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年来,司法公正已为整个社会所热切期待。无论是报刊上还是英特网上,“司法公正”这个词的使用频率都出人意料地高。更有一些“青天戏”如关于包青天、刘罗锅、纪晓岚等古代清官的影视作品,无不打上了国人渴求司法公正的印记。
当然,在人们大声呼唤司法公正的时侯,并不意味能司法就公正了。事实 上可能正相反,司法腐败了!报刊上披露的如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杀人案(一个警察被怀疑杀了自己的妻子,几乎被执行死刑,直到以铁路警察杨元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被破获后,才被宣告无罪)、我们安徽利辛县的农民张家清强奸杀人案(一个14岁的少女被人强奸杀害后,张家清被无端地抓了起来,经历了5年的风霜雪雨,直到1997年才得以无罪释放)等等,都在向我们展示着司法机体上的烂疱腐肉。但我们能说我们对司法公正问题还不够重视吗?不,应该说我们对司法公正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从大的方面讲我们何时何地不都在大声疾呼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吗?从小的方面看,我们哪个领导不都在设法儿把自己亲属、子女往司法队伍里安插?只是我们对司法公正重视的方法不对而已。
司法公正问题,其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在法院。因为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你公安可以错抓,你检察机关可以错捕,只要法院不错判就没大的问题。可我们以往是如何看待法院的呢?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无非是打击敌人和处理婚姻纠纷。在当时的整个权力结构中只是处在一个非常边缘性的地位。即是在我们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在行政权力不能再主导我们经济生活的时侯,在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我们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的今天,在不少人的意识中,特别是在一些领导的意识之中,法院仍然不过是完成所谓“中心工作”的工具。其实,我们的法院自五十年代开始就不断地被要求为“中心工作”服务,如为土地改革服务,为反右斗争服务,为大跃进服务。到了现在,也还要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安定团结的大局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等等。在这种视司法为工具的意识下,我们的司法怎么可能实现自己的独立判断,怎么可能全面地维护社会正义?我们都听到过这样一个词语:法治国家。它的含义其实就是在法律规治下的国家。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家的主宰,小到一个人该不该 在餐馆里吹口哨,大到国家的某一部法律制定得是否违宪,甚至连国家首脑风流韵事都要在法律的规制下去裁量。谁也无权要求司法为什么什么服务。当然,我们国家也在向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口号已喊了许多年,至少可以说我们都有这么一个良好的愿望。并且值得我们欣慰的是,我们向法治国家发展的步伐已开始加快,比如我们已有了《立法法》,我们的政府行为已基本处在司法的审视之下,我们市场经济运作的规迹已不可避免地受到司法的规制,我们的司法已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非常边缘的地位,提升到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光是“十分重要”还是不够的。
二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不少地方都进行了司法改革,特别是一些地方法院不断推出了审判制度变革的新招,如:主审法官负责制,还权于合议庭,庭前交换证据制度,排期开庭等等。但总体上看,这些改革都是失败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改革改错了对象,它们改来改去改的都是法庭的审理顺序和方式,而没能也不可能触动我们的司法体制问题。我们的法院在人权、财权上受到地方行政制约太多太多,我们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太低太低。我们的一些乡镇政府盖上了高楼大厦,乡镇政府的头头们坐上了高级轿车,但欠人家的工程款,甚至吃饭欠的帐都不还。人家起诉到法院,法院不敢受理;既使受理也不敢轻易下判;既使下判了也不敢执行;万一执行了,除了要把执行来的款返还给乡镇政府,你法院院长还得写份儿检查。这哪里还有什么司法公正?难怪一些老百姓说:“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咋就到了咱这辈儿上给改了呢?”吃饭不给钱,那不是电影《小兵张嘎》里那个鬼子翻译的话吗?“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给钱,别说吃你这几个烂西瓜!”
我们司法的边缘性地位还表现在对法官的任命上。特别是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不是从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当中选任,往往是从一些不知法律为何物的行政干部中甚至乡镇干部选任。于是就出现了只会施暴行、喝人奶、文盲加流氓的(姚晓红)院长,出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恶霸院长。还有陕西的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浪荡舞女(王爱茹)竟也当上了头戴国徵,肩扛天平的法官。她不会写判决书,就把向当事人索要来的香烟转送给同事,由同事帮她起草判决书,这几个事例虽不能代表我们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我们法官队伍的混乱情况可见一斑。《南方周末》曾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复转军人进法院》,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那篇文章说,医院和法院都有着“治病救人”的社会含义,给病人开刀的医生不懂医术行吗?当然不行。那么主宰当事人生杀予夺之权的法官不懂法律行吗?当然也不行。这个说法儿没有错呀,可前者很容易被人接受,而后者就让一些人不能理解。面对有关方面的讨伐,《南方周末》还不得不作出许多解释和道歉。前不久有一家企业因侵权别人的商标专用权而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这家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去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被那家企业的代理律师牵着鼻子去审理财产所有权,审理商标是否侵权。在国家商标局为这个案件作出专门 批复,明确指出这家企业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判决。到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一个法官竟然感叹“怎么越审越糊涂了”,这个案件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工商报》等十余家媒体都作过报道,有些事理可以说连三岁孩子都能弄明白,如我的注册商标我不使用或使用不当都不影响法律对我的专用权的保护。说白一点:张三买了一顶帽子歪戴在头上,李四不能说因为张三把帽子戴歪了,就可以抢去自己戴。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理,可我们法官就是弄不懂。
可以想象,面对这样的司法体制,这样的法官,你的庭审制度再先进也没用。好在我们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去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就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今后象姚晓红、王爱茹那样的人再想进法院就不那么容易了。
三
我历来认为我们司法改革要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的文化背景、法治意识与欧美国家的文化背景、法治意识是有很大差别的。特别是在我们的司法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一些被认为是先进的司法改革其结果往往会与我们的改革愿望背道而驰。如在刑事侦察阶段让律师提前介入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等等。我听公安部门的一位领导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少公安干警的素质还太差,如果把我们的干警集中起来考小学的语文、数学,可能会有三分之一的人考不及格。面对这样的警察,你能指望他运用现代刑侦手段去破案吗?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一个眼神,一种语气,都可能使这位警察多日的努力付之东流,他敢让律师提前介入去会见他的犯罪嫌疑人吗?这才是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律师仍然面临会见难的问题根源之所在。对于有水平的警察,他不但不会阻拦律师会见,他甚至可能还要主动与律师交谈案情,以期从律师口中找到自己尚待查清的事实,以及工作中的盲点,最后达到把案件办成谁也翻不掉的铁案之目的。但这样高水平的警察太少了,我们不得不让律师的“提前介入”缓行,否则我们会因为律师的提前介入而导致许多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再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那破案的机率就更低了,我亲眼看到一个警察在看了报纸上的关于“沉默权”的报道之后大发牢骚:这都是那些书呆子放屁,不让犯罪嫌疑人说话,我们怎么能破案!他好象完全不知道在刑事法庭上是靠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而非他的供述。然而在我们的警察队伍中, 这样低水平的警察太多了点儿。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也应缓行。
当然,司法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从今年的司法考试开始,要有十年到十五年的功夫,才能使我们的司法体制有一个比较根本的转变,到那时,我们司法权的边缘性地位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变革,从而成为我国一切权力的主宰。但就目前而言,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也就是说面对现在的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的现状我们应该怎么办?我认为最好的途径就是加强错案追究责任的力度。
四
此前,关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提法已经很多很早了。然而我们的哪一家法院一年不会出现几十件甚至上百件错案,可我们又追究了谁的责任了呢?有些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对了,二审法院 改错了;有些案件是经过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集体负责,也就是谁也不负责了;还有一些案件是一、二审法官串通好的,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就已请示了二审法院,一审法院判错了,二审法院明知错了也不会改,因为自己表过态了。在他们眼里,个人的尊严远比法律的尊严重要。有些法官甚至大言不惭地说:什么是法律,我的嘴就是法律,我叫谁败诉,谁就得败诉。他们不知道一个错误 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就是用十个公正判决所启发的正义和良知都无法弥补。一个人犯了罪,你判他的刑,他嘴上可能不服,但他心里会服气的,可如果他根本就没有罪,你判了他的刑,他出来后会干些什么是可想而知的。我认识一个人,别人欠他的钱,他问我该怎么办,我告诉他向法院起诉,他照办了。为了能拿到钱,他支付了律师费、诉讼费,甚至放弃了约定的利息。但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就是不给执行,一打听原因,对方与这家法院的一个法官有点儿拐弯亲戚。这份调解书到现在也没能执行掉。后来又有人欠他的钱,他就不再向法院起诉了,他直接带人到债务人家里索要,人家不给,他就搬人家的东西,这时侯我们的司法机关过问了,说他是“抢劫”。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例,这就是我们司法不公所带来的恶果。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不怕法官湖涂,就怕法官装糊涂。他真的湖涂,我把问题给他讲明白就行,而他要是装糊涂,我就没办法了。我这里所说的装湖涂,就是指法官为某种利益驱动,明目张胆地办假案、办错案,对于这种情况,谁去追究他的责任呢?让法院内部去追吗?不行,你张法官还没有我李法官水平高呢?我就是办了错案你也看不出来,这个案件放到你手中说不定更是“越审越湖涂”;让院长去追究吗,上次你院长的小姨子的二表嫂的那个案子不是你院长打招呼叫我照顾的吗?你亲戚的案子可以照顾,我朋友的案子为啥就不能照顾了呢?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在同级人大设立一个由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包括检察官、律师、法官)组成的错案追究委员会是比较可行的,这个委员会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先就申诉材料进行初审或听证,如果认为这个案件可能有问题,就调卷审查。发现问题后,即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旦确认为错案,就追究原主审法官责任,并视其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而确定追究其责任的程度。必要时我们就应该把那些象姚晓红、王爱茹之类的法官从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一些法官还会依然明目张胆地办假案、错案,甚至制造冤案。我们的社会就会因为这些假案、错案、冤案的存在而变得乌烟瘴气。我们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导致我们的社会信誉、人格尊严都进一步沦落,长此以往国将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