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的投向,应当选择资产动态增值大,而不是选动态贬值快的项目。
专项债严格按公共经济学的概念,不应当称之为公益项目债务。应是准公益、也可为准公共项目。这次两办文件中资本金的问题,宏观上中央有其考虑,具体操作上要将其设计好和落实好。为此,这里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要选长期有收益的项目,而不能投入纯公益项目。要做到这点,需要是垄断收费性,起码是行政特许经营的项目。如果专项债项目是不能行政许可、不可自然垄断的收益性项目,考虑其竞争性,应当采取公投民营的机制,也就是说建成以后交钥匙,招标委托民营经营管理,保证收益。专项债的成本比一般债务低,前提是项目收益应当做到能够覆盖债券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