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在2020年的大趋势下成了“丧家之犬”、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8月20日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版本,加速了网贷公司的市场清退工作。对于利率被调整到15.4%很多“贷友”又开始动起了小心思。有人问:原先的网贷利息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来还是按照现在的新规定来?有人问的更直接:玖富、中原、平安普惠等这些的贷款要不要还?它们是不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约束?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一、网贷的常见种类。
1、P2P网贷。也就是投资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借款人,本质属于个人对个人的借款形式,网贷平台只是起一个“居间作用”或者“介绍作用”。
2、现金贷(包含消费贷),也叫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是一类消费性质的贷款,由于审批快、放款快在2018年之前发展极其疯狂。但2018年国家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必须“持牌”经批准才能经营放贷业务。
3、套路贷。其本质也是现金贷,只不过是借“贷款为名”行违法之实。套路贷一般会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这个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二、以上几种贷款形式,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是否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约束?
答案是肯定的,属于。P2P本质就是个人借给个人,当然属于。而对于现金贷相对复杂一些,有些人说:别人是持牌机构,人家不是民间借贷。这种认知是错的。
按照《修改决定》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我们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也给网贷的性质认定起到了指导意义。(2016)最高法民申2827号明确指出,像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是经金融主管机构设立的发放贷款业务的资格,但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束的范围。再比如:(2018)湘01民终2631号等多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书都确认了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概念。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都是民间借贷约束的主体,而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所以受到民间借贷的约束。

据此,我们就能看出,我们通常所说的平安普惠、中原贷款等等都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约束的。
三、对于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理完结尚未下判或者已经判决的民间借贷案件能否使用新的15.4%的利息规定。
1、已经判决的。这一类肯定是不能使用15.4%的最新利率规定,因其已经是生效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赋予了该类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力。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理完结尚未下判。这些都不能适用15.4%的新的利息规定,因为民事法律一般不具备溯及力,意思是说新的民事法律不能规制出台生效之前的行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果能够适用,就背离了《立法法》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网络贷款公司如何分类,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吗?
评论
55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