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引导职工维权找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引导职工维权找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赵东民的刑事申诉状 

                                                              
  如果主张职工群众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监督工会官员无罪,如果主张工农阶级依照宪法和党章监督党政官员无罪,那么赵东民就无罪!因为前面所述正是赵东民帮助工农维权活动的唯一动机,和其不懈努力要最终实现的目标。


  申诉人:

  赵东民,男,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籍贯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三贤村14号,函授法律本科学历,原系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司法所成员法律工作者,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现无固定住址。

  人赵东民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7日【(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东民的有罪判决书,宣判赵东民无罪;

  2.追究有关官员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赵东民案实际情况简介

  2008年8月,赵东民发起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以下简称毛学组),并根据该学习小组指导原则第十条“ 以达成共识的毛泽东思想原则做指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发起关于改革现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群众性研讨活动,也即“筹建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指导这个活动有三大原则:“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2、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3、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在具体实践上主张职工维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是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维权找工会。 2009年6月15日,十几家企业的维权职工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公开信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权职工告知省总工会官员,维权职工将要依照工会章程行使职工会员对工会所有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以督催工会工作人员依工会法帮助职工维权。陕西省总工会官员向上访职工出具了“出具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6月25日,上访职工根据省总工会的收据注明的最后答复期限日期,再次来到省总工会听取答复,赵东民闻讯也到现场听结果,并在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谦的同意下,上主席台发了言,核心内容是建议上访各单位职工选出代表,监督工会干部帮助职工维权的工作。同年7月27日上午,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东民、张兴财和刘高智,下午到省总工会开会,会上却是西安市民政局宣布【2009】180号文件——《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当晚,赵东民愤然带着包括这个文件在内的所有关于陕西毛学组,和陕西工维会(群众)研讨小组的资料赴京递交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介绍详细情况并求解。8月18日晚,赵东民被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以“组织非法组织”的罪名传唤,8月19日被转送到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拘留。2010年10月19日,赵东民被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东民不服有罪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元月27日被中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二、赵东民案主观上无犯罪之动机

  关于赵东民的动机,赵东民被刑拘后,最早在2009年9月7日,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提审时如是陈述道:“我有话说,关注此案的各级领导,我虽一介草民,但位卑不敢忘忧国。我于2001年向中共三贤村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虽一直未获批准,但每天进行自我世界观的改造。在行动上每时每刻践行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希望各级领导能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而不要夹杂个人,和小团体的偏见。”我倡导工农维权一切行为的目的“就是实现宪法规定的第一条,工人农民阶级在国家当家作主的地位。”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为了落实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工农当家做主的原则,这种动机不属于犯罪。公安机关长达一年多反复的调查,并没有证据证明赵东民所陈述的动机是谎言。就连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上也承认赵东民的这个“政治图谋显而易见。”

  三、.赵东民案客观上无犯罪之事实

  1.陕西省总工会拒不提交2009年6月25日,所谓赵东民组织的十几家企业的工人代表近二百人先后两次群访总工会现场录像。工会方面除了监控设备之外,另在现场一直有人拍摄。尤其在赵东民进入会场之后,工会干部冯勇还引导拍摄者给赵东民拍了特写。人民法院可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备存的群访工人名单,召集当天所有在场工人证明此事。省总工会干部之所以不愿意出具6.25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上访职工导致省总工会无法正常办公,说明6.25群访省总工会现场没有发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调查这一关键环节;

  2.陕西省总工会在2009年6.15和6.25两天非但没有报警。而且,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于6月25日全天在总工会大门口值勤。有照片为证(附2)。省总工会干部也没有向其求助。这说明6.15和6.25现场,并无犯罪事实发生。当时省总工会也认为没有报警的必要,原审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3.2009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给新城国保大队的补侦要求中强调:要着重找到2009年6.15、6.25工人群访省总工会造成的具体损失。最终都没有结果。足可以证明根本没有所谓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赵东民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廉高波,也曾申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上访人员给省总工会造成的严重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却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4.陕西省总工会于2009年7月10日给西安市公安局的所谓报案材料中,以“现将赵东民等人组织‘陕西工维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开始,最后以“‘陕西工维会’的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结尾,从头至尾都是举报赵东民等发起的工维会。2009年8月18日,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是以“组织非法组织”传唤赵东民,在当晚和赵东民的谈话笔录的中心内容是涉及“非法组织”工维会的问题,没有涉及有关“聚众扰乱秩序罪”话题。2009年8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虽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拘留赵东民;.8月20日公安新城国保大队第一次提审赵东民说道:“我明确告知你,你是因为涉嫌成立非法组织工维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可以查阅赵东民案卷均有印证)。这说明在6.15、6.25工人群众群访省总工会事件过去十几天后,省总工会报案目的是为了让公安机关打击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事发近两个月之后,公安机关拘留赵东民的真正原因,也不是因为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法院对这个先定罪抓人,后调查罪证的重要环节未加调查审理。

  5.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7日【(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省总工会官员也承认:2009年6月15日上午,十多家企业的退休职工到陕西省总工会,是递交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并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直至下午4时许,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给上访人员出具了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后,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由此可以清楚看出,所谓“上百名退休职工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并“在省总工会聚集停留长达数小时”的原因,实际上是上访职工在等待省总工会干部“出具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而省总工会干部直至当天下午4点多才出具这个收条,造成了上访职工等待长达数小时。所以不是上访人员无理取闹“聚集停留长达数小时”,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

  6.2009年6月25日,上访职工再次来到省总工会,是基于6月25日省总工会干部“给上访人员出具了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期限,而根本无需谁来组织。那个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其实就是省总工会干部给上访群众的一个邀请函,无论6.25现场发生什么事情,都应该由省总工会干部负责。原审法院在不能认定省总工会给上访职工出具的收据非法无效的情况下,却无视这个前提,就否定了2009年6月25日,上访职工依据省总工会给职工的收据最后期限约定,前来省总工会听取答复的合理合法性。结果必然导致对6.25事实认定错误;

  7.原审法院认为上访职工群众6.15、6.25群访陕西省总工会,“使省总工会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造成工会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事实上两次接待上访职工群众的工会干部,不过五六个人,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也仅仅罗列了不足十名工会干部。上访职工群众既没有堵门也没有堵路,那么其他五十几名工会工作人员在能够正常出入办公室和工会机关的情况下,都在干什么呢?如果他们不愿意作为的话能让赵东民和上访职工群众承担责任吗?

  四、赵东民案的焦点

  赵东民案的焦点是工会干部不作为,还是原审法院认为,“更为严重的是,赵东民的煽动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的问题。工会干部是否作为,必须是职工说了算,而不是工会官员和法院。如果参考药家鑫案那样向五百名公民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的形式,在赵东民案中,也向五百名下岗破产改制职工群众征集意见的话,结论肯定是前者。

  赵东民案发生之后,陕西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顾东武在2010年7月,接受半月谈记者毛海峰采访时谈到“再不主动维权,工人就会抛弃工会”。可是至今顾主席为几家企业的职工“主动维权”了呢?而且据许多厂的职工反映,到省总工会连顾主席的面都见到不到。非但如此,更有甚者,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2011年10月5日,和“人民网强国社区”2011年09月21日的消息,陕西省总工会领导下的汉中市总工会发生了总工会维权部威胁反映企业问题的职工的事件。请问陕西省总工会这算作为了吗?此类案例不胜枚举。省高院可以要求陕西省总工会据证证明这些事情是否属实。

  在中院【(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的证人证言中,有西安新华橡胶厂退休职工代表桂俊卿证明“他在认识赵东民前没有去过工会,认识后去过两次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老职工维权没有去过工会,证明了工会干部违背工会法的不作为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几乎已经让职工忘记了工会的存在。这才是“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的根本原因,而不需要任何人来煽动。根据《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内容,赵东民的所谓“煽动”,仅仅是让职工群众依据工会章程赋予工会会员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利,监督工会工作人员工作,“让工会依法发挥作用,”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前列。如果工会干部没有不作为,依法对帮助职工的维权工作尽职尽责,那么有什么理由反对《公开信》呢?当年国民党蒋介石政府骂我们党为“匪”,可结果引发群众对党不满了吗?严重影响党的声誉了吗?原因就是我党对工农对民族对国家无私奉献,尽职尽责让“官方”谣言不攻自破!请求人民法院针对工会,在陕西境内的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群众中进行一次民意调查,了解一下,究竟是工会干部不作为还是“赵东民的煽动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

  五、赵东民案存在超期羁押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而赵东民自2010年2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检察院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至2010年9月25日一审开庭,长达8个月,本案的一审法定审理期限是二个半月,早已届满,赵东民的家人和乡亲申请对赵东民取保候审,想让赵东民见妻子最后一面,竟然未获批准。所以赵东民案存在超期羁押情节。原审法院无视这个违法情节;

  六、宣判赵东民有罪的严重社会后果

  2012年2月份,汉中钢铁公司千余职工因不满工资太低,无法维持生活发起罢工游行以及堵路活动,要求涨工资;

  2012年3月份即发生多起职工维权罢工、堵门堵路事件:就在陕西省总工会隔壁的两家企业,西安西北三路原陕西省印刷厂(现改制成香港万裕公司),发起堵门堵路,抗议兼并方挪用职工社保金等非法行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

  《华商报》报道:2012年3月份,健力宝员工为讨要休息权发起罢工事件;

  3月份西安双鹤大药房职工封堵西安市西大街等主干道维权。

  还有5月份,在陕西省总工会东相隔不远的青年路东口,被原西安市第二印刷厂(改制后称激扬公司)维权职工封堵;

  5月份西安大华纱厂堵门维权等等……

  人民法院可以从上述事发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明。

  如果以陕西省总工会为代表的陕西工会系统能依法发挥帮助职工维权的作用,这些事件均可避免。然而,原审法院判赵东民主张职工维权找工会有罪,包庇工会系统工作人员继续的不作为行为,等于封死了职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权的出路,导致职工维权罢工、堵门堵路事件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社会稳定遭受严重威胁。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这种严重的社会影响。

  七、陕西省总工会7月10日的报案材料造假

  1.陕西省总工会在2009年7月10日,给西安市公安局的报案材料最后说到赵东民“赴京上访”。关于赵东民赴京上访的背景原因是,陕西省总工会于2009年7月27日上午,致电邀请赵东民和另外两名工人代表张兴财,刘高智,于当天下午16点到省总工会开会,会上是西安市民政局两名干部向赵东民等三个人传达了西安市民政局【2009】180号文件——《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赵东民不能理解,明明是给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递交的《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等了近四个月未获答复,现在却是西安市民政局突然现在省总工会现场,给赵东民和工人代表“答复”。因此,接到西安市民政局【2009】180号文件当晚,即赴京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递交了陕西毛学组和陕西工维会(群众)研讨组的所有材料求解。赵东民是于8月初在网上发布上访的消息。那么,陕西省总工会如何提前十几天就知道赵东民要“赴京上访”?

  2.周明亮从未参与过关于《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的签名,也不赞成职工维权找工会,认为没用。那么陕西省总工会从哪里知道“周明亮”的名字?而且为何凭空认定是“陕西工维会”的骨干?省总工会官员声称当天工会工作已经瘫痪,但是从那个途径精确知道周明亮于“6.25日上午10时许”,和赵东民同一时间“组织近200名退休人员到省政府集体上访,并公开打出了‘陕西企业维权群体’的横幅” “两个方面用遥相呼应,同步行动,时间持续5个小时”?

  3.陕西省总工会官员于2009年6月15日“闭门”协商了七八个小时,最后给上访工人出具了“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便条,也即当月25日给答复。而在省政府门前上访一个多月的周明亮等,也接到省上官员告知6月25日给答复的信息,和省总工会收据注明的答复最后期限是同一天。二者仅仅是巧合吗?

  4.既然陕西省总工会于2009年7月10报了案,那么又为何于当月27日下午,请西安市民政局在省总工会小会议室,给赵东民等宣布所谓《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呢?事实上这是以省委有关官员为主导的,对赵东民等发起的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的一个警告。赵东民当晚“赴京上访”,让省上的有关官员看到警告无效,同时又极可能随时面临来自中央问责压力,于是决定对赵东民“采取断然措施”。这才是政法机关对赵东民案仓促上马,久拖不决,最后又草草收场的真实起因。公安新城国保大队长率大批办案人员,第一次带赵东民搜查其住所,着重强调和迫不及待的查找赵东民09年7月27日“赴京上访”的材料——给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陕西工农维权运动通报综述》,和赵东民2009年8月初,质疑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的【2009】180号文件,而起草并在网上发布的《致中共中央国务院、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公开信》,就是例证。陕西省的有关官员脑怒赵东民居然无视警告“赴京上访”,和害怕赵东民等再次赴京上访是赵东民案的主因。

  5.综上,说明陕西省总工会的背后有一个制造赵东民冤假错案的幕后推手,这个报案材料仅仅是根据打击赵东民发起的,在维权职工群众中影响日渐扩大的工维会研讨活动的需要后来炮制出来的。2009年4月7日赵东民和工人代表,是向陕西省委和省总工会递交的《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那么陕西省总工会背后只能是陕西省委了。而且陕西省委省政法委首脑关于赵东民案,对政法机关的批示,对此案直接“关注”证明了这一点。赵东民一审开庭前夕,2009年9月19日,更有陕西省政法委为赵东民案携西安市政法委在市司法局给律师协会召开所谓协调会,施压律师界必须给赵东民作有罪辩护更是有力证明。

  八,政法机关判赵东民有罪和包庇省总工会官员不作为行为的政治原因

  赵东民等在开展工维会研讨的三大原则——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2、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3、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基础上的一切活动,注定让陕西国保系统对赵东民的有罪侦查一无所获。之后,在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没有取得赵东民聚众扰乱秩序罪的证据之后,赵东民遭受被超期羁押。而且在此期间,政法机关违反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不仅封锁了赵东民的妻子含恨病逝,小儿子无人照管被摔成重伤的消息,非法中断赵东民通信权利,而且连赵东民妻子的葬礼也被阎良区警方奉命列为政治事件严加防控。这除了承办赵东民案的政法机关承受着来自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的政治高压,不敢依法办案之外,没有更让人信服的解释。不仅如此,赵东民一审辩护律师,也受到巨大压力。不仅不敢做任何证明赵东民无罪的调查取证工作,甚至赵东民通过看守所要求见律师谈案情,律师都不敢来,一审开庭对赵东民做了有罪辩护。最后连一审判决书也不敢给赵东民家人看。

  陕西省委省政法委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为何不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执意打击赵东民,而旗帜鲜明的偏袒省总工会,包庇工会官员的不作为呢?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陕国字【2005】89号内容反映,西安西电电力整流器有期责任公司主办的西安市整流变压器厂职工代表,孙礼静带领职工的维权事件。2005年6月2日,《人民日报》信息专报就此事采写了“西安市整流变压器厂职代会依法罢免厂长——厂长拒不交权,主管部门不表态”专题信息,报送陕西最高层。但是,时至今日,那个张平安据说已患脑瘫,却仍然占在厂长的位子上巍然不动。陕西省党政官员不作为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2012年5月2日,原西安市第二印刷厂(现称激扬公司)的维权职工,在厂门口打出“强烈要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横幅,这类现象也正是维权职工群众对陕西省的官员在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方面不作为的控诉。所以,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给政法机关直接施压,不顾一切的打击赵东民和工人维权群众,偏袒省总工会官员的不作为。实际上是维护自身不作为状态。也即是在执行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上的不作为。在执行宪法工农阶级当家做主原则上的不作为!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断定,省委书记赵乐际和政法委书记宋洪武是贪官污吏。但是,他们在此案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有义务对超出审理范围的,党内高级干部严重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向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要求中央调查处理!按照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来陕考察是的要求,“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2年5月12日《西安晚报》的消息,在陕西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上,省委书记赵乐际在《敬畏历史敬畏百姓带头做到清正廉洁》的讲话中说道:“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让赵东民看到昭雪洗冤的希望。真若如此,赵乐际书记不失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必然能够受到陕西人民的拥戴。赵东民为此翘首以盼。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东民

                                                                              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附:1.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6月25日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警车和民警在陕西省总工会门口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