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技伦理与人类自主发展


  (为深港澳金融科技师培训教材编写的“技术伦理”章节部分内容)


生命科技与道德伦理的冲突是涉及技术与人类自主性的伦理困境的典型现象。从克隆技术的身份争议,代孕的人伦思辨,围绕技术创新与社会道德伦理的争论从未停息。[1]

生命科技以其美好前景带给人们无限遐想,基因编辑技术加速发展让人们看到了规避疾病、拥有健康、益寿延年的曙光。但是,另一种威胁也正在逼近人类。在《逃出克隆岛》中,一个个活生生的克隆人被“圈养”起来,成为富豪们为了移植器官所做的备份。这些有思想、有情感的克隆人究竟是人,还是什么可供任意宰割的动物?在《月球》中,孤独的月球采矿者独自从事着枯燥的工作,一心希望完成三年合约后与家人团聚,但事实上,每到合约将满,他就会死掉,机器会造出另一个新的克隆版本,继续毫不知情地工作、继续憧憬能早日回到家人怀抱,周而复始。这样的人,是机器,还是奴隶?基因编辑实验因其不可逆性而存在巨大潜在未知风险,如果缺乏严谨规范的医学伦理审查保障,实验结果将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应该制定并完善科技伦理规范,约束任何可能以突破底线的行为。

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人类能够对自己的生命程序进行干预,已经可以重复乃至复制生命体的产生发展过程。这是对人类生命探究的重大突破。但是,这类技术的应用本身可能存在很多不可预测性和高风险性,一旦被误用或滥用,很可能酿成对社会的极大危害。很多生命科技创新需要通过动物实验来检验对人和环境的无害性,如抗衰老,疾病防治,新技术通过制造杂交生物和杂种嫁接使跨越物种的特殊界限成为可能。对生命形式的技术影响以及对生命的转换演变为一种生财之道(Cooper,2008)。

辅助生殖技术(ART)以解决不育问题为最初目的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重要手段。[2]这类技术应用现代医学科学的知识、技术及方法对人类自然生殖过程进行干预,是在从配子、受精到植入子宫内膜的整个过程中,在一个或几个环节通过人为方法,产生新一代个体的一种生殖工程,用于解决不孕不育或者低生育能力夫妇的生育问题,或者用来防止遗传性疾病夫妇生育患儿。根据卫生部的相关定义,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克隆繁殖或称无性繁殖,是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产生来源于同一个体或该机体在遗传性上完全相同后代的过程或技术。即“从单个细胞或多个细胞生物的一个部分,经过有丝分裂和分化,发育成新一代个体。克隆技术分为两类:一种是结合运用显微镜操作和细胞融合的核移植技术,利用克隆出来新个体的胚胎中分离培育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细胞分化程度与发育、分化能力的关系,细胞核的可塑性及细胞分化与去分化机制等,以进一步揭示人类基因表达的变化规律,这是治疗性克隆。另一种是把克隆出来的胚胎放到子宫里,让其发育成一个与父代基因性完全相同的成熟胎儿,即人们所说的克隆人,也就是生殖性克隆。前一种克隆作为一个有效研究手段,用来探索胚胎发生中的分化机理,在发育生物学上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而后一种克隆到目前为止,还未有成功应用于人类自身的报道,由于这一技术尚未成熟及本身存在着缺陷,对后代、对社会甚至对整个人类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生殖性克隆是为大多数国家坚决反对的。[3]如何发展治疗性克隆技术,还需要制定法规,规定克隆技术的范围、条件和克隆人类胚胎的伦理和法律规范。

克隆羊“多莉”出生不久就患病而亡的事实,引起了人们对该技术安全性的关注。虽然克隆技术发展迅速,但克隆动物的成功率也很低,如果贸然应用到人身上,克隆出畸形、残疾、早夭的婴儿,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和损害。克隆技术的应用可能影响基因多样性。克隆人的“闸门”一旦开启,人们有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克隆人或“制造”克隆人。迄今为止,人们只是有限地用传统方式(即工程技术方式),对这些技术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人们采用生命技术制造的是生长之中的生物制成品自己会生长,但又不全靠自己。科学界普遍认为,由于对细胞核移植过程中基因的重新编程和表达知之甚少,克隆人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必须慎之又慎。

从伦理角度说,克隆人违背了不伤害、自主、公平等基本伦理原则。克隆人背离了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以及每个人都享有人权和尊严的伦理原则。比如,克隆人把人当作产品甚至商品,会损害每个个体生命的独一无二性,侵犯或伤害人的尊严。有学者认为“无性繁殖是一种低级的生殖方式,一套不变的基因组易发生突变,不成熟的体细胞重编程也易发生程序差错和缺失,从而容易出现克隆生物个体的畸形、早衰、早产、流产和死胎等,这将给克隆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4]也有一些人主张在严格控制条件下,制定严格周详的法律法规,才允许极少数仍不能生育的适龄夫妇用克隆技术来“传宗接代”。

生命科技不断创新所带来的“克隆”问题,像其他革命性的生物医学技术创新一样,又一次造成了人类文明内部的极度紧张。有学者称克隆人是对人性的否定与亵渎,这体现了对人类生存和命运的焦虑。无性繁殖技术对传统人文伦理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的冲击,挑战了家庭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如何确定“克隆人”的家庭与社会地位,如何确定其亲属关系,此外,克隆技术可以用来制造无免疫排斥反应的人体移植器官吗?我们能够将克隆出来的“人类胚胎”作为移植器官的来源吗?既然绵羊的体细胞可以成功的应用于克隆新一代个体,人类也可以克隆自己吗?人们如何从心理上、伦理上、法律上等诸多方面去适应外貌与自己同样的“克隆人”?“克隆人”自身如何去面临社会公众对其的特殊看法?这些都是公众尤为关注却仍无法得到明确答案的问题。

克隆技术引起的争论表现出技术创新与现有的人类文明状况相对立的倾向,即技术与人性的对立。冲突的本质是人性原则与技术原则之间的冲突,即在被认为是人性原则,如生命神圣、人类尊严、自然权利等,与被认为是技术原则如生命质量、繁殖合理性等之间的冲突。“人”始终是伦理问题的核心。[5]技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认识,就是各种生物技术不外乎是所谓的等级转换技术系统(Hubig,2007)。邱仁宗(2003)说“技术上的可能不就是伦理上的应该”。“应该如何去做”的问题是需要有伦理来进行规范的。人们应该在技术的早期阶段进行伦理评估,而不是技术可能明确会应用到人身上的时候才做出反应。

ART技术出来对不孕不育治疗提供了新方法,其衍生技术还为阻断某些遗传病的垂直传播提供了新的诊疗手段。同时,也是研究人类生殖过程、胚胎干细胞分化以及遗传病发生机理的必要基础。作为衍生技术的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及精子分离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对胚胎进行的性别诊断,降低人群中性连锁遗传病的发生率。这也就意味着医学手段已经可以干预人类的性别选择,自由地选择男、女性胚胎。医生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主观意愿生产某一性别的胎儿。这是对人类自然繁衍规律的极大挑战。”同样,这种技术能力也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即有人可能利用它选择出生婴儿的性别。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发现,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6]中国目前已经出现了男女婴比例严重失调情况,如果技术不加控制,必将对人口性别失调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案例  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7]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未来简史》的作者尤瓦尔·赫拉利甚至大胆预言,因为生物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进展,一百年内,人类就可以向“神人”迈进。

时至今日,科学已经不仅仅是实验室中的“隔离物”,而是更深刻地参与着社会生活,参与人类文明的塑造,远不是“进步”还是“退步”那么简单。换头术是不是符合伦理?克隆人应有什么权利?其中的伦理与法律命题已让人类处于激辩之中。

克隆是英语clone的译音,意为无性繁殖。克隆技术是指运用生物学技术进行无性繁殖、产生同基因型的生物群的一种技术。按克隆对象和操作层次不同,可分为分子克隆(基因克隆)、细胞克隆及个体水平上的克隆(如微生物克隆、植物克隆、动物克隆)等等。现代生物克隆技术发展极致是基因克隆,它可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基因同具有自主复制能力的载体DNA在体外人为地连接,形成新的重组DNA,然后送入受体去表达,从而出现遗传物质和性状的转移和重新组合。这一过程最早是在1972年由美国科学家杰克逊对病毒SV40的基因操作中首先实现的。在这个实验中,他运用了DNA重组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堪称基因克隆的里程碑。

201811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据称,因基因经过修改,这对双胞胎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然而,这个原本看起来颇有些轰动效应的“首例”,却很快遭到质疑与反对,大量质疑指向其后的伦理问题。毕竟,这次我们面对的,不是克隆猴、克隆羊,而是人类。

有人指出现有技术已经可以有效阻断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基因编辑的这项研究不仅必要性值得商榷,而且还可能带来风险。[8]有专家质疑“基因编辑婴儿”中所运用的技术—敲除CCR5并不能免除所有HIV病毒对T细胞的侵染,特别是亚洲所流行的CRF_AE亚型,敲除后反而会带来致病的高风险。浙江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康利军指出以CCR5为靶点的HIV-1受体拮抗剂越来越受关注,也被认为是阻断艾滋病入侵的良好方法。从纯理论上而言,人为突变CCR5基因,的确可以降低艾滋病的感染风险。然而CCR5基因作为人体一个正常表达的基因,敲除CCR5也可能同时造成正常生理功能的缺失。而且这种针对早期胚胎的基因编辑会遗传给后代,并通过血缘关系传播。一旦有问题,将无可挽回。所以谨慎是必须的。

这个基因编辑实验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而放出来的是天使还是魔鬼,却并不确定。一个好消息是近日美国科学家称,首次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成功消灭活体老鼠DNAHIV病毒,这意味着艾滋病有望被治愈!目前全球有3700HIV病毒携带者,如果不及时治疗就会演变成艾滋病,确诊后平均存活时间约三年。据悉,研究人员计划到2020年对人类进行1期临床试验。这个消息表明基因编辑确实有望彻底治愈艾滋病,但是距离人体试验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在谈到人体实验样本来源时,贺建奎称是通过HIV/AID志愿者组织征集,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实验前与伦理学家和医学专家进行过深入讨论。最初入选共8对夫妇,但其中一对后来决定退出,最终进行临床试验为7对夫妇。全都为父HIV阳性,HIV阴性。而贺建奎公布的“露露”和“娜娜”是最早成功受孕夫妇所生。贺建奎表示如果自己的孩子有同样的情况,也愿意试一试。然而,该项研究即使获得了志愿者父母的同意,也不应随意实施,由于存在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志愿者父母很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基因编辑所带来的风险,而且科技运用者可能存在自身的利益考量,所以同意应当只是最低门槛。

尽管基因编辑可能对疾病的治疗产生划时代的影响。这样的医学行为并不能简单作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处理,它关系到每一个人,也蕴含着伦理风险。而这也正是这个基因实验被舆论高度关注的原因。除了技术本身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更多反对声是来自对伦理和人类价值的考量。基因技术应用于人类基因筛选和改造的逻辑是用优良基因取代劣等基因,但是何谓优,何谓劣,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标准。选择什么样的基因进行编辑?谁有权利选择?再比如”人之为人的重要意义就是生命的独特性和唯一性,而如果基因可以改写甚至订制婴儿,会对人类的价值、尊严和生存意义带来严峻挑战。

站在生命伦理的视角上,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和之前发生的“换头术事件”一样,都是某些生命科技工作者急功近利的产物。单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成果的商业化成效,本身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从这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来看,当事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被技术应用的经济逻辑主导甚至技术主义的欲望推动下,开展了基因编辑婴儿的试验,看似取得了其声称的“科学界的重大突破”,实质上是在经济逻辑和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现有技术的失范转化而已。这一行为,违背了一个高于经济逻辑本身的“源逻辑”—人文/伦理逻辑。[9]

相较于学术和伦理的争议,普通民众更关注那两个被宣称已经健康诞生的“基因编辑婴儿”的命运。两个孩子人生路该怎么走,社会将如何看待和接纳她们呢?答案当然是必须尊重与保障孩子的生命权与法律上的人格。但考虑到孩子的基因特质,无论为了孩子的健康,还是为监控可能的基因变异与扩散风险,都很可能需要对孩子进行跟踪观察,且其生育权很可能受到限制,以防止有关基因扩散。因此孩子的人身权很可能会受到损害。婴儿如果已经确认出生了,对于婴儿和其父母,当然还是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尽量保护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以此为戒,在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及其后果尚未明晰之前,严禁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胚胎生殖。

对于科技上的创新,我们应该支持,毕竟这是人类文明走向明天的方式。但是生命科技涉及到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甚至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在面对科技的突破时,不能不保持足够的敬畏。基因编辑根本目的应该是服务于人的健康,服务于人的整体福利。科学家已经提出过基因技术的几个原则:包括对真正需要的群体保持“悲悯之心”、仅仅用于严重疾病的“有所为更有所不为”、尊重孩子自主性为前提的“探索你自由”、命运不能由基因来决定的“生活需要奋斗”、“促进普惠的健康权”等。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原则处理的,就是这项技术的伦理风险。只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原则如何转化成每个人都遵守的规则?又如何防止以种种原则的名义,突破伦理的底线?这也是基因编辑婴儿降生提出的问题之一。

生命科技解决了可行性再考虑合理性的‘先斩后奏’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等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文件,明确将该技术纳入了伦理与法律引导的范畴。依据这些文件,在人类基因操作方面,研究人员需要严格保障人的权利与人性的尊严,需要注意其从事活动所固有的职责,在进行研究和利用其研究成果时做到严格、谨慎、诚实、正直。正如《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所明确指出的,“寻求改变人类基因组的干预只有在基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的目的之下,并且干预的目的不在于改变任何后代的基因组时方可进行。” 我国的现有法规对此已有相应规范:2016年部门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都对这类实验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基因编辑及后续生殖实验已明显违背前两项规范。《民法总则》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使项目研究者、医疗机构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科技运用应符合伦理道德准则,符合法律规范,科学家肩负着对自然负责,对人类负责以及趋利避害的社会责任。目前国内外在体细胞的基因编辑治疗一些疾病上,已经开始有一些比较谨慎的探索,没有必要完全禁止基因编辑试验,但是必须得严格规范。



[1] 技术与伦理的博弈,医疗AIB面隐忧如何解?https://news.hexun.com/2019-06-09/197470986.html

[2]发展既符合不育夫妇,特别是不育妇女的利益,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给不孕不育者生理上进行补偿的同时使其得到了心理和社会的满足,消除了因丧失正常生育能力而带来的负疚感和夫妻感情上的危机同时,发展体现了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使得有生育障碍的人群能够享受到获得自己生育或者生育自己健康后代的医疗卫生服务,即使这种服务并不包含在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项目之内,但他们由此体验到了一个完整人生所应得到的服务(涂玲,2008)。

[3] 涂玲,辅助生殖技术从业机构伦理关联的研究,中南大学,2008

[4]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军事医学科学院干细胞研究中心裴雪涛研究员在中国科学院网上撰文,转引自涂玲论文。

[5]吴国盛,生物技术时代的伦理难题提要,社会发展改革与应用伦理学术研讨会发言稿,2001716日。吴国盛把新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冲突中所引发的下述问题视为非哲学的问题,包括①技术问题是否成熟和安全②社会问题是否合法,是否不带来政治冲突,死后受精,产前孤儿,代理母亲的权益,产前性别鉴定,被专制者利用③心理问题是否符合心理习惯和承受力,杂种问题,代理母亲导致的代际混乱等。

[6]国家统计局,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居高不下,中国人口网。

[7]根据头条新闻报道和相关公开资料整理。

[8]康利军认为该研究的技术门槛其实很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已有的技术,完全可以达到让艾滋病患者夫妇生产健康婴儿的要求。基因编辑的人体实验在技术上无必要性,更无任何科学层面的创新。

[9] 尹西明:科技成果转化屡屡出现伦理问题,是时候反思技术至上论了,经济观察报,201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