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二十多年前,笔者在法院执行局工作过几年。当时适逢法院“执行难”问题被中央领导重视,全国法院内部组织机构改革,执行庭升级执行局,局长比庭长行政职务至少高半级,期望以组织力量强化促进执行难问题解决。这个背景下,当时全院新进三名法学科班出身大学生,一名在民庭,一名在刑庭,一名即笔者到执行庭,这和以往相比是大进步,之前都是“傻大黑粗”干执行,科班出身基本配置在审判业务线比如刑庭民庭等。
二十多年过去了,笔者个人发展经历了从司法工作者到实体经济工作者、再到金融经济工作者几次角色转变,自身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也有了较为深厚积累,这个情况下,回头结合实际再看二十多年来法院执行工作,有些心得,这里进行分享。
一、“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与债权人实体权落空
有一种积累叫做经验积累。一旦收到一封法院专递,打开后标题有“裁定书”字样,倒数最长的一个自然段出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字样,往往下面紧跟的字句就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然后就是根据诉讼法程序规定,终结本次执行。这种情况用大白话说就是,债权人官司打赢了,钱没拿到。程序权胜利了,手里有几张A4纸打印的判决书,写明胜诉,但通过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没钱。
大数据显示,2002年以来的二十多年期间,全国法院执行阶段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导致终结执行(是民诉法264条规定的终结执行,而非263条的中止执行)占总执行案件数量40%以上(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9.3.20第2版)。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和没赢有什么实质区别?
没实质区别。结果一样,都是要不回来账。并且诉讼和执行还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起码得有专门负责,要联系律师事务所,诸多成本。
问题在于,什么叫“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举例说明:某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融资,资金用途写明用于债务人企业经营周转,年化利率14.4%(这是在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4倍LPR范围之内,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三个月,未设置抵押。三个月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联系不上了,通过当地私下关系调查,发现这300万债务人已经通过各种方法转移到其岳母个人银行卡上了。于是债权人提起诉讼,很快胜诉,很快进入执行,但到执行阶段,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岳母资产。明知钱在哪里,就是无法执行。最后执行阶段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字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张京宏:《利息伦理和借贷投融资》,经济日报出版社,2019年4月第1版)。
二、债权人实体权风险回归之探讨
债权人出借货币资金之前,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进行预判。在商业交易中,这叫做对交易对手调研。如果债权人贪图一时高息,明知债务人履约无力,却经不住高收益诱惑而去出借资金,最后导致债务人不能如期归还,再诉到法院,已经是为时晚矣。
从这个逻辑上说,就是打赢官司最后执行无果,终结执行,也是债权人自身起初就能预见的风险。这种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债权人自行承担(陈羽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22)。
扁鹊治疗蔡桓公的故事启发我们:“上医治未病”。有些钱出借之前,明明知道风险很大,但却贪图对方承诺的高息,最终出借造成无法收回的,应当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市场风险。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终结,债权人实体权落空的,应当是债权人自己埋单。
现实情况不是这样。债权人虽然内心相当清楚,但还是会穷尽本领去闹腾,法院之后,会去信访,上访,折腾得各方不能安宁,唯独对事情最初初心——自身贪婪高息,闭口不提。
三、“傻大黑粗”干执行的突破
人民法院组织改革后的二十多年以来,法院执行力量得到了一定强化,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表明,截至2023年9月,全国法院执行失信人员已经突破840万人,这是一个巨大数字,数字背后呈现的市场交易风险更是难以预测。截至2023年8月,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960万件,结案790万件。
目前来说,法院执行局人事组织结构分成两层。一层是领导层,包括执行局长等,都是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工作能力的骨干力量,另一层是基层,许多执行员并没有法官资格或助理法官资格,只是行政编制上在法院之内,工作集中到执行局。这种结构好处是执行局起码有真正法学学科体系出身以及工作能力强、政治意识强的负责人主持部门工作,不足是整个队伍相对全体法院部门来说,基层执行人员总体上在法院内部还没有完全脱离“傻大黑粗”干执行状况。就是说,在法院员额制改革、内部力量调配背景下,这种内部分工格局并没变。
最高法为改革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也多方听取意见,去过香港、澳门考察学习,也举办过各种听取意见的交流活动。有一种声音说,执行局应当从法院分离出去。这种观点说法院就负责判决,执行的事情不是法院的事情,国家应当另外成立独立执行机构,去办执行的事。
这种意见一旦采纳,就需要全国人大开会讨论,通过后要国家编委给编制,公务员局给编制,和设立国家监察委流程差不多,是个国家治理制度层面大变革。问题在于,这种制度变革需要多少成本,改革后增加的预期利益是多大,这是中央需要考虑决策的。美国有个制度经济学专家叫斯蒂格利茨,专门研究过这方面问题。
四、债权人控制市场交易风险应当提前做些什么
首先要控制内心的贪婪。许多债权人出借或投资,是明知风险大,不过贪图对方承诺收益高,铤而走险,最后导致本息不能回收,东窗事发。控制内心贪婪,这件事很难。
其次要对交易对手严格调查了解。你的钱要借给谁,或要投资给谁,对方资金用途是什么,真实资金用途是什么,必须清楚。“资金用途”是信贷理由,“真实资金用途”是这钱到底干什么去了。这两个层面必须搞清楚。同时了解交易对手盈利能力和履约能力,这也相当关键。
第三要动态监控资金使用过程。资金一旦失去监控,对方承诺的资金用途进行了改变,这会带来系列巨大风险。比如有的企业实控人以企业周转为利用向银行贷款,然后用贷款去炒股,最后血本无归。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人员是有责任的,因为没有及时动态监控资金流向。
第四要强化法律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许多交易对手,经验充足了基本一眼能看出对方是干什么的,八九不离十。越是包装的,越可能造假欺诈。特别重点要识别交易对手是诈骗类型还是正常交易类型。诈骗类型在广东、上海、山东、福建等经济活跃地方有许多,基本都是办公室豪华,租豪车、穿名牌,虚构大型项目,冒用大型国企子孙公司名牌等,这些人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以混社会和合同诈骗为主,要有一定识别能力。少数有一定文化的往往举办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融资活动,这些人中有些还是律师出身,更要认真鉴别。
五、结束语
真正把控交易风险重点在交易之前。了解交易对手,识别对手传达信息的真伪,去伪存真,谨慎评估。若是踏踏实实这样做,一年接触1000个项目,估计990个都不合适,能合适的差不多也就1%,再进一步细化,最终一年能投三五个项目,能成一两个,就很好了。
合同是一种心理安慰。如果和一个起初就给你下套的交易对手合作,合同就是废纸。你怎么写合同对方都同意,因为压根就没想过履行合同,只要把你钱搞到手立马就消失。
法律和道德,对实力强劲、有头有脸的人才管用,对实力强劲、有头有脸的企业才管用。
法律和道德,距离普通老百姓还有三百公里距离。
法律和道德,对无赖最没有办法。
不要选择和无赖合作,也不要选择和无赖企业合作。无赖是游走在法律道德之间、游走在人情和经验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占整个人群3%左右(Vance,1966),你每认识一百个人,就有三个左右这样类型的人,这些人某种意义上是天生的,碰上了你倒霉,最好避而远之,更不能发生经济交易和借贷。一旦碍于面子,不慎发生了借贷,你就当路上丢了钱,这样心态会好,也不会抽扯心力精力。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全国840万失信人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无赖,其中有一部分是意外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信用失信的,这要区别对待。
如果交易对手选择中,可选余地大的情况下,尽量和实力强劲、有头有脸的人或企业去合作,这样信用风险会最小。当然,和这样的交易对手合作,利润率估计不高,但相对稳当。
最后,希望社会民众对法院多一些理解。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执行终结,只是程序方面动作,实体权落空,根子在债权人自身对债务人交易之前的判断决策。民众对社会信任,对法律信任,应当基于平常心,而不是投机心态或其他不正常心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