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陕西YY医院工伤待遇纠纷案
----碑林区人社局受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案
张某是陕西陕西YY医院食堂面点工,2015年9月19日下午,张某在陕西YY医院食堂压面时,不慎被压面机压伤右手。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前臂及手部压面机伤;2、右前臂及手背部皮肤撕脱伤;3、右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张某受伤后,食堂负责人垫付了医疗费,再未过问。张某出院后找医院索赔,医院的主管领导告知张某食堂对外承包给了程某,因此张某只能找程某索赔,医院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某是经人介绍到医院食堂上班的,工资确实由程某发放,但从没签订劳动合同,他对于程某和医院什么关系有没有合同并不知情。无奈之下,张某到处找律师咨询,几经周折慕名找到西安余伟安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余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前往医院调查取证,到医院食堂和张某宿舍进行了勘察对于张某工作环境有了直观认识。见到医院主管领导了解到张某并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医院领导也表明态度建议走司法程序,表示会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解这些情况后,律师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初步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张某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目前缺乏证据,只能在法律程序中寻求证据突破。按照原定的计划,首先按照提起确认与YY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虽然就劳动关系确认进行的法律程序耗费了一年多时间,但非常必要,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完全查明了张某的用工情况,也搜集到有效佐证的证据材料。2015年5月22日,甲方YY医院医教处与乙方自然人程某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张某系在承包期内,经承包方招用进入食堂从事面点工作。承包合同中没有程某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相关资质证明。原告友谊医院向被告碑林区人社局提交的五份工伤认定举证材料中亦没有程荣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相关资质证明。
2017年6月13日,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张某向碑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碑林区人社局当日受理。2017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7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举证材料五份。2017年7月14日被告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17年7月18日,碑林区人社局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工伤决定书。YY医院之前一直处于官司的上风,面对工伤认定决定大失所望,难以接受,很快将碑林区人社局作为被告,张某作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