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致安徽省人社厅并阜阳市人社局


    在我从2023年11月10日开始的三次要求下,阜阳市人社局的最新回复是:关于新旧文件执行时间的说明: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0 7号》规定: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年13号同时废止,省两部门已对新标准条件实行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也明确了旧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首先我想说的是2020年及之前近十年实行的是旧文件,而且老旧文件要求较为苛刻,大量时间期限到的教育同仁出现了职称评审堰塞,后在各显神通下,得到一定的纾解,但我仍在坚持,与此同时负责职称评审文件制订与修改的人社部门也发现了问题所在,随后在2020年对文件进行的修改,并在2021年试行,但在执行时并没有考虑到过渡期问题的处理,而是简单化,一刀切的推行。

   其次虽然当年是一把尺子插到底,但并不代表它正确,不止我,还有一些落选的,但在当年与当年之前我的资格条件是更厚重的,而且材料的获得是依靠我自身的努力,所以在他人退步下,而我仍然选择坚持,因为我感觉受到很大的委屈。我们可以等一年,等三年,但是让我们等五年甚至更长,让人感到心寒,而且可以比较相互的材料,以做出更合理的评价。最近听到一条关于资本市场的评论就是:我们明知道有问题,却不去改变,明知道问题在哪里,却无动于衷,而我的评论是:看到问题就勇敢指出来,经济社会的进步依靠公正司法,更依靠每一个人,也就是每一项重要改变都应该建立在广泛民意之下,都需要更多人的参与与不懈的努力!这也是我一直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我们甘愿清贫,也能承受委屈,在职称评审上也是如此,但不希望太心寒。

   再次在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同仁的努力下,人社部在2020年11月30日发布60号文,其中明确规定职称改革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我们想叩问安徽省人社厅,阜阳市人社局什么叫先立后破?始于2021年的安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没有遵循这种原则,更重要的是当当事人提出意见,更特别在人社部已经做出明确要求下,还坚持己见,是在践行法治吗?纵然当年省两部门做出了规定,但当年我们上报材料时就被教育或人社部门要求把论文作为业绩材料的申报者登记,也就是说当年在申报时是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为什么在最终执行时却简单化,一刀切了呢?而且现在的下位法与上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谁该服从谁?答案无疑: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

    还有的就是我一直以来只对事,没对人,如果对人,许多人的所作所为经得起考验吗?更特别的是回顾近十年的职称评审,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以后几十年的利益与荣誉,这一牵涉长久的评审果真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果真能在时代进步的洪流中经得起人民的检验,长期的检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