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统税的实质性分析
整体来说,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一个新税,就其分量来说,是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在旧中国赋税史上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实质我们还是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才是。
统税在开办时,税率较旧税大大提高。例如麦粉,开办统税前每包征银是四分,1931年实行统税时,改为每包征银一角,提高了一点五倍。其余各项货物的税率开征后,大部分都有提高。统税征收数量也迅速增加,1927年统税开办时,征收总额是六百万元,1928年达到二千九百七十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增加了近四倍。1935年,统税征收数量已达一亿五千二百四十万元,占了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这些急剧增加的统税收入,来自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统税时由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负担的,而统税货物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因此,统税无论是税率的提高,抑或是征收总量的增加,无疑都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征收统税时,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直接威胁。统税征收的对象,大多数是民族工业的主要产品。而这时的民族工业,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和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已处于萧条,多数民族工业工厂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旧货过多,新货很少,资本周转极为困难。再遇统税增加,真是雪上加霜,只好被迫减产或关闭。还必须指出的是,统税征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重于外国在华企业。以棉纱税为例,棉纱统税征收标准以二十三支为界,二十三支以上为细纱,以下为粗纱,细纱又有三十二支、四十二支、六十支、八十支等;粗纱又分二十支、十六支、十支、四支等。支数不同售价即异。支数相差越多,差价越大。当时六十支纱售价四百元,征统税十一点六二五元,四支纱倍价一百元,征统税八点五八元。前者售价是后者的三倍,税负之差却仅三元,前者仅比后者高出百分之二十六点一九,如果以从价计征计算,前者纳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九,后者却是百分之八点五五。可见,这种税对生产细纱的厂家有利,对生产粗纱的厂家不利。问题在于,细纱生产者多是外资在华工厂,民族工业工厂多数是生产粗纱的。因此,纳税低的是外资工厂,纳税高的却是民族资本工厂。统税不但未能保护民族工业,反而打击了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不只受到来自政府高税率的打击,还要遇到税制给于优势的外商的竞争。该税加给民族工业的负担,已不是阻碍其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威胁其生存的问题了。
国民党政府对统税曾多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征得了帝国主义同意或给予外商以优惠后进行的。否则,外商就“抗不照纳”、“不肯就范”。外商又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特大税户,如1936年占统税收入的第一位的卷烟税,百分之六十一来自英美烟草公司。如从这点看,即使华商卷烟厂全部关闭,仅靠英美烟草公司,国民党政府的烟税收入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帝国主义通过统税支持了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政府即投挑报李,通过统税给帝国主义以更大利益。如通过所谓预付税款的办法,在税款上给英美烟草公司以很大折扣,预付七百五十万元,准作税款一千万元,折扣竟是七五。于此可知,外商事业愈发展,国民党政府就愈有税可征;国民党政府愈有税可征,外商事业就愈能从种种优惠中获得发展的机会。这再次表明,国民党政府同帝国主义的利益是一致的。
综上,整体上来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统税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残酷榨取,是对民族工业的沉重打击,它只对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有利。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四)
评论
18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