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端于“少、边、穷”地区的石屏县“乡官”直选,不仅再次以无可辨驳的事实,证明了执政党早在延安时代就已经宣示的真理:民主与所谓的民众“素质”无关;而且开了较大范围直选的先河,在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中凸显了其实质性推动的意义。毫无疑问,石屏的直选与四川45个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试点一样,都可视为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部份,是地方当局进行“体制创新”的积极探索。不过,正如参加了“石屏直选”的官员所坦言的那样,石屏的经验(也许包括四川的试点)“很难说”能够得到“大规模”的推广,除了“技术性”(如与现行法律的某些冲突)的问题之外,在现行干部体制下和利益博弈中,其“突围”的性质和强大的阻力,也分分钟使得这一稚嫩的“试验”可能随时夭折。
譬如,当石屏的乡镇长们先后从“竞选成功”的欣奋和要对选民负责的“感恩”中苏醒过来,马上面对的仍是一如既往的体制,其任免升迁的决定权仍然“在上”而非选民;他如果要兑现竞选时的“承诺”,又将面临“二把手”的尴尬(还有方方面面的牵制),不一定能按照“纲领”施政;对既成的机构和人员他几乎也无能调整,不仅无法保证得到积极有力的支持,任何一个可能犯(乡镇机关)“众怒”的措施,即使是明明白白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也将使他难以立足。说到底,他还不是一位真正的“民选”官员,因为他的“下半身”依旧依存在原有的基础之上。
之所以如是说,丝毫没有贬低 “石屏试验”意义的意思。但从完善、巩固的角度,有理由指出:“乡官”直选,需要辅之相关的制度体系,确立新的框架,使之在新的相适应的轨道上运行。举其要点,至少应具备如下的“要件”:
其一、对直选“乡官”的任期、罢免、弹劾等要有刚性的规定,应贯彻无重大过失、无(符合规定人数的)民意要求不得罢免甚至升迁的原则,同时规定其继任者同样必须由“直选”确定,使这一职位始终由选民“监控”,以保证任职人主要对选民负责,以及这一制度的延续性。
其二、在制度上,要给予“直选”乡官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其履行竞选时的承诺提供施政的条件保证。
其三、不可回避的要给定“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制度规定,乡镇党委(包括上级党委)与乡官的关系,要在决策的范围、程序、意见分歧时的整合机制等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包括上述建议在内,“石屏试验”还将要解决与现行法律相吻合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人大制度的框架内,解决的空间是成立的。石屏人已聪明地选择了“人大决议”的办法。再进一步,难道不可以“决议”全乡经直选产生唯一的“候选人”,人大代表再依民意投票选举吗?至于乡官的任期保证和授权、其与党委的关系等,通过人大会、党代会也完可以理顺。
不必否认,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与科学技术一样是不分国界的。石屏与四川试点的经验,完全可以在其他的地方推行,关键是否真心的实践“执政为民”和“三个代表”。国内外在这方面实实在在成功的经验,足以使我们不再走“弓背路”。任何抽象地说实质的拖,只能延误我们的改革,削弱党的执政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