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永吉法院 汤振华 何聪)狗狗生来活泼好动,需要经常出去遛一遛,当狗与狗“偶遇”,免不了一场追逐与撕咬。当两只“汪”打架,其中一方“铲屎官”被咬伤……谁来担责?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7月,张某牵着自家小狗在小区内遛狗,遭遇冯某未拴狗绳的大型猎犬追撵小狗。张某带自家小狗躲避大狗的追逐,但在张某身边的小狗仍遭到大型猎犬扑咬,造成小狗后脖颈受伤,同时张某人身受到威胁,因恐惧惊吓摔倒晕厥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张某头部损伤、窦性心动过速、臀部挫伤。事后,张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2389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案件受理后,冯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办案法官武爽,说明了当时情况:“法官当时事发突然,没给狗拴绳子确实是我不对,等我发现出事的时候狗也跑远了,也没来得及关注张某的伤情,能不能调取监控录像看看当时到底咋回事,我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承担相应责任……”随后,法官到派出所调取了录像,录像中确实如张某所说。法官又积极与张某沟通了解她的想法。“法官我也不是不讲理,我就是想给冯某个教训,希望她能对小区居民负责,也对自己负责,以后遛狗的时候应当拴绳……”“你的想法我明白了,但是主张的这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因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你也退一步,这事也就了了……”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冯某立即将医药费交到张某手上,并表示:“我以后遛狗的时候一定拴绳,看好狗,保证不会再让类似的事儿发生……””拿到医药费后,张某也撤诉了。
法条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