法。循环经济法意味着从清除废料的路子回归循环经济,其结果是原料的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废料少的产品得到了开发,从长期来看,消费和生产系统将从而被改造成为一个循环经济。
在生产和消费领域里的一切对废料经济重要的过程被纳入这个扩大的废料概念,并确定了对避免产生、在原料和能源的利用和进行环境可承受的清除等方面提出的要求。这方面处于中心地位的是着眼于对产品承担责任的肇事者原则。经济界的主观能动性应通过联合会以及自治团体接受废料处理任务、实施方案及进行总结的责任制和通过清除废料的专业单位来得到加强。这方面所需的法律规定与循环经济法以及废料法同时生效。从现在起也必须为环境能承受的废料利用制定规章。
通过商品包装条例,产品责任原则首次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商品包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义务收回和利用使用过的产品。经济界于1992年为商品包装废料建立了私人经济组织的德国二元系统(DSD绿点)。该系统的任务是从消费者那里收集使用过的包装材料,并作为再生材料使用。费用打入商品价格。
联邦政府认为,负责生产的单位自愿地承担义务是可以补充法律规定可能性的一个手段。例如,1996年汽车工业以及其他参与的经济部门向联邦政府允诺承担从旧汽车废料中产生的要清除的废料至2002年从现在的重量百分比25%最多减少到15,到2015年最多减少到5。同时将为德国的小汽车建设一个涉及面广的回收和利用系统。此外,生产商和进口商还允诺无偿地回收至少已使用过12年以上的旧车。作为对这个自我允诺的补充,旧车条例于1998年4月1日生效,其中确定了使用旧汽车的企业的环保标准。
此外,生物废料的回收和加工有了蓬勃发展。1990年单独收集的生物废料不到100万吨,1996年此类材料的回收已经超过600万吨。
联邦政府1985年的土地保护方案第一次对保护土地这个环境介质拟定了要求。随着1998年联邦土地保护法草案的产生,为有效的土地保护创造了前提条件。该法律在全联邦范围内提出的这些统一要求构成了官方采取的有效行动的基础。其宗旨是,持续地或重新恢复保持土地的功能效果,并明确地将这一功能称为动物、植物以及土壤微生物的生活基础和生存空间。为此必须采取防止和消除危险的措施以及预防未来对土壤有不良作用的措施。这样,土壤作为环境介质不仅间接地,而且也直接地-像空气和水一样-受到一项联邦法律的特别保护。
八、能源经济与原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缺乏原料的国家。在原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德国所需的天然能的2/3须进口。在矿物原料方面对外国的依赖也很大。因此,为了保证供应的安全,长期以来德国获取原料和能源的来源很广。德国的矿石和石油储藏量少。天然气需求量的1/4可在国内满足,而硬煤、褐煤和盐的储量却很丰富,还可提供几十年的储备。地质和气候条件限制了可再生的能源的有经济价值的潜力。
1、能源供应状况
199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消耗了14509千瓦焦耳天然能,是世界上最大能源消耗国之一。节省与合理使用能源的努力卓有成效。70年代初以来,特殊的能源消耗,即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需的能源投入,下降了大约1/3。
褐煤在德国国内的载能体中居首位。它不仅在德国西部,而且在德国东部也无补助地开采。最大的褐煤贮量在莱茵兰、勃兰登堡南部和萨克森。此外,萨克森-安哈特和下萨克森州东部的煤田也很重要。保证可开采的贮量估计为430亿吨。
褐煤开采量的85%以上用于发电。除了硬煤和核能外,褐煤是联邦德国电力供应的三大支柱之一。1997年它在电力市场上的比重约占26%,在原始能源消耗中占11%左右。
在民德,褐煤占能源的70%以上,是主要的载能体。但是,片面依靠褐煤提供能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德国统一后,由于经济结构改革以及能源供应的多样化,在新联邦州的褐煤开采至1997年底减少了大约70%(从1990年的2.49亿吨到1997年的7400万吨)。尽管如此,褐煤在电力市场上作为领先的载能体-虽然是在较低水平上-保住了自己的地位。降低开采量、现代化以及新建的发电站园区和得到国家资助的褐煤旧堆积场的整顿工作在最近几年内大大地减轻了环境受到的危害。
最重要的硬煤矿是莱茵-威斯特法伦的硬煤区和萨尔煤田。被列入保证可开采的硬煤贮量估计为240亿吨。但是,它们已不能有竞争力地开采。
1950年硬煤在原联邦地区的原始能源消耗中的比重为73%。1997年这个比重降至14.1%。矿物油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也由于70年代的石油价格暴涨而下降。它从1973年的55%(在1950年的恰好5%之后)下降至80年代末的将近40%。1997年它达到39.6%。
1996年底,联邦德国的天然气贮量估计约达3820亿立方米。天然气进口来源分布很广,可保证今后10年之久的消耗量。1997年联邦共和国消耗的天然气占原始能消耗总量的20.6%。
1980年底开始,联邦德国已不再开采铀。用于核电站运转的浓缩铀从国外进口,并由德国矿业联合会在外国的矿山参股的收入加以保证。1997年核能源占电力生产的大约35%,为公共发电站的电力生产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核能的比例将特别由于缺乏社会的认可而逐步减少直至最后被取代。
2、能源政策
稳定的能源供应是现代化经济效能的基本因素之一。安全供应、经济节约以及保护环境与资源是联邦政府的目标。世界市场的开放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如今也改变了能源经济的行动框架。对企业适应形势、进行革新以及降低费用的压力越来越大。在依靠管道的能源方面,竞争也越来越使迄今为止封闭的供应地区中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在发展。德国统一以来,市场经济原则以及法制范围也适用于新联邦州,例如,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导致了现有反应堆的停止使用。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迹象表明,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世界贸易的加强,将来不是储存量的减少甚至枯竭,而更主要的是尚正当合理地利用环境将成为能源供应的限制因素。
德国的能源由私营经济企业供应。国家为能源经济确定一个制度框架。这方面例如包括能源经济法、危机应急规定和储存以及环境保护规定。
从1973年开始,国际能源市场上的状况多次出现根本性的变化。石油价格两次暴涨都导致了世界经济的衰退;接着,1985年底价格急剧下跌。中欧与东欧以及原苏联出现的巨变给东西欧能源经济方面的合作以及这些国家首先是俄国的能源资源的利用带来了新的规模。1990/91年的海湾战争又使始终是最重要的载能体石油的价格变化的不稳定重新变得明显起来。
不仅在石油方面,而且普遍地由于进口的依赖性,必须保持能源经济的供应系统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并注意到广泛的供应渠道。由于同全球能源市场的这个联系,出现了保证有效地供应能源的特殊机遇。鉴于70年代石油价格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国际能源代办机构,尤其是在欧洲联盟一级的能源政策合作有了根本性的发展。欧盟今天拥有一整套支持能源经济结构变化、合理使用能源以及减少石油依赖的方针措施(JOULE/THERMIE、SAVE和ALTENER等计划)。欧盟委员会在关于降低二氧化碳的欧洲全面战略的范围内提出一项受到联邦政府欢迎的税收措施建议。
将来必须比迄今为止更加注意节约与合理地生产与使用能源。德国的能源经济及消费者已在提高能源效能和加强利用环境能承受的供应可能性方面有了巨大的进展。
能源政策包括下列重点:
为了同时确保稳定的、经济的、保护环境和节省资源的能源供应而实行的市场经济政策。随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发挥竞争的活力。持续发展的理想和承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求德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耗结构进一步适应形势。
保证环境能承受的能源供应:这方面包括全面的气候保护战略。如果要达到的目的被明确确定和可以审查,并在未被遵守的情况下将得到制裁的话,行动者自愿的自己承担责任在明确地确定界限的领域里就可能是合适的,并有助于有效的环境行动。
继续努力节能以及研究和使用长期可供选择的能源,尤其是可再生的能源。
进一步利用经过审慎选择和多种化的能源混合物。但是德国硬煤的贡献将下降。特别是因为地质条件差,它比进口煤贵得多。联邦政府、采矿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和萨尔以及采矿业于1997年3月就财政框架取得一致,它规定至2005年明显降低由国家出资的对采煤业的资助。
3、原料政策
德国的原料供应主要通过进口。货物生产国既有从那里购进矿砂、浓缩物和铁合金的生产原料的发展中国家,也有拥有相应的再加工工业(冶炼厂、提炼厂)的,从而能销售金属和半成品的工业国。贵重物质的回收(再生处理)以及应用材料科学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使原料的投入最佳化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
为了能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原料供应置于尽可能广阔的基础上,同原料生产国的经济关系主要按以下原则处理:
保持运作能力与进一步开放世界的原料市场 ;
稳定原料出口收入,首先在较不发达国家,从而力求持续不断的原料供应 ;
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放宽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 ;
为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半成品和成品开放工业国市场 ;
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转让并保护投资者的资本不被没收 ;
通过合作项目开发新的原料储藏。
九、科学与研究
最近几年里,诺贝尔化学、物理和医学奖获得者中也有德国科学家,例如1991年诺贝尔医学奖为细胞生物学家埃尔温•奈尔和贝尔特•萨克曼所得;1989年诺贝尔物理奖由物理学家沃尔夫冈•保罗与两位美国同行分享;1988年3位研究人员约翰•戴森霍弗尔、罗伯特•胡贝尔和哈尔特穆特•米歇尔荣获诺贝尔化学奖。1995年德国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是女发展生物学家克里斯蒂安娜•尼斯莱因-福尔哈尔德(医学)和在美因兹执教的荷兰化学家保罗•J•克鲁岑。1998年诺贝尔物理奖由物理学家霍尔斯特•施托尔默和来自美国的两位同事获得。
德国的大学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许多科目中曾处于领先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45位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中,10位是德国人;40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但是,1933年起纳粹独裁统治将许多最优秀的人物驱逐出境。有的前往美国,对那里的科学起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1945年以后,德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才缓慢地弥补了这种人才外流造成的损失。
德国的重新统一使科研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建设全德的科研界。今天,新联邦州拥有由大约120个联邦资助的研究机构组成的有竞争力的科技界,工作人员13000人:
3个黑尔姆霍尔茨中心和10个分部 ;
28个蓝色名单科研团体机构,包括研究所的3个分所(联合在这个团体中的研究所从事跨地区的研究任务,由联邦和研究所所在的州各筹资50%);
弗劳恩霍弗尔学会的19个研究所和分所 ;
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21个研究所、分所和其他机构 ;
两个特殊筹资的研究机构 ;
两个联邦研究机构和34个此类机构的分部。
新联邦州研究的重点特别是新的原材料、信息技术、微电子、生物工程、环境研究、地球科学以及卫生研究。在许多研究基地,大学外的研究机构和公司的及大学的研究部门进行合作。新联邦州的研究被纳入许多欧洲及全世界的计划、合作关系和联合项目。
尽管如此,联邦政府仍然意识到,要创造德国统一的科研界尚须继续作出努力。因此例如通过为新联邦州高等学校的革新讲座筹资改善了研究结构,启动了高校之间以及外部的,包括经济界专家们革新的跨学科的合作。
考虑到确保所在地德国,联邦政府公开宣称的目标是使研究的成果在全球性竞争的情况下尽快地转变成为新产品和新工艺流程,以便利用新市场上出现的机遇。
1、研究机构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工作在3个不同的部门中进行:高等学校、大学外的公共的和私人的非工业性研究机构以及经济界的研究单位。
高等学府中进行研究工作是德国的老传统。科研与教学统一是从上世纪初对普鲁士的各大学进行改革的威廉•冯•洪堡以来高校生活的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高等学校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工作的基地。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确保为科学界培养新生力量并从而保证研究人员不断更新的高等学校。大学外的研究首先以大学的研究为基础,尤其是例如自然科学方面的那些只有在庞大的班子里以昂贵的技术以及巨额经费方能实现的耗资巨大的研究项目在高校外,主要在基本上由联邦及各州共同资助的基础物理、新能源(例如聚变)、航空与航天、医学、分子生物学、环境与极地考察等研究机构中进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研究与开发部门工作的人员总共将近460000人,其中大约50%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其余的是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人数大约各占一半。1997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国内费用总额将近83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7%。这样,德国在大工业国(G7)中占第四位,仅次于日本(2.98%)、美国(2.52%)和法国(2.31%)。最大的份额,约510亿马克由经济界筹资。联邦和各州各资助大约150亿马克,联邦资金的其他16亿马克流入国外。
2、研究基地
高等学校在许多领域里,尤其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大多数领域里以及在人文科学领域里是研究工作专业方面最重要的负责部门。对新的研究来说,它们往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基地。
高等学校中的应用性基础理论研究越来越重要。在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方面,高校同其他的研究机构及工业部门的实验室进行合作。这就促进和加速了它们的理论知识向实践的转化。在这个领域里,高等专科学校也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它们是重要的商谈伙伴。
与高等学校的工作密切联系的是设在杜塞尔多夫、格廷根、海德堡、莱比锡、美因兹、慕尼黑的科学院以及1992年新建的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它们是科学界进行交流的中心,主要支持长期的人文科学项目,例如出版百科词典和论集。使基本装备由各州负责的高校科研工作得益匪浅的是第三个最大的向高校提供资金者德国研究协会(DFG)的研究资助。仅该协会审查处理的普遍科研资助申请就有将近14000项,创造了新纪录。这生动地反映了德国科研界,特别是德国高等学校的活力和革新能力。德国研究协会从联邦和各州得到资助经费,1998年约为25亿马克。
促进科学事业发展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MPG)是大学以外最大的研究机构,经费绝大部分由联邦和州拨款。它在德国约有80个尖端水平研究机构,并正在新联邦州建立新的机构。马普协会在它的设施中促进超出大学范围的或者需要特别大型设备的基础理论研究。
国家研究政策方面的一个重要工具是联合在德国研究中心海尔姆霍尔茨工作组中的16个大型研究机构,其资金来源的90%靠联邦(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提供,科研机构所在地的州各出10%。它们的任务从研究最小的物质结构、航空与航天直至癌症研究或环境与气候研究。
1995年为未来树立了以下目标:
致力于获取政治上有争议的能源,也包括像利用太阳能或其他可供选择的能源 ;
为不仅休整过的,即重新清洁的,而且是根本就不应该受到有害物质干扰的环境进行研究 ;
改善迄今为止还没有重大突破的心血管病、癌症、艾滋病等方面的诊断以及采用新的治疗方法 ;
开发研究微观世界的新的大型物理技术设备。
科研与其成果在经济界应用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是促进应用研究的弗劳恩霍夫尔协会。该协会下属的大约50个研究所接受委托,首先为经济界在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里进行研究工作。
联邦德国各大科学基金会也起着重要作用,如弗里茨-蒂森基金会以及大众汽车基金会。它们以及德国科学捐助者联合会特别是高校科研界中求助者甚众的资助机构。由联邦资助的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向外国科学家提供在德国进行研究和德国科学家在外国进行研究的机会并资助各国杰出科学家的考察旅行。
今天,国家的许多任务若无科学的准备工作及咨询几乎无法完成。联邦的众多科研机构,如联邦卫生保健宣传中心或联邦环境署以及各州的科研机构在这方面积极进行工作。
3、国际合作
促进国际科研合作是德国科研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促进例如通过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或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进行的德国和外国科学家交流及直接合作外,还有多种多样的国际合作形式。联邦德国同30多个国家签订了科技合作双边协定。西欧的研究与技术合作的中心是欧洲联盟中,特别是研究与技术计划范围内的合作。这方面的合作通过交叉的合作形式例如与第三国在应用研究中的合作(COST)、欧洲联盟参加尤利卡(EUREKA)和欧洲太空组织(ESA)项目以及最近通过欧洲联盟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在欧洲经济区(EWR)条约基础上的合作,扩展到共同体地区之外。
欧洲一级的部分合作还包括拥有非一国之财力所能使用的大型科学装置,包括例如设在日内瓦的欧洲核子研究组织(CERN)的高能加速器、设在格雷诺布尔的马克斯•冯•劳厄-保罗•郎格温研究所的超高流反应堆(ILL)或者海德堡的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EMBL)。
此类合作的共同目标是协调各国的科研活动,集中资源于共同计划中并以此同时加强欧洲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4、科研政策
决定德国的科研与科研促进的是基本法中规定的科研与教学自由、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以及在联邦、各州以及企业的专门研究需要之间的相应的任务分配。决定研究任务,评价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承担其后果,则首先是科学界自己的事情。
1996年联邦政府提出了1996年联邦科研情况报告。1998年随着1998年对联邦科研情况报告的事实报告发表了更新版本。两份报告向议会和公众详细介绍了研究与技术政策的目标与重点。
处于挑战中的德国经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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