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法律要素


  经济合同的法律要素 

  一、经济合同的法律定义

  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凡是依法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经济合同按性质分,有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供用电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经济合同按形式分,有条款合同和表格合同等。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之间为显示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条款有: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按其内容,一般可分为: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直至法律制裁。

  二、经济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法人:经国家认可,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的预算,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内容: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自然人和法人相对立,一个反映自然属性,一个反映法律拟制的人。

  我国民法在公民括号内写明自然人,说明在民事主体这一范畴,自然人等同于公民。

  经济合同的成立或签定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约定明确相应的事项,约定不明或漏项在将来履行中必然产生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叫做主要条款或者法定条款。理由必备条款为合同必不可少条款,缺少则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必备条款包括下列合同主要条款,而非必备条款。

  (1)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买卖物,承揽合同中所完成的工作等。

  (2)数量与质量。计算数量的计算标准必须规定合理的磅差40正负尾数。标的的质量标准必须具体,明确。

  (3)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取得产品、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代价。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支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也十分重要,自提产品的要明确规定提货的地点;送货的要规定交货地点,运费的承担、标准和运输方式等。

  (5)前置合同履行条件(比如包装和验收方法)。包装主要是针对购销合同而言。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数量验收应在交货时验清,如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如数履行了合同。质量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

  (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凡是依法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经济合同按性质分,有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供用电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经济合同按形式分,有条款合同和表格合同等。

  三、经济合同的效力确认

  有效合同要求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

  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

  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认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司法实践认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如果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范围,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各种文件均作为确认合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中国虽未采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经济合同无效。

  三、经济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这一原则的精神,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这一原则的经济合同是屡见不鲜的,例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由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确认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故意制造假象或有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有的卖方用在市场上购得的合格品冒充本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以此为样品欺骗购货方,搞欺诈合同;有的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断“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员、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还有的是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推销滞销、残次商品而与下级单位签订的“老子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尽管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对重大误解和乘人急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无效。所谓重大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强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经济合同。这两类合同是否有效所以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误解,是否乘其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人民法院或合同管理机关是无法断定的,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和管理机关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对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一般说来,误解只有在涉及合同的本质时,才能构成重大误解;同样,显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如果只是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经济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四、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

  《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还要求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呢?有人认为绝对无效,也有人认为原则上有效,只是效力不完全面已。对于上述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对经济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视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的四个有效要件,但由于这四个要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体案件时,则要认真分析,一般说来,除内容违法这一要件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外,其他三个要件对合同的有效与否都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违反这三个要件之一的,只能说合同原则上无效,而不能说合同一律无效。

  蔡律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