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市场称为“妖股”的上市公司J公司两位高管被监管部门约谈。个中的原因,主要是在2022年1月7日的公告中,该上市公司仅披露了部分检测成功的实验结果,未对全部实验结果进行披露,披露信息不完整。个人以为,该公司两高管被采取监管措施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在今年1月7日的公告中,上市公司声称“自测试剂盒在实验中100%地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奥密克戎活性病毒样本”,但是,对于CT值大于21.59的全部检测结果,上市公司方面却没有披露。而在1月15日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J公司表示,CT值≤21.59时可全部检出,CT值22.86时可60%检出,CT值≥23.87时完全不能检出。因此,J公司的信息披露,明显是报喜不报忧。既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更存在选择性披露的问题。
因新冠疫情的影响,2021年J公司的抗原家用自测OTC试剂盒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业绩大幅度增长,也导致其业绩大幅度增长。而在业绩大幅增长的背后,是其股价的飙升。比如去年10月份其股价最低曾下探5.80元,今年1月18日,J公司股价最高上摸88.88元,期间股价涨幅超过14倍。
事实上,在1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称能100%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奥密克戎活性病毒样本后,其股价又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最大涨幅则达76%。这一切的出现,显然是该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的结果。反过来讲,由于CT值大于21.59时检测不能实现100%,也说明其产品是存在短板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的话,市场或许不会如此疯狂地进行炒作。基于此,市场质疑J公司存在借机炒作股价嫌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现实案例中,违反该规定的不在少数,而J公司无疑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一直是“老大难”,既难在上市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上,难在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上,也难在市场监管与严惩不到位上。基于此,监管部门为之下发的问询函往往如雪片般飞向市场。比如据统计,步入2022年以来截至2月18日,在短短的29个交易日时间内,上海、深圳、北京三大证券交易所就累计发出295份函件(包括问询函、关注函与监管工作函),平均一天超过10份。在日均超过10份函件的背后,也凸显出上市公司信披所存在的问题。
在新版证券法已大幅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成本的背景下,为什么上市公司信披仍然会存在众多的问题呢?个人以为,违规成本的大幅提高固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对于某些信披违规行为,还须采取“组合拳”措施进行应对。
此次J公司两高管被监管部门约谈,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相关高管而言,其实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其威慑作用甚至还不如记入诚信档案。个人以为,两高管不仅应被约谈,记入诚信档案,更应该将其认定为高管的不当人选,如此才有威慑力,也才能在市场上产生警示效果。
其次,J公司信披违规表面上是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但由于事关股价走势的其他重要信息没有披露,个人以为应将该公司1月7日的信披认定为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利益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将不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J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近期又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高位投资者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个人以为,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是约谈高管了事,基于该信披行为对股价产生的重大影响,监管部门应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一旦其信披违规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建立的情形下,个中的代价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此外,对于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建议启动强制停牌程序。近些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采取措施减少上市公司的停牌,以免影响到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但个人以为,对于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停牌制度仍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像启迪环境前后14次延期回复监管部门问询函的故事就有可能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