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七 )


         三、直接税
  ()直接税的设立
  直接税是与间接税相对而言一类税。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界限在于税收负担能否很容易的转嫁,能够很容易的转嫁的是间接税,不能很方便的转嫁的是直接税,如所得税就属于直接税。据记载,在清朝末年就有创办所得税的倡议,并初步的拟定了相关的税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又于1014年公布所得税条例,之后虽然又经多次会议讨论,但是一直议而未行。直到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抵补裁厘捐失,于1928年议办所得税。迨至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实行税制改革,才提出创办直接税。19366月,决议创办所得税原则八项。7月,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筹备处。10月,首先开征所得税。19391月,举办过分利得税。19406月,正式设立直接税处,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71,开始施行遗产税法。19413月又扩大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征课范围。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系统。至此,直接税包括了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五项税目。1943年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署,直接税体系遂告建立。
  ()直接税的内容
  1、所得税
  国民党政府于19367月开征所得税,1943年又创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
  1936年议决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这类所得税采用金额累进税率,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课税,由所得占资本实额百分之五起分级课征。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
  (2)1943年修改所得税法
  194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对于所得分类和税制未加更改,只修改了起征标准和税率。一般营利之所得税起征标准改为所得满资本实额百分之十的,始开课税;所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均不增加税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始行增税,累计至征课百分之二十为止。一时营利之所得起征标准改为二百元;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下者,税率变动不大,稍有增加,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上的,其累进税率,最高限度为百分之三十。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三十元改为一百元;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原税率不动,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提高税率,逐级累进,至征课百分之三十为限。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两种,一是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国家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仍征课百分之五;二是非政府发行的证券课税百分之十。
  这次修改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点,原因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但税率也提高了,因而纳税者的税负加重了。
  在修改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租赁所得和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自百分之十起累进至百分之八十为止;财产出卖所得,农业用地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其他财产超过五千元的,也要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等,百分之三十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其征收方法,除农业用地租赁所得税采用申报法外,其余均采用课源法。
  (3)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
  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征收面扩大了,并将所得税帱一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来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种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四,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由百分之四至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共分十一级。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计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用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共分十二级。一时所得,采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百分之六,最高百分之三十共分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