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金融企业破产事不宜迟




   近日,有媒体引述法律专家的话说,中国不久将允许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相关法律已经开始起草。在德隆危机发生的当前,可以说,这则消息将激发市场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期待。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性关闭,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迄今为止,只有广国投公司在1999年1月份正式宣布破产。由于违规操作和经营不善,广国投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的金融企业,损失将近20亿美元。但正因为损失巨大,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破产十分慎重,后来的海南发展银行和鞍山证券等虽然经营不善关门大吉,但并没有宣布破产。而对于近期出问题的德隆,据悉,央行还将出手拯救,为其提供一笔高达几十亿的再贷款。

    为什么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困难重重呢?这既与人们的理论认识有关,也与转型时期金融机构执行的特殊使命有关,还与当前法律环境和司法执法条件有关。金 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它的存贷业务涉及许多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企业尤其银行是不宜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运作的一个行业,自然也就不宜破产。在转轨时期,很多金融机构承担过政策性贷款,不良资产主要是由政策性贷款引起的。其中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净值已是负数。按理这些金融机构应该是要破产或兼并的,可是一旦关闭或破产,就会涉及储户或投资者的损失及其补偿问题。不补偿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同时会引起连锁反应;但国家补偿又会带来很大的道德风险,使市场和社会不对金融机构的质量和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从而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约束力量。另外,由于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金融企业破产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对金融机构破产持一种慎重的态度是必要的。但话说回来,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积累得越多,最后风险也就越大。一方面,没有破产淘汰和退出市场机制,金融机构就永远不会把自己放在竞争者的位置,就会"躺在大树底下好乘凉",因而,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那时带来的市场和社会风险会更高。另一方面,采用现行的行政关闭办法,在关闭后,人们往往会去找政府,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并且,行政关闭随意性很强,法规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的矛盾也就经常发生。

    市场经济中,金融企业应当有生有死,优胜劣汰。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相反,该死而不死的金融机构继续在金融体系中残存,将会是对金融稳定的最大威胁。考虑到WTO对金融开放的要求,我认为,对那些生存不下去的金融机构晚破产不如早破产,反正它迟早要死,国家是不可能永远兜底的。当然,在保持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我们必须注意处理一个微妙的平衡关系,既不能因防范道德风险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又不能因一味强调稳定而不顾道德风险,以致取代了市场约束的力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最终都是由政府来出资核销。由于有了国家财政的隐性担保,造成银行普遍不重视风险管理,没有哪一位银行行长会担心自己的企业会破产。

    今年7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第五次亚洲论坛上演讲时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破产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淘汰机制。它能够用市场的力量来推动金融机构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行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所以,对于金融企业破产,事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