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高宏道

律师、法律顾问、高级工程师。

为刘先生不服专利复审拟写的行政起诉状


为刘先生拟写“行政起诉状”的核心部分
事实和理由
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不能得出裁决无效的结论。
裁决书说:“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权利要求未记载的特征不能随意通过解释的方式将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更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依据,”
经查,第五十六条的原文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律规定的是“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个目的是以承认文字形式展现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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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买卖农村房缔约过错责任争议中应该适用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的委托担任她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深入研究本案以及相关案件、本市类似案件的情况,结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在审理中考虑采纳。

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谈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庭审中阐述的法律依据,我不再重述。需要在这里强调指出的是,以下几点。

一、本案和贵院一审“(2006)通民初字第8834号”、二审“2007)二中民终字第1289”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相关案件”),是不同的两个诉,是两个案件。

虽然已经审结的&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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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丢车没有法律责任


再谈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丢车没有法律责任
高宏道(律师、高级工程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10-59796425。手机13718067508
此前曾经发表了一篇关于物业公司在丢车一案中无责任的文章。现在,再将原代理意见修改后,进一步说明对物业公司责任的分析。
物业公司在车辆管理方面的责任,是合同责任、约定责任,不是法定责任。
业主和物业公司均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简言之,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的委托进行的。
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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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小区丢失自行车是否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在本丢车案中没有法律责任
高宏道律师
高宏道(律师、高级工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10-59796425。手机13718067508
我受理了就×××诉某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被盗一案。我为物业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原告在诉状中称“本人在2007年5 月7 日购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于2007年7 月4 日十七点五十九分被盗,十九点发现后报警(付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丢失车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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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撰写的答辩状


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撰写的答辩状

简单的案情介绍:

2003年北京某地进行商品房建设。开发商依法获得了征用的农村土地。在补偿安置中,Wy得到了3套安置房。因当时不需要居住,就出售了其中的一套给WZL。当时是房、款两清。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但是,出售人承诺给办理。到了2007年,因为城市发展、市政建设的发展,该地区的房产价格陡升。于是,出售方Wy在房产原始登记时,把已经出售的房屋,登记为其子Wb的名义。然后,以Wb的名义起诉出售人Wy和买受人WZL。就是说,儿子告亲爹,说,老子卖自己的房子,自己不知道。要求以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高宏道律师为房屋买受人WZL代理的本案。以下是针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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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的委托,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经过研究本案的资料,现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审理中采纳。
综观原告的起诉行为,本案原告不否认双方于1998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交付了买房款、原告交付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因此,本案的关键就是《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属于无效合同。这也正是原告的第一项诉求。
一、《房屋买卖协议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协议(合同)。
本代理人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书》显然是有效的。其法律依据十分明确。现分述如下。
(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属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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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超高压输电线路妨碍居民案件的裁定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单友,男,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大王庄村166号,电话:13910869661。

  委托代理人:高宏道,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81067562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2007)房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裁定书在叙述了争议涉及线路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后,裁定书称:“因该线路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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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输电线路妨碍居民案件的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房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单友,男,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大王庄村166号。

委托代理人高宏道,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玉灵,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中原222号1403。

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政,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友与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齐朝军、段荷莲组成合议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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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输电线路妨碍居民案件的诉讼策略


  房山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张法官:

  关于我们的诉讼要点,或者说是诉讼策略,我们是公开的。现在归纳如下,请法官在审理中参考。

  一、房屋建设在先;宅基地、承租土地的使用权也在先。电力建设在后。当两者权利冲突时,应该协商解决。后建线路要求在先的权利人作出牺牲,应该补偿。无论是从国家规定还是从我数十年的经验看,建国以来的工程预算都有这个补偿费的项目。

  二、权利是否有冲突?

  (一)被告是不是主张有“保护区”?

  《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全民所有的已经建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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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和解――仁慈和风险共存的法律制度


高宏道

律师、高级工程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

新破产法将在本年六月一日实施。破产法给企业法人提供了新的运作机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企业法人可能取得成功,也可能经营失败。我们从自己家门口临街的商铺,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一间商铺出租了,经过准备,在鞭炮声中热热闹闹的开业了。可是,时隔不久,就门庭冷落车马稀。于是,大玻璃窗上又贴出了“出租”的告白。这就是说,上一场经营游戏结束,新的一场经营游戏将要开始。旁观的人们不禁感慨:企业的“轮回”可太快了啊!仅以一个小区而言,这种“你才唱罢,我登场”的“走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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