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开发商无耻!竟以“合同无效”起诉购房户
两年前,陈女士一次性掏了166万余元,通过内部认购的方式买了西沣路的紫杉庄园一套240平方米房屋。但如今,开发商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该案昨日在莲湖区法院开庭。(7月28日《华商报(西安)》)
不用动脑子就知道这起诉讼的根源在于房价大涨了。若是降价了,开发商死活也要将这份无效合同弄成有效合同。因为西安商品房已由两年前卖不出去,开发商资金链偏紧,不得不降价销售,变成如今“抢房”局面后房价暴涨,开发商反悔当初降价销售,因而想收回当初“低价房”而重新卖出“高价房”。被告陈女士称,她签订合同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8000元,不完全测算,现在房价每平方米2.5万元,她认为这是开发商不愿履行合同的原因。
我是感到十分奇怪,西安作为副省级城市,商品房销售竟然会出现未经过网签的内部认购方式?令人惊讶的是,媒体上月还曾报道西安3名市民房屋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事件,而且开发商竟是大名鼎鼎的绿地集团,其旗下西安盛都置业有限公司所为。仅从这一点看,西安商品房销售似乎还没有网签制度,或者说网签制度名存实亡。
更不可思议的是,未央区法院判决绿地支付3人已付购房款及相关的利息,赔偿3原告总共19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而二审却维持原判,分明是在“和稀泥”。而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绿地给3名消费者的赔偿,是按已付房款的70%的损失判赔的。
法院这个判决实在是“坑人”坑到家了。因为四、五年前的房价与如今已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受骗的购房户,如今得到的补偿款已经买不到当初的一半面积了。而故意实施欺诈的开发商,收回了四、五年前“卖出去”的房子,如今收回再卖就明显“赚大发了”。我们并不奢望法律真的能够抑强扶弱,但至少也该给弱者一个公道吧?正常思维下,当初欺诈购房户,对该事件理应负完全责任的开发商,应该在相近区域赔受害者相同品质、相同面积的商品房。此外,法院还应对开发商“一房多卖”这种严重欺诈、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这个在考评环卫工人时可以“以克论净”、以烟头数量扣工资的副省级城市,为何连商品房网上备案制度也搞不好?两个月前曝光的一个案例或许能说明问题。5月下旬,西安曾被曝“疑楼盘摇号关系户名单”事件,几天后《西安曝楼盘摇号关系户名单:45人中20人能“对上号”》一文,算是扒掉了该市房地产市场官商勾结的“内裤”。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最终认定35名公职人员曾“打招呼”,8人被免职,5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人受到记大过处分,14人受到记过处分,其中6人同时被调整管理岗位,西安长安区区长辞职。
就陈女士这个案子而言,法院判合同无效应该能说得过去。但我要提醒法官的一点是,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那么,掌握更多信息的开发商,理应对该事件负有完全责任。也就是说,该案中的开发商是作恶者。我们先将这一点确定下来,就更容易谈未来的处理思路。
按照《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如今房价大涨,购房户不可能选择退房,那么只能由开发商向陈女士赔偿损失了。那么损失如何赔偿?最简单的赔偿方式,就是开发商继续履行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合同信息导入网签系统,重新打印出格式合同。如果网签系统不便操作,陈女士也愿意放弃购买这套房,开发商应以现价(2.5万元/平米)货币赔偿陈女士。
与此同时,还应该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开发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欺诈的开发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甚至应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我相信莲湖区法院不会像未央区法院那么没有原则,那么不明是非。恶意欺诈的一方就该遭受法律的严惩,而不是因诉讼而得利;无过错一方就不该遭受经济损失,法律应为他们撑腰。如果莲湖区法院能进一步判开发商赔偿陈女士误工甚至精神损失,那中国的法治水平就真的上了一级台阶。(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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