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时进行,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比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间提前很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项目未完工而有预收房款时,只要文房地产公司与业主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实现了,虽然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办法,但清算土地增值税往往可能会补缴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没有没有后续项目,这样就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的税款未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所属纳税年度扣除,造成企业多交了企业所得税,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为了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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