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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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以来,中国就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说,四十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成就。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中,目前还仍然存在着一些与新的时代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和加快速度。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向前进,取得更大进展和突破,根本和关键的问题是能否从以下几个事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上深化认识,创新思路,统一思想。现就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思考和探讨。
一、对党政分开含义及其实现形式的重新理解和科学认识问题
按照邓小平同志的理论观点和党的十三大人们已经形成的共识,我们知道,由于党政职能和职权不分,因而致使同级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是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和问题。因此,通过实行党政职能和职权分开,同时改进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同级党委的执政方式,理顺党政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因此,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的重大改革探索措施,以期理顺党政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由于党政不分、致使同级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问题。这是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一次攻坚。
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个概念的涵义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的偏颇和局限,加之受苏东剧变和国内政治风波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这次攻坚不可避免地糟到失败。
这样,对党政分开改革问题的探索,就走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党政不分不行,但党政分开似乎也不行,并因此导致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来,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及领导人发表的正式讲话中,都一直对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环节的党政职权分开一词实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使以党政职权分开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陷于进退维谷和停滞不前的局面,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从原有的攻坚战转向了外围战。
我认为,要继续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只是对党政职权分开一词实行一味回避的态度是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的。比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党政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再次进行重新理解和认识,同时对原有实行党政职权分开的一些具体思路、办法和措施再次进行重新梳理和分析,并力求从中找出一些合乎规律性的认识。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使人们在对党政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问题上,进一步深化认识,进一步调整思路,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打好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战,使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
通过回顾反思过去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应该说,从总体上看,我们党和国家的多数同志对这一问题有些方面的理解,还是比较清晰,能够体现和反映出其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性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实际的。如关于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和职权分开的观点;关于因为党政职权不分,致使同级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是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和问题的观点;关于党的领导即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观点;关于党政职权分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观点等。
但同时也确有不少同志,在对党政职权分开的含义及其实现形式等方面问题的理解上,也实际存在着许多比较模糊,不够清楚的认识问题和一些理论上的重大认识误区。
这些认识误区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错误理论。
一是全面放开和间接执政论
这里所说全面放开论,是指有些人根据西方学者关于政党职能和政府职能完全不同的理论,认为政党职能的作用对象应该是主要影响政党自身内部的的全体成员,即只应有权管理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而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行政机关等几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对象则应该是涉及管理全体国民和全体社会成员。所以,他们认为,我们国家要实行党政职权分开,就是要根据这种政党和国家机关各自应有职能的不同特点,将我国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与同级所有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现有隶属关系都全部彻底分离和分开,从而使党委只单纯管党自身内部的所有人和事,同时使国家权力机关也能够完全独立地通过掌握和行使包括国家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在内的全部国家最高政治权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内部的所有人和事。
可见如果真正按照这种全面放开论者关于党委全部退出同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党政职权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使改革既背离了政党是以夺取、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这样一个政治组织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会使党失去其应有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其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
这里所说间接执政论,是指我国一些学者,根据对西方国家执政党特别是西方议会制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研究,发现西方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个是西方国家的执政党都是采取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的领导集体的组织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的。
一个是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都是采取由执政党通过以该组织推荐某个或某些党员个人进入议会并要竞取多数形式来首先直接控制那个名曰议会的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然后再由那个名曰议会的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去直接控制那个名曰首相或总理的同级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方式来确保实现其党的执政地位及实施其执政职能的。他们把西方国家执政党的上述这两种形式的执政方式,都认作是执政党的间接执政方式。
因此,他们认为,我们国家要实行党政职权分开,中国共产党要真正转变、改进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也应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所采取的上述那两种不同形式的执政方式。也应该在其执政过程中采取西方国家执政党那样的间接执政方式。
由于上述那两种间接执政方式,一是采取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的领导集体的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的那种间接执政方式,只是适合于以个人主义为其社会价值观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但却不符合以集体主义为其社会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二是通过作为议会党来间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那种间接执政方式,只是适合于议会制国家的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但却不符合总统制国家的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更不符合我们作为名曰人民代表大会制,实为党委制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情国情特点和要求。
所以,间接执政论者的间接执政方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完全背离当代中国国情和党情的错误理论。如果真正按照间接执政论者关于只以党员个人的形式而不是以党委领导集体组织的形式来直接代表党执政,或者只以直接作为议会党而不是直接作为行政党的形式来间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那样一种间接执政方式的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进行改革,最终也仍然难免会同样使党完全丧失其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所应有的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其结果也仍然难免会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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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行政权先分论
这里所说行政权先分论,是指有些人把党政职权分开直接理解为就是要使各级党委放弃其应有的对同级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那部分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从而使党委只是单纯实际掌握和行使其对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那部分同级政治监督权。
自从提出党政分开以来,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都自觉不自觉地存在着这样一种模糊认识和糊涂观念,认为实行党政职权分开,其中首先和主要的就是要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与其同级政府即行政组织二者之间实现彻底分离或分开。并在这种错误理论和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曾经先后组织进行了包括在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农村基层行政村一级以及乡镇以上的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等多种多样的关于党政职权分开改革的试验和探索。虽然这些改革试验和探索措施,在促进实现党政职权分开理顺党政关系,精简机构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党政职权分开的思路和做法从总体上严重背离了我们党作为一个执政党所应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的这个一般执政党的科学执政规律,所以,这些违背政党执政规律的以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与其同级行政组织之间职能分开为主旨的党政职权分开改革的探索活动,其最终结果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客观规律的惩罚,都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出了诸如党政一把手之间闹矛盾的普遍内耗、严重影响党的执政效率、加大了党的执政成本等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许多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可见如果真正按照这种行政权先分论者关于首先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与其同级行政组织之间职能分开的党政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结果必然会是最终导致或者由此引发出严重影响党的执政效率、加大党的执政成本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或者由此导致使党完全失去原有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给党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三是抓大放小论。这里所说抓大放小论,就是指有许多人仍然把我国原有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三种最高政治权力集于一身 ;并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的那种传统集权领导体制看作是一种最能确保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绝好形式。所以,他们一般都把党政职权分开直接理解为,就是要在继续坚持原有那种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三种最高政治权力集于一身,并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的那样一种传统集权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要求,在其所掌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方面上,再对其原有使用方式作出适当的改进调整,并通过这种所谓“抓大放小”的改进和调整放权,从而采取那样一种由同级党委抓那部分政治决策和执行大权,管政治决策和执行大事,同时让由包括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或行政机关等在内的几个同级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管理机关,都只实际掌握和行使其所要自愿下放的那部分政治决策和执行小权,管政治决策和执行小事。如果真正按照这种抓大放小论者关于党委大权独揽、其它小权分散的党政职权分开改革思路进行改革,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使改革搞形式、跑过场,走弯路,最终仍然是名分而实不分,根本解决不了任何实质性的原有弊端和问题。
上述三个方面的对党政职权分开含义及其实现形式上的重大认识误区和错误理论,也是直接制约和干扰我国党政职权分开改革工作无法顺利进展,并导致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党政职权分开攻坚战严重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文件中所说的党政职权分开概念,应该是直接针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那样一种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因各级党委与同级所有国家政权机关在其二者各自所应实际掌握和行使的职能和职权之间的关系上都党政不分,从而使同级党委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全部集于一身,而导致造成其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那样一种传统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问题所提出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根本解决办法和解决措施。
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对党政职权分开概念的涵义及其实现形式加以科学理解的话,我认为,这种党政职权分开的改革,比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使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是这种党政职权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能够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使其自身缺乏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传统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问题的要求。
二是这种党政职权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一般执政党从事执政活动中所应该并必须遵循的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一般执政党的本质属性和科学执政规律的内在要求。
三是这种党政职权分开的改革措施,必须确保符合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同时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所谓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要与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的某个特定国家政权机关职能和职权之间所要实行的适当分离和分开,从而确保有利于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都能由原来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集权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逐步过渡到和真正实现向那种由各级党委要重点对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中的某部分重要权力抓重点,即只是由其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的某部分重要政治权力,特别是其中那部分国家政治决策权和国家政治执行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的转变。并通过其这种执政方式的转变, ;来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同级党委高度集权,使其自身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那样一种传统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问题。从而确保真正能够理顺党政关系,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确保能够有利于真正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更好地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
因此,我认为,如果要给党政分开这个概念及其实现形式下个比较具体简明和科学的定义的话,那么,所谓党政分开,就是指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要与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那个实际具有着承担国家政治监督职权和职能的,那个特定的同时也是主要国家政权组织即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国家或人民监察委员会(村务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机构它们二者之间,在其各自所应具体承担的主要职能和职权方面的党政职能和职权的分开,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直接隶属关系的彻底分离和分开。通过这种党政职权分开,从而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组织都要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中,只是主要承担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应有的那部分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同时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国家或人民监察委员会(村务或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中,只是主要承担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应有的那部分国家政治监督权的职权和职能。同时使各级党委(党支部)各自都能自觉接受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国家或人民监察委员会(村务或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其实施所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并在此基础上,,还要将它们二者这种新的各自所应具有的主要职能和职权之间的党政关系以及它们各自所应相处的被监督与监督之间的党政关系,通过用制度条文规定的形式予以固定化,进而使其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从而确保能够真正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同级党委高度集权,使其自身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那样一种传统集权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的问题。从而有效确保能够真正理顺党政之间的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只有从上述这种新的思路和新的视角来对党政职权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进行重新理解和科学认识,才能有利于准确把握我国党政职权分开和改进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内在规律,才能确保使党政职权分开和改进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工作继续向前顺利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及历届党的全会和党中央所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攻坚目标任务。
二、对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科学认识问题
通过回顾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我们知道,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在以党政职权分开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困境之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政治体制改革开辟出的一条新的道路。
因此,尽管二者在措词和提法上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它们二者又都是我们党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克服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机关与同级国家所有政权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的所谓党政职权不分,同级党委集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三种最高政治权力于一身,而导致使同级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并缺乏其应有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的,那样一种传统的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所提出的一个用来理顺党政职权关系的新的根本解决办法、解决措施和新思路。
所以,它们二者之间又必然实际具有着一个内在的联系和高度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实行党政职权分开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虽然措辞和说法不同,但实际上是指的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二者在总体上又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为了理顺党政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关系所实行的党政职权分开,其内容就是要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同时,为了理顺党政关系并进而理顺党和人民之间关系所实行的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以期确保使党的执政方式实行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转型,其根本途径和最有效的形式,也应该并且也只能是主要采取实行上述那种党政职权分开的形式。
所以,只有能够从上述这种新的思路和新的视角来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职权分开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进行重新深入理解和深刻认识,才能有利于准确把握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职权分开改革问题的内在规律,才能确保使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和党政职权分开的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党的十三大以来历届党的全会和党中央所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划分标准重新认识和科学确定问题
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了解和对政治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我们知道,由于人类社会历史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政治学家对古代和近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政治学家对人类社会古代和近代国家政体类型的的一般划分方法,认为其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执政者人数的多少;二是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执政者的产生方式。并从这两个标准出发,认定所有古代和近代国家的国家政体都可以从总体上大体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基本类型。
同时,传统政治学特别是西方国家政治学家对人类社会现代国家政体类型的的一般划分方法,可知也大都倾向于认为,其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其国家最高权力执政者的产生方式;二是根据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实际掌握和行使的对其同级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这三种最高国家权力的实际权限范围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并从这两个标准出发,认定所有现代国家的国家政体都可以从总体上大体划分为集权和人治政体与民主和宪政政体两大基本类型。
我认为,如果说上述政治学家过去所提出的对古代和近代国家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现在还仍然能比较适合对古代和近代国家不同的政体类型作出科学区分的话,那么,传统政治学特别是西方国家政治学家过去对现代国家政体类型的上述那个具体划分标准,现在已经是不能适宜对世界上所有现代国家不同的政体类型作出科学的区分了。
因此,当代中国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界的专家学者,都应该根据新的历史时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实际情况的进展和变化,来尽快重新研究并明确提出一个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新的科学的划分标准,并要同时按照新的科学划分标准 ;来对当今世界所有现代国家的政体类型进行重新科学区分和确定了。
我认为,从当今世界现代各国不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实际状况及其所具有的性质特点来看,对现代国家不同政体类型的科学划分标准,却可以根据以下两个大的不同方面去确定。
一是根据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即执政者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选拔任命的方式产生,还是通过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二是根据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实际掌握和行使的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的实际权限范围大小及其执政方式,即执政者是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是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还是实行那种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中的某部分权力抓重点,即执政者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行使其同级最高政治权力中的某些重要部分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
我认为,从这两个新的科学的划分标准出发,对当今世界上所有现代各家的国家政体也都可以从总体上大体划分为集权和人治政体与民主和法治政体两种基本类型。
所谓集权和人治政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选拔任命方式。二是虽然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选拔任命方式产生,但从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实际掌握和行使的权限范围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在其实际执政过程中,却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实行全部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方式和人治执政方式。
所谓民主和法治政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执政者的实际产生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一般都是通过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方式。二是虽然最高执政者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但从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实际掌握和行使的权限范围大小及其实际执政方式来看,最高执政者在其实际执政过程中,却是实际采取那样一种对其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中的某部分权力抓重点,即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国家某部分重要权力特别是其中那部分国家最高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力的有限执政方式和法治执政方式。同时,在对用来独立掌握和行使那部分国家最高政治监督权的那个最高政治监督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上,但一般都是要通过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就应该是从过去那种传统状态的社会主义的高度集权和人治政体,向上述那种未来理想状态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政体类型转轨变型。
4、对执政者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治制度性质之间关系的重新理解和科学认识问题
纵观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历史,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科学认识和基本历史事实,即根据不同国家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由其实际掌握和行使的国家权限大小的不同,可以将其执政方式,大体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基本类型。一种是全面执政和人治执政方式;一种是有限执政和民主法治执政方式。
所谓全面执政和人治执政方式,主要是指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实行的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集权执政方式。同时,由于这种执政方式具有议行合一即政治决策执行权与政治监督权两种最高政治权力合为一体的权力结构特点,所以,这种执政方式也可以说是所谓议行合一的集权执政方式。
所谓有限执政方式和民主法治执政方式,主要是指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实行的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政治决策权、政治执行权、政治监督权这三种最高政治权力中的某部分权力抓重点,即执政者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同级国家政权中的某部分重要权力,特别是其中那部分国家政治决策权和政治执行权力的执政方式。同时,由于这种执政方式具有议行分立即政治决策执行权与政治监督权两种最高政治权力分别并立的权力结构特点,所以,这种执政方式也可以说是所谓议行分立的分权执政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事关重大的政治理论问题,即执政者的执政方式和不同社会国家政治制度性质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和直接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即是否存在着凡是主张实行那种所谓议行合一即政治决策执行权与政治监督权两种最高政治权力合为一体,并由这些国家的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实行全面执政和人治执政特点的权力结构形式的集权执政方式的国家,都是实际具有着某个特定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国家。同时,凡是主张实行那种所谓议行分立即政治决策执行权与政治监督权两种最高政治权力分别并立,并由这些国家的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实行有限执政和法治执政特点权力结构形式的分权执政方式的国家,也都是实际具有着某个特定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国家。
因此,在当今现代社会,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再继续固守把那种议行合一即政治决策执行权与政治监督权两种最高政治权力合为一体,并由由这些国家的执政者在其执政过程中实行全面执政和人治执政方式的陈旧的集权执政方式,仍然认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在其执政过程中所应并必须实际采用的一种基本执政方式,并把那种议行合一的集权权力结构形式的陈旧执政方式硬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直接联系起来的认识和做法,已经是很不适应新时代我们所要追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新任务的客观要求了。
只有能够真正从上述这种新的视角来深刻理解和正确认识新的历史时代和新任务条件下,关于议行合一或议行分立权力结构形式和集权或分权执政方式与国家政治制度性质之间关系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确保使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体制建设,始 ; ; ; ;
终沿着正确方向顺利地健康地向前稳步推进。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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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霍宪森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5号
邮编:250014 电话和微信:1328772895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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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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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重要论述摘录》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我们党自十五大以来关于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论述摘要》,霍宪森编,2018年2月价值中国网
3、《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理论研究栏目和中国监察部网监察论坛。
4、《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
5、《我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18年3月价值中国网。
6、对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创新问题的思考 》,发表于2018价值中国网。
7《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在创新民主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上下功夫——论在当代中国总结推广后陈经验的重大意义》,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9月26日光明网光明观察。 ;
8、《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霍宪森,发于2006年2月中国学术论坛。
9、《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方法要尽快从书斋走向现实一一对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方法转型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月光明观察。
10、《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高新民、农华西著,广西人民社2003年3月版。
11《时代的声音一一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王长江著,青岛出版社2002年6月版。 ;
12、《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叶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13、《我的政治改革观》,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光明观察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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