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出借人与玖富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玖富是信息中介不用赔偿


  不久前,笔者接到4年前服务过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这次是为他的妻子咨询借贷官司的。小张表示,他妻子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了部分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之后小张发来了一份类似P2P平台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完这个情况以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

  笔者为裁定书中的原告和小张在遇到借贷纠纷时第一时间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感到欣慰,说明国家这些年法治教育和建设颇有成效,老百姓敢打官司。那回到小张的回款问题上,出借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该怎么采取行动呢。首先,笔者建议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理所应当要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因此,出借人想要追回欠款,应当起诉实际借款人。同时,近年来玖富等网贷平台还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既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质量,杜绝了暴力催收,让失信者找不到继续逃废债的理由。

  当前,国家正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各地司法部门对于逃废债老赖的打击力度极大。平台属地催收对老赖的打击最为精准,也符合当下国家司法机关严打逃废债的政策指向,大家可以多关注所在平台讯息,平台一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要尽快介入,争取到好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