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共有房屋的分割
最近有当事人问到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结合本律师处理过的,因继承产生共有的房屋及以结婚产生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司法实践,分享一下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张付杰律师按: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提出综合的处理意见,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大王、二王是亲生兄弟,因父母去世,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各占50%的份额。但房子过小,房子便由大王一直居住,大王他处也无住处。后大王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300万元。大王同意按照评估价折价给二王150万元,由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二王认为评估价过低,承诺愿意按照350万元的价格,折价给大王175万元,房屋归其所有。大王拒绝二王的分割方案时,二王提出第二种方案, 将房屋进行拍卖,双方分配拍卖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于对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当按照总价350万元计算,付给被告175万元。
【判后评析】
关于本案的处理,评估价格是否一定会作为判决依据,出现了分歧,法院按照原告主张,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判决,貌似也有道理和依据,但是否公平呢?从实际的利益出发,确实不公平。从这个角度来看,评估的价格确实具有滞后性和价格偏低的问题,在被告提出更高价格的情况下,按照评估价处理将有失公允。
物权法规定了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至于具体分割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
具体到本案涉房屋的分割,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保留房屋的意愿,应最大程度尊重双方共识,不宜拍卖。双方均愿以评估价为基数,给付对方相应的补偿,被告甚至愿高于评估价50万元购买房屋,而原告提出以评估价收购被告的份额,却不愿以同样的价格出售其份额,可推断双方对房屋的实际价值是有一定判断的。评估价只是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价值的评估,是体现价值的一种证据,并非认定房屋价值的唯一因素。以350万元为基数进行分割,将房屋归大王所有,才能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