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分明理念超前,奈何执行政策走样?


  王安石的改革是少有成功的。这点即使在后世,很多人对于王安石的政绩都是毁多于誉。

  但是,青苗法用现在的金融观点看当时的适宜性,它绝对是理念超前的良策。如果当时能够顺利推行,北宋与大辽、契丹之争究竟鹿死谁手还不一定。也许,历史因此会被改写。

  王安石的当权,应该说是正逢其时,天降大任于斯的时机。

  那时的北宋岌岌可危。北方的强敌辽和西北的西夏时刻在虎视眈眈,大宋国内处处是忧患,朝廷和地方政府“冗员”效率低下、军队机制陈旧而战斗力不强而又庞大形成“冗军”、大兴土木修建寺庙导致财政支出过大形成“冗费”,大宋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出现了,真正是“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到宋神宗即位的时候,他大胆启用了王安石。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这标志着王安石的变法开始。

  熙宁改革前,农民面临一个普遍的问题是高利贷在疯狂盘剥农民。作为曾经任过地方官的王安石对这点是非常了解的。所以,他的想法,就是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地方政府给农民提供贷款、贷粮,收取一定利息,到夏秋作为两税归还。

  具体是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前贷请秋料,然后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两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这样,就大大缓解了农民缺钱缺粮时不得不被地主盘剥的窘境。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王安石采用的金融政策就是抵押贷款,抵押物就是青苗对应的粮食。这点对刺激当时的经济应该是十分有效的。别看利息是二分,对比地主几倍的高息,这在当时已经是非常低的了。

  青苗法不同于陕西李参的买青苗,与鄞县时的低息农贷解决渔农青黄不接的口粮困难也不同,更区别于唐代宰相刘晏在农民青黄不接时增加青苗税以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做法。

  就变法意图来说,这种政策利国利民。

  青苗法的资金来源,是结保借贷与按户等定额的原则。北宋原来在地方设有常平仓,目的是用来灾年放赈、借贷,调节粮食价格的,但年久失去了作用。王安石变法就移作青苗给代本钱。

  这种政策,像当今的许多做法一样。当时,王安石在陕西进行了试点。当然,为了看看实效,他亲自进行了督点。试点在陕西取得了成功,青苗法受到了极大的欢迎。

  可是,轮到全国推广时,却出现了严重问题。

  从名义定为二分的利息,按借还两次,实际使用期九个月计算年利为五分四;殷实户多借的贷款三分起息,实际八分一厘,加上陈米借出,新麦偿还,折计现钱等手法的使用,实际利息高达二倍至三倍之多。城镇户结保申请抵押贷款,由于青苗法采取普遍摊派贷款和吏胥,土豪们与奸商开始互相勾结,控制青苗钱借还过程中的谷物市价而使农民受到盘剥。不少农民不能到期还债,有的受到逼迫监禁,开始借新债还旧债。这样越积累越多造成恶性循环,有的人落入高利贷之手,不得不卖田卖屋用来偿还,造成很多人破产。

  这种情形的出现,受到很多人的指责。他们认为,青苗法不过是又一个加在农民头上的枷锁而已。

  青苗法实行了半年,副宰相张方平就极言青苗之害,元老韩琦两次上书成青苗扰民,司马光说青苗法名曰便民实则害民。

  为什么青苗法在陕西试行的时候好好的,推广到全国去,却出现这样大的反差?

  青苗法本身是非常适合当时情况的,制度设计也没有问题。

  那么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执行时,上上下下对青苗法没有悟透。因为没有像现在推行制度时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演讲,真正对青苗法融会贯通的人很少甚至没有。

  陕西的成功是因为试点,工作做得很精细,随时能够进行纠错。

  其二,真正拥护的官员太少。宋宋神宗那里是通过了,皇上也打算让他放手一搏。但是,其它官员并没有真心拥护或者深思熟虑地正确看待青苗法。一大批事后指责青苗法的官员,可以肯定地讲,他们事前对青苗法是持怀疑态度的,很多持不同政见者则是事后等着看笑话的。

  其三,执行的过程中政策走了样,纠偏措施没有及时跟进。青苗法需要政府提供准备金,这些准备金一般都来自原来的赈灾资金。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地方政府根本无钱提供贷款。这种时候,政府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着地主豪绅像从前一样继续放高利贷。有些甚至于为了利益与之串通一起盘剥农民。

  所以,在全社会理解不深,宣传不够,执行不力,相关辅助措施不力的情况下,即使再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时都会遭遇失败的结局。

  要说青苗法的不足,也不是没有。譬如,青苗法说到底还是希望用国家普遍摊派的高息去取代私人放出的更高的高利贷。作为财政增收的手段,对国家是有利的,但也多多少少对农民是一种伤害。但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国家的让利不可能太多,两税期间二分的利息相比民间的高利贷已经是无比的优惠。而且,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政策是可以微调的。

  只可惜,新法推广之初,,北宋的党派之争就十分激烈。这也是政策得不到有力执行的又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