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乐园的创意转化与保护机制


 

迪士尼乐园的创意转化与保护机制

 

一、创意转化机制

       迪士尼乐园的创意来自于幻想工程师以及一线员工,然而创意产品是否成功即能否被受众接受是很难预测的,正如马蒂•斯克拉所言 “好创意≠好产品”。为此,迪士尼内部设立了“高飞奖(The Goof)”,颁给“未完成和不理想的项目”,以便能够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也能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例如,1983年在东京迪士尼乐园里上演的“与世界相约”,就获得了“高飞奖”,失败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没有了解受众需求。再如开发于1969的“幽灵鬼屋”因为没有“用视觉素养交流”,导致这间鬼屋“外表平凡无奇但内部鬼魂肆虐”,最终也以失败收场。

       通过对“高飞奖”不断研究和分析,迪士尼创出了“米奇十诫”。意味着:创意产品想要被付诸实施就必须要满足这十条法则。具体如下:1)了解游客,掌握他们的需求;2)亲身体验顾客的感受;3)项目所表达的故事要具备逻辑性;4)创造出核心吸引物;5) 应用非语言(颜色、形状和纹理)的途径进行交流;6)循序渐进向受众展示(背景或主题)避免繁杂的信息造成刺激过载;7)一个项目一个主题;8)建筑的规划与设计要与周围的环境相符,不能显得突兀;9) 游客要在乐园体验到乐趣;10) 娱乐设施要能被高效的维护。

二、创意保护机制

(一)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主要包括两点:1)对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利用版权、商标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是指将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注册成商标,以版权的实行进行保护,比如将米老鼠、唐老鸭等动画形象,包括名字、造型等等注册为商标形成版权;2)对全产业链进行版权保护,是指将相关动画、电影的衍生品,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服饰、海报也一并进行保护。

(二)法律维权

     在相关人物形象、商品被版权保护的前提下,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此震慑哪些企图盗版、山寨本公司产品的行为。迪士尼对于版权的保护可以算的上是“丧心病狂”。截至目前,美国的著作权法共经历了四次修改,其中有2次都是迪士尼公司推动的。迪士尼进行了一系类的维权行为,比如1989奥斯卡事件、2016年《汽车人总动员》事件等[11]。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发生在1987年日本的泳池米奇事件,当年某小学为庆祝毕业,于是便在学校的游泳池底部绘制米奇头像。迪士尼知晓后,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要求学校撤销该图案,并最终迫使学校撤销画作。(原发期刊:张思循,李庆雷,娄阳. 旅游企业创意管理方法研究——以迪士尼为例[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8,38(4):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