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要促使新股发行价格下降和抑制市场炒新,这也是真正关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投资者一心期盼的。然而,拟出台的措施是否能达到这两个目的,却值得推敲。
导致新股发行价“三高”的首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价过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在现有新股发行机制中,虽然初步询价阶段规定的须有20家或50家询价机构参与,可事实上新股最终定价基本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圈定的报价最高的几家机构来决定。如果这种情况不改变,即使增加网下配售比例,新股发行价格也难有令人满意的回落。这里举一个简单的...
要害还在压缩发行人承销商腾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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