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区高度重视科技创新
大渡口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挖掘潜力、培植实力、开拓境界,聚焦“公园大渡口、多彩艺术湾”建设,坚持创新强区、人才强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出台《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围绕科技型企业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投入奖励、科技金融支持等方面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同时,区科技局加快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实施高能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
在加快聚集高端创新资源方面,区科技局深入推进国家第三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建成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市级众创空间10个、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5个;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量我区还加强与重庆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重科院等高校院所交流合作,召开“创新渝论”主题沙龙,谋划建设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大渡口分院,不断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大渡口区加快培育更多创新型、高质量市场主体,出台《大渡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附1、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渡科文〔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已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4日
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
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渡口区加快融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公园大渡口、多彩艺术湾”,根据《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2〕51号)、《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大渡口区“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大渡口府发〔2021〕17号)等文件,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支持打造科技孵化载体。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1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支持。强化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支持。对创建市级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的牵头单位,以及在区打造、运营科技孵化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孵化和服务机构,均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条支持认定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支持,对每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均给予2万元支持。对新孵化、引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0.5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
第三条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大渡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经评审纳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支持,择优立项的入库企业再给予2万元支持。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从大渡口区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相关经费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批次拨付。对新孵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3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支持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对当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并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培育的,给予2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培育以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机构、站点等)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其中对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单位同年获得不同类别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只给予一次支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及科研团队、行业龙头企业在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在区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承担区级科技项目。聚焦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需求,设立“揭榜挂帅”、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技服务及咨询等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按照“择优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七条支持承担上级科研项目。对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实际获拨上级财政科技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承担“揭榜挂帅”项目且通过验收的,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科技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八条支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比照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当年研发投入分别达到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按照“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额×1%”或“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下降额×1%”给予支持。基本资助分别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另给予5万元研发专项资助。
第九条支持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围绕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对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签署产学研项目协议,且协议经对方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产学研项目总经费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促成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签订产学研项目协议并产生成效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0.2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支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对新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根据合同登记金额给予支持。对单项合同登记金额分别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项合同分别按照0.1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I类知识产权新登记为科技成果的,每项登记给予0.1万元支持,对其他科技成果登记,每项给予0.05万元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登记的科技成果经转化后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照每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携科技成果到大渡口区转化的,支持享受区级人才引进政策,对未纳入区级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的,经审核后参考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相关人员作为负责人申报区级科技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建立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激励机制,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较好并取得实质性收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补助。对引入科技成果到区转化的科技成果服务机构,经审核,按照其区内服务收入的10%给予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举办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主办创新创业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且每次活动规模达20人以上的科技孵化载体、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的实际运营机构,按照3000元/月给予支持。对主办规模达60人以上具有较大影响力,且有区级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活动,最高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方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特别重要的大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按照获得上级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对新成立的企业科协、农技协、学(协)会等基层科协组织给予0.5至1万元支持。对新建立的区级院士工作站、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支持,已获晋级的,只支持差额部分。对牵头承接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科普活动的单位,均给予1至2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对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单位,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以及完成项目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将所获资金用作单位一线科研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财务、统计、知识产权等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本文件所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分公司)、社会组织(团体)等。对新迁入的单位,符合本文件规定及政策兑现通知要求的,若在大渡口区外未享受相关政策,经审核后可给予相应支持。涉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政策,按照大渡口区相关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细则由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一事一议”及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或类似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2、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大渡口府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大渡口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大渡口区“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大渡口府办发〔2017〕46号),强化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加快发展优质科技型企业,不断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和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新区品城”建设,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一)鼓励创办和孵化科技型企业。
鼓励海内外各类人才、企业、机构携专利、技术、产品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街道创业基地等创新载体创办科技型企业,根据人才类型、专利质量、预期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物业租金补贴、研发资助、基金投资等支持。鼓励创新载体的运营机构主动引进科技型企业并提供孵化服务,对成功引进或孵化出入库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通过,按每入库1家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0.5万元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入库备案。
建立科技型企业入库备案制度,支持具备注册一年以上、有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申报入库。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给予1万元支持,并作为大渡口区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和支持对象纳入备案。
(三)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从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有基础和潜力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聚焦短板,提供差异化、精准化服务,加快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以上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购买知识产权、专项审计和申报咨询服务的,经审核通过,按照实际产生总费用的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提升产值和营业收入,持续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其享受国家、重庆市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中首次依法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的(以上三类统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通过,给予10万元支持;对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高管、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经审核通过,参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留成部分,安排人才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每家企业限5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认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鼓励科技型企业快速、连续提升主营业务收入,发展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牛羚企业,优先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对首次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已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只支持差额部分。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七)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相关程序申报办理研发投入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增长的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支持;每年从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计划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八)支持加强发明创造。
鼓励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发明创造。对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地址和专利权登记地址在辖区内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受理和授权后,经审核通过,分别按0.1万元、0.8万元/件给予支持;从授权次年起,对国内发明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按缴纳收据据实给予支持,每个专利每年不超过0.1万元;对通过PCT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通过,按2万元/件给予支持,已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只支持差额部分,获得多个国家PCT发明专利授权的,不重复支持;每年从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及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保持双增长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
(九)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鼓励科技型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对一般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经审核通过,分别按1万元、1.5万元、2万元/个给予支持。
(十)支持企业组建和设立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科技型企业组建科技资源高效聚集、产学研高度协同、科学研究与开发功能突出的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市级科技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的一般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上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支持,已获晋级的,只支持差额部分;对新引进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根据其实际投入及产出情况,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物业租金补贴、研发资助等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鼓励企业牵头、参与实施重大科学研究及应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三、支持创新要素集聚,持续打造良好生态
(十二)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举办行业大会、技术论坛等活动。支持孵化运营、科技投融资、成果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举办和开展技术培训、创新创业大赛、投融资对接、科技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学知识普及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对企业参与积极、社会影响较好的活动及服务,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相应支持。
(十三)支持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鸿雁计划”等国家、市级人才计划,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鼓励企业培养各类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义渡英才”“人才房屋租金补贴”“人才招聘补贴”等区级人才项目,落实相应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一线科技研发和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区级财政支持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可将其30—50%用于补助科技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
(十四)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
完善“种子—天使—风险”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集中路演、专家现场评审等优选和准入方式,区政府主导的种子、天使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支持种子基金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时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鼓励社会资本来区组建各类科技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在区设立的投资机构和投资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对实施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十五)营造良好创新文化氛围。
加强科技创新政策和规章信息公开,支持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强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查处侵权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大力弘扬科技人员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激情。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和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氛围。
四、其他
(十六)本文件所指企业必须是注册地、财税户管地、主要经营地均在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技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发明专利等的认定按照国家、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七)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按照“创新绩效激励、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发展服务、科技金融引导”四类科技计划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请和使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本文件由大渡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区内现行政策与本文件内容重复或类似的,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