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居敬孝行记载研究
廖生明
嘉靖(1527)、崇祯版(1636年)版《尤溪县志》的记载:“笃孝,事亲左右,承顺得其欢心。既没。哀有过而与礼称。尝摭虞舜而下二十四人孝行之概,序而诗之。用训童蒙。”嘉靖、万历《延平府志》、万历、民国两个版《大田县志》对郭居敬孝行的记载与嘉靖《尤溪县志》同。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民国(1927年)版《尤溪县志》以及清乾隆版(1764年)《延平府志》把“哀有过而与礼称”改成“哀毁尽礼”。《中国人名大辞典》则把“哀有过而与礼称”改成“哀毁过礼”。上述县志、府志以及《中国人名大辞典》关于郭居敬孝行的记载集中地反映了封建统治者的孝道观,和儒家经典作家的孝道理论有差异。
首先,“事亲左右,承顺,得其欢心”,强调的是服从并且使父母顺心。儒家虽强调事亲不仅限于供养,而且要亲、要敬、要顺,但也不是强调无条件的顺。父母有过错时则应当争。《孝经》上说:“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臣不可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夫?”荀子则提出孩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从父命:一是"从命则亲危,不从命则亲安"。二是"从命则亲辱,不从命则亲荣"。三是"从命则禽兽,不从命则修饰"。"故可以从而不从,是不子也;未可从而从,是不衷也;明于从不从之义,而能致恭敬、忠信、端悫以慎行之,则可谓大孝矣。"朱熹及其弟子主张孝源天理,反过来必然地要求依天理尽孝,循理尽孝。如果刻意讨好逢迎父母,以嬴得好名声,便是私意。衡量孝与不孝的标准是理。凡是事亲循理而为,非理不为,则为孝。事父母理应爱、敬、顺,但不能违背理去顺,去讨得父母欢心。“事亲左右,承顺,得其欢心”所强调的是顺与得到父母欢心,并不言明顺是否依于理,得父母欢心是合于理,还是曲意奉迎。县志、府志这种表述有强调服从,培养人的服从意识的目的,是和儒家经典所提倡的“可以从而不从,是不子也;未可从而从,是不衷也”相违背的。
其次,强调“哀过、哀毁和过礼”有违《中庸》中和的主张。唐代礼法合一,对居丧的法律规定非常严密而又严厉。《唐律疏义 职律制》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仗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丧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仗一百。”《唐律疏义 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义》:在居丧期内(二十七个月)怀胎生子,处徒刑一年。此外还有对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释服求士与冒哀求士,亲有丧参与庙享,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的刑罚规定。宋、元、明、清虽对处罚轻重有所调整,这套居丧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下来。郭居敬生活于元代,要尽居丧之礼,实属不易。
孔子强调,“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礼记•檀弓上》)“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阳货》)办理丧事,与其把礼仪办得周到详备,宁可过度悲哀。孔子在这里只是说如何权衡哀与礼的问题,并不是说哀一定要过才好。《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人在没有产生喜怒哀乐这些情感的时候,心中没有受到外物的侵扰,是平和自然的,这样的状态就是"中"。在处理各类事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在心理上产生反映,发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变化,并且在表情、行动、语言等方面表现出来。如果表现出来的情绪恰到好处,既不过分,也无不足,而且还符合当事人的身份、不违背情理、适时适度、切合场合,这样就达到了"和"的境界。“中也者,天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是稳定天下之本;和,是为人处世之道。根据《中庸》的“发而皆中节” 的要求,哀也不应该求过,而应该求中节,也就是适度。程颐说:“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不善。喜怒哀乐未发,何尝不善。发而中节,即无往而不善;发不中节,然后不善。”
封建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表彰“哀过、哀毁和过礼”,导致大量愚孝的产生。如如唐初虢州人梁文贞父母皆卒,“结庐墓侧,未尝暂离。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问,但画字以对”。北宋资州人支渐,年七十丧母,“每号恸,哭泣如雨,日食脱粟,不盥手洗足,所衣苴麻,碎烂不易,须发蓬乱,久皆断落”。 明初吴县人顾琇父卒,“水浆不入口五日,不胜丧而死”。明末桐城人夏子孝“父卒,庐墓,独居荒山,身无完衣,形容槁瘁”。 清代杭州人汪宪“居父忧,食苴服粝,期不变制,遽以毁卒”。
从嘉靖、崇祯《尤溪县志》,嘉靖、万历《延平府志》,万历《大田县志》“哀有过而与礼称”到康熙、民国《尤溪县志》,乾隆《延平府志》“哀毁尽礼”,再到《中国人名大辞典》“哀毁过礼”,可以看到宣扬愚孝的味道越来越浓,离儒家经典越来越远。哀有过,究竟是如何过,没有表达出来。如果过的不太多的话,可以说基本上是中节了,也就是符合《中庸》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的要求了。当然如果过的太多,就是不中节了,背离了《中庸》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的要求了。虽然如上所述元代居丧的礼的要求是很严苛的。“而与礼称”符合儒家守礼的要求。而“哀毁”不仅背离了《中庸》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的要求,也违背的礼的要求。《礼记.曲礼》:“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根据这一段话可以看出:由于哀而毁坏身体,不仅是违背了礼的要求,而且是属于不孝。难得的是民国《大田县志》仍称是“哀有过而与礼称”,并没有改写成“哀毁尽礼”或“哀毁过礼”,这是不是说明大田县志的作者对儒家经典有更好的理解呢?
再次,“尝摭虞舜而下二十四人孝行之概,序而诗之”的叙述,把寓言故事现实化。这样叙述给人的感觉郭居敬只是收集了从古至的二十四个真实的孝行故事,序而诗之。如果把郭居敬二十四孝理解为真实的典型的孝行故事,那我们无法理解对宋版二十四孝的删减,对孝故事的选择。为什么郭居敬删除宋版二十四孝中的王武子(妻)刲骨疗亲,刘明达卖儿孝母、曹娥投江三个愚孝故事,而又没有删除埋儿奉母、卧冰求鲤的故事呢?因为前者是现实故事,故极易被效仿,而后者是寓言故事,只是让人们领悟故事所要告诉我们的道理,并不是供人模仿的。如果把埋儿奉母当作现实故事,它比卖儿奉母更不人道,更违背天理,却不加删除,就不可理解了。从府县志孝友传记载看,虽然郭居敬“二十四孝”删除了割骨奉亲之类的故事,但封建统治者仍大力表彰此种所谓孝行,现实中也不断地有此类孝行出现。从府县志记载看,并未出现如埋儿奉母、卧冰求鲤之类的孝行,可见百姓是把这类故事当作寓言故事来读,而不是当作典型故事来读。其实郭居敬“二十四孝”有很多故事是明显地是寓言故事,尽管主人翁也许是历史上的真实的人,故事是寓言性的。比如孝感动天、哭竹生笋、鹿乳奉亲、涌泉跃鲤、卖身葬父、扼虎救父、啮齿痛心、刻木事亲都明显地把故事寓言化,也就是故事的一部份是现实的,另一部份是寓言。比如舜的孝亲事是真实的,但所谓动物帮他来干农活是寓言。郭居敬“二十四孝”还有一些故事可能是真实的,但必须把它当寓言故事来读,才有意义。比如怀橘遗亲故事可能是真实的,但这个故事只是要告诉我们,孝是人的天性,而并不是让小孩子去学陆郞到别人家里,顺手牵羊把人家的东西弄回家。怀橘遗亲故事是真实的故事,但也是寓言式的故事,而且只有把它当寓言故事来读才是有意义的。笔者认为郭居敬“二十四孝”故事,都应该当作寓言故事来读,去探求故事所揭示的道理,而不是把些故事当作真实的典型故事来读,简单地模仿主人翁的行为。否则极易产生愚孝,极易培养出愚昧盲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才。
《大田县志》、《尤溪县志》的孝友传都有关于愚孝的记载。《尤溪县志》有三个刲股(手)疗亲的故事,其中两个明确地说治好了病。《大田县志》孝友传有两个愚孝故事。一个是割股奉亲,并未说明是为治病,也没有讲到疗效。另一个是父病断指焚膏,求以身代,没有明确讲是为了治病,也没有讲到疗效。《大田县志》的作者似乎只是承认这种愚民孝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孝心,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有效果的,是可医治亲人疾病的医疗方法。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把元、明、清时代出现的愚孝都归罪于郭居敬“二十四孝”。反过来封建统治者大力表彰各种愚孝反过来影响人们对郭居敬“二十四孝”故事的理解。郭居敬“二十四孝”故事本是寓言式故事,是启发人们去思考孝的天理,而不是供人们模仿。在大力表彰各种愚孝情况下,极易使人们把《二十四孝》故事主人翁当作典型来模仿。从而使郭居敬“二十四孝”成为封建统治者宣扬愚孝的工具。今天我们必须正本清源,弄清郭居敬选辑二十四孝故事,创作二十四孝诗的真正目的,弄清郭居敬“二十四孝”的真实意涵,确实把隐含在其中的“理性、当担、无私、宽容”精神宏扬起来,而不是像封建统者那样把它当作宣扬愚孝的工具。
201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