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一直对民营企业保持着一个保护和扶持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也是非常迅速的。到现在为止,我们在全球已经是数一数二的经济大国了!但是你保护的再好,也不可能保证所有民营企业都一帆风顺。在这期间,还是有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遭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阻力。
如果是民营企业本身的经营问题,那就没必要说了,毕竟企业也要遵循适者生存的规则。但是如果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民营企业,却突然遭受到某些公职人员的恶意破坏,那就很难说了。如果因此而过早夭折,那就是民营经济的一大损失了!
这些公职人员怀着一些不为人知的目的,动不动就对涉案民营企业查封,动不动就对涉案民营企业家羁押审查。这样的行为和赤裸裸的抢劫有什么区别吗?这种行为如果不早点制止,这种腐败的公职人员如果不早点铲除,那么将会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国家正是看到了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所以才决定立刻采取了措施,专门针对公安部门内部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专项打击活动。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专门提到了涉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规定》中要求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如果某一件涉民营企业案被认定了冤假错案,那么对当时曾经参与过该案的,在调查和审理此案过程中,犯有执法过错的公职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还强调:如果公职人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那么这些公职人员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人只要破坏民营企业的发展,都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的还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在法律面前,没有谁是高人一等的,没有任何人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