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1948年1月生于北京;1979-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法学硕士;1982年留校任教至今。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高级访问教授,荷兰莱顿大学欧洲中心高级访问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独著、编著著作二十多部,发表代表性论文数十篇。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中国立法的意义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中国立法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2)。中国立法越来越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在制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时,都聘请了由法学家、法律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法学家法”的色彩(3)。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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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去国家化吗?


  摘要:以往的法律理论几乎全部集中在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层次,全球化是非国家化、去国家化则是一种正在不断地被全球化的实践所纠正的误解,全球治理的概念正是对这种误解的纠偏和深化,其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和治理方法的多样性,对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基础上的法治理论提出了挑战。全球治理之所以要发挥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为了弥补单纯依靠国家治理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治理。全球治理需要发挥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不同层次的作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研究具有明显的“去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的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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