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要全面准确理解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应有实现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被相应提上日程,不断深入开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适应新时期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并确保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能够更好地真正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
我认为。要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够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这里关键的一个问题,是首先要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所应有的基本实现形式有一个深刻地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的问题。这是确保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够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我认为,二元代表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应有实现形式。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思考和研讨。
一、关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知道,2018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2018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上,又在原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增写了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因此,我认为,如果可以用一句话来对上述表述作以比较简明和科学的概括的话,那就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是那样一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
二、关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从建国以来一直是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认为,如果只是根据《宪法》上述的这个规范定义的具体表述,我们就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和理解,那就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就是那样一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并且这种形式也应该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唯一的根本实现形式。也就是说,我国人民就只有单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这种唯一的一个实现形式才能来确保实现人民所应有的那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全部的最高政治权力。
但是,上述这种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虽然也能够确保在一定方面上切实体现出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但是,如果客观地科学地全面地准确的深入考察这种根本实现形式,就会发现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性质的规定和定性,上述那种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明显是具有着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和不客观性。所以,我国《宪法》原有规定的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根本实现形式,实际上是不能来真正确保很好地全面地准确地客观地充分地来体现出上述《宪法》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所应有的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全面的客观地本质要求的。所以,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在我国《宪法》的原有规范定义的规定和理解上实际上是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本质要求之间是很不适应,甚至是严重不相适应的。因此,应该并必须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尽快对原有的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上进一步加以应有的必要的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
三、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所应有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确定
应该通过什么有效途径和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才能来确保使
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能够真正得到应有的必要的适当改进和完善,同时确保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呢?
我认为,二元代表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应有实现形式,同时,二元代表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所谓二元代表制,是指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有机结合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那样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形式。
这里关键是要切实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制度的规定和定性,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根本实现形式这个问题,要有一个十分清醒地客观地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根据我国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我们知道,在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根本实现形式这个问题上,一直是实际存在着两种比较片面和错误的对主要实现形式上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很多同志根据我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实践经验,认为已经实践证明是十分正确的的应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所谓“三个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代表机关,才自然应该是来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主要和最高的实现形式;二是很多同志根据《宪法》规范定义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的具体条文的规定和表述,认为那种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才应该是唯一的真正能够来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根本和最高的实现形式。应该说,对这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如果片面的极端的过于强调某一个方面单独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认识,都是不完全符合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的客观要求的。因而它们在实际上却都有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
因此,我认为,从要确保切实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的根本目标出发,应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就必须是要由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机关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形式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形式这两种不同的主要代表机关形式所组成的二者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所形成的那样一种综合结构体系形式。同时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这两种不同的主要代表机关在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紧密结合,相互适当分工与合作,来直接代表我国人民共同行使各级最高国家权力。
四、关于应该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二者之间应当如何根据其各自所实际具有着的主要性质特点对它们二者进行所应有的适当的科学的国家权力分工问题。
我认为,这里关键是要首先对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中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各级人大权力机关这两个党政机关之间各自所应实际具有的主要性质特点有一个比较清醒的客观的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根据长期政治实践经验,我们知道,我们经常所说的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概念,都是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党的领导机关,应该全部包括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这三个党的机关,但是,一般是指主要包括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各级党的委员会机关(其中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国家权力机关,应该全部包括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内部现有的所有的一切党政军机关;但一般是指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中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个非常设的领导机构;而各级党的委员会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则都是一个常设的领导机构。它们两个常设机构都是在其各自非常设机构闭会之后受各自系统非常设机构的直接授权和委托来分别代行其各自所应有的领导权力来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常设领导机构。
同时,如果从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各自所应实际具有着的性质特点来看,应该说,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它既是一个人民代表机关,同时也是一个党的代表机关,但其主要是一个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代表机关。因而中国党组织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作用主要是依托党的领导机关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来确保得以在我国领导体制中真正充分体现出来的;而作为人大国家权力机构,则只单纯是一个人民代表机构,因而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民民主的实现则主要是依托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来确保得以在领导体制中切实充分体现出来的。
通过上述对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各自所实际具有着的主要性质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比较科学的认识和结论。
一是从我国领导体制中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结构体系的整个运行过程来看,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一切国家权力都应属于我国人民所有和来自于人民。
二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党的大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同时由他们二者在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紧密结合,相互适当分工与合作,来分别直接代表我国人民共同行使各级最高国家权力。
三是要对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之间应当根据其各自所实际具有着的主要性质特点对它们二者进行各自所应有的科学的适当的国家权力分工。从而确保在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中理顺它们所应有的权力分工关系,进而确保它们在领导体制中能够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的始终保持相互之间的科学化良性化运作,同时确保使它们能够更好地来共同为人民谋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其主要是一个党组织的代表机构,因而中国共产党组织在领导体制中所应有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作用主要是依托党的领导机关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来确保得以在领导体制中真正充分体现出来的;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则只单纯是一个人民代表机构,因而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民民主的实现则主要是依托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来确保得以在领导体制中切实充分体现出来的。同时,根据科学社会管理规律关于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过程都是要由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这三种不同管理职能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的社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同时根据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应当要与我国新时代所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我认为,党的领导机关更应该在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主要分工直接负责行使各级最高国家事务执政权、最高国家事务领导权和管理权以及最高国家事务决策权;而人大权力机构则应该在领导体制中主要分工直接负责行使最高国家事务立法权、最高国家事务宪法法律监督权和最高国家事务人民监督权。
通过上述这种在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科学权力分工方式,也就能够确保使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这两个党和国家机关在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二者紧密结合,相互适当的科学的权力分工与合作,来分别直接代表人民共同行使各级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的最高国家权力,从而确保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所有国家权力都能始终处于一种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的良性运作的状态,从而确保更好地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上的宪法规定和表述上,不应再继续过于照抄照搬外国模式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该根据现行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所应实际具有着的国家性质和现实中国政治国情实际的本质要求,来对其重新作出适当修正和调整。关于这个思想,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已经对此做出过了一些有益的理论探索和深刻的理论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比较符合我国政治国情的科学的理论观点。特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爱思想网发表过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一文中明确提出,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在中国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的机制,即共产党的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具体组织形式体现出来的。中国宪法的特色在于人民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的一致性和同一性。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选举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同时中国的特色是另外还存在一种代表制,即先锋队,也就是共产党组织对人民的代表,这种代表一方面独立于遵行“选举——代表”逻辑的人大制度,另一方面又渗透于人大制度。对陈端红教授所提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主要实现形式应该是要实行由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两个相互并列的代表机关即双代表制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论分析、理论论述和思想观点,我是十分赞赏和赞同的,认为非常符合我国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真正充分地全面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为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供出了一个科学的理论观点。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有能够全面准确科学理解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应有实现形式,并对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原有存在着严重缺陷和弊病问题进行所应有的必要的适当改进和完善,才能确保使我国社会主义领导体制、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确保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能够与我国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才能确保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能够与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相适应,才能确保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工作能够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关于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的根本目标的要求。2021年2月1日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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