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罗润国

执业证号:26292001112839,200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经济法专业。在校期间专于金融与房地产建筑方面的理论学习与研究。   1996年从事法律学习以来,学习成绩及法律专业研究业绩突出,曾获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多项荣誉及奖金。有良好法学理论基础。  1998年在兴平市法院实习期间,参加了大量的助审与调解工作,掌握了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到判决、到执行的整个法院工作程序。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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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2000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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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8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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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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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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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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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 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同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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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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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20011213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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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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