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胡某在禁捕区域电捕鱼获刑四个月


 宣州区胡某在禁捕区域电捕鱼获刑四个月

 
       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在禁捕区域违法电捕作出的判决书[(2021)皖1802刑初413号]生效,胡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61元,并面临四个月拘役。
       2021年4月,宣州区禁捕办接举报,有人在水阳江双桥段违法电捕,区禁捕办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蹲点方式,于2021年4月现场抓获在水阳江双桥段实施电捕作业的胡某某。胡某某自制电鱼工具被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禁捕渔具,违法捕捞的渔获物被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一般鱼类。此案经区公安机关侦查后,交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公益诉讼,经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胡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61元及评估费800元。胡某某因在禁捕区域违法电捕面临牢狱之灾。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统筹生态环境赔偿金,适时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恢复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