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离不了法官、检察院、律师、记者的功劳
徐计彬,河北省曲周县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考取本县一所小学民办教师,曾评为模范教师。
1990年,徐所居住的村庄发生一起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精斑。根据受害人及其女儿指认,徐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法医对徐计彬进行抽血化验,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的血型同为“B”型。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入室强奸罪将徐计彬逮捕,此后两审法院均判徐有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该案的几处疑点:1、尚某报案称其咬伤歹徒的手,但徐计彬手上并无伤痕,法院对此并不理睬。2、向检察院、法院等多次提出要求对血型进行重新鉴定,但都被拒绝。3、提出查看公安局血型鉴定结果,同样遭到拒绝。对嫌疑人的合理请求不予保障,血型吻合,他人指认,便成了徐计彬犯下强奸罪的铁证。
徐计彬一直坚持“自己被冤枉”,出狱后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2005年12月10日,他在律师指点下到几家医院进行血型鉴定,在发现自己是“O”型血后,徐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6年4月7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撤销1991年对徐计彬的刑事判决,并责成曲周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7月28日,河北省曲周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徐计彬无罪。2006年8月徐计彬提出14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最终获赔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