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建议,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建议将“超限超载”入刑,在网络上引发巨大争议。很多货运司机在微信群里非常愤怒,举双手反对。 说到货车超限超载问题,真是一个历史痼疾。从货车司机角度,由于运费很低,不超载就难以收回成本;对于管理者角度,货车都核定了装载范围,超过标准就要罚款扣分……两方都有理,但矛盾一直也十分突出。 去年哈尔滨就开展了专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称重和卸载,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并实施处罚。按照“一超四罚”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超限超载,各地都有出台措施应对。例如《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就规定: 对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