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号的“冰雹”---不支持监督申请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无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病历2页急救10页ICU;二审认定2页急救病历17页ICU病历),适用法律不当;且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一审原告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以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我一直在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几经周折,于2018年4月30号收到《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荆检民(行)监[2018]42100000011号》。

  2014年1月湖北省公安县二人民(肇事者工作的)医院将“120”急救车运到的头部受伤成凹型的43岁的马小清老师搁置在医院走廊近半小时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直接导致马小清死亡。

  诉讼代理人在2014年1月看到的ICU病历只有电脑打印的“1页+CT 报告”,而被多次涂改的“120”急救也只有1页,上面清楚地记载将马小清送ICU , 当时公安县二人民医院没有急救站,2014年下半年才建立急救站。马小清的ICU病历记载是在近半小时后才被接诊,尽管当时有许多围观者将此情况告诉马小清的亲人,遗憾的是直到2014年12月诉讼代理人无意中看到的病历上显示延误救治近半小时才得到证实!

  愤怒的诉讼代理人多方咨询、求证后才于2015年下半年到公安县法院起诉!在一、二审医疗诉讼期间诉讼代理人提交了马小清在接受公安县二人民医院诊疗的2次不同的病历、图片及音频视频,证实了马小清在肇事者工作的医院延误救治近半小时、没有得到及时、恰当、正确的诊治而导致死亡的事实;证实了该医院不断补正、篡改、伪造病历的事实(因为肇事者是公安县二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从医院提供的相关马小清的不同病历来看存在蓄意延误救治等行为)及马小清的死亡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诉讼期间,湖北省公安县二人民医院没有对两次提供相差8页的病历举证说明(2016年8月5号诉讼代理人在公安县法院技术鉴定科查阅送检病历是19页,是公安县二人民医院向公安县法院技术科提供的送检病历;2017年2月28号一审开庭时公安县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当庭提交病历是12页(病程记录第3页在公安县二人民医院向一审法院技术鉴定科提交的送检病历中没有。一审判决书的第4页有记载。诉讼代理人再次向法官提出要求复印病历时是庭审记录员帮忙复印后交给诉讼代理人的共 10页“2页+8页”)。

不仅如此,诉讼代理人2017228号开庭时向一审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公安县二人民医院恐吓、拒绝诉讼代理人(及陪同去的公安二中的几位老师)复印和拒绝封存病历的视屏和录音证据(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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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头部受伤明显的危重病人被救护车运到公安县二人民医院被搁置在医院走廊没有任何医务人员查看救治后几个小时竟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治疗”!

无数次的绝望和徘徊,心中知道,“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所以,努力坚持,再努力坚持!

可结果是至今“正义”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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