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论视角下的价值论


        人的认识是渐进的,积累的知识的丰度是不断提升的,但提升不是线性的,还有存在知识爆炸的跃进方式。而且这种爆炸也不是平面坐标上那种跃迁的曲线,而是3D立体式的。
        现在的中小学,不少课程是二三十年前的大学甚至研究生的。例如“集合”。当年自己考研的时候题目中有最基本的集合论题目,因为不是数学专业的,自己还是第一次接触“集合”,就只好凭借直观习惯的理解去答题了。而今,小学三年级都已经开始讲述“集合”了,例如,“房间里有两个儿子和两个爸爸,每人坐一把椅子却只有三把椅子,这是怎么回事?”。
        由于三十年前的高新知识如今已经变成了小学生常识,“集合”问题也就变成了大众问题。例如,当年绿皮火车时代,车站的安防标语是全国统一的“三品”-指“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当小学生都懂得“集合”概念以后,就发现这个三品概念的浅显错误了,所以全国的客运系统就被千夫所指“没文化”,“禁止携带三品上车”的标识也就消失不见了,改成“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车”了。这就是以集合论的思想认识到危险品是总集,而不是和易燃品、易爆品并列的子集概念,不能“一并而论”。上面这个说法有点兼顾过去的错误语言习惯的过渡性意味,现在有些车站已经是“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了。类似的改进比如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专座”现在有些已经不这么称呼了,而是叫做“爱心专座”了。“爱心”覆盖的范围要比“老弱病残孕”更加广泛。
        但并不是所有领域的不当与错误都被意识到并得以改进,也不是所有人都在与时俱进。语言也是一种习惯,有些人习惯成自然仍然固守着错误的习惯说法,不问对错只按惯例,反而会觉得这种所谓的改进是小题大做钻牛角尖。
        例如经济学上的价值论,对“价值”的分类就依然沿袭着十八世纪的古旧思路。
        在欧洲,价值论的争吵最终以价值论在经济学当中销声匿迹、被效用论取而代之而告终。但“效用”不过就是“价值”的另一种措辞而已,仅仅是等效翻译罢了。价值论以走进客观价值论死胡同告终,而效用论新瓶装老酒最终也沦为客观效用论。
        价值概念自形成提出之后,和众多的概念一样,并没有确切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到了亚当.斯密时代,被斯密划分为两类,即众所周知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际上这只是分类而已,谈不上是什么定义,依旧没有说出价值是什么。但现在很多马派(只有马派还在谈论价值论,而其它经济学流派都在掩耳盗铃地用“效用论”替代了价值论)的学者还在把斯密的这个分类当作定义来看待,方法论之幼稚不言自明。
        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源于哲学。哲学对“价值”的探讨由来已久。现今,在经济学之外的所有领域,“价值”的内涵都是哲学上的“有用性”,惟有经济学人自我“创造”了另类的一套价值概念,却自己也说不清楚为何要以这个含义本来清晰词语来表达一套另类且含混不清的东西。
        价值分为“使用”和“交换”两种,这在原则上并无大错,只是“使用use”这个措辞略有不当,用“消费”似乎要更合适一些。因为,这种斯密式分类只是按照“用途”或“用法”在分类,“使用use”是可以涵盖一切用途了,是用途的总称(总集)。而“交换”不过是“用途”之一,是总集之下的子集。把子集和总集相提并论,显然犯了集合论的错误,和把爆炸品与危险品混为一谈如出一辙。
        但是,我们如果定义“交换”之外的用途叫做“消费”,依然存在语言逻辑上的问题。因为“消费”一词习惯公认的意思是实体商品的被消灭被耗费而不在存在了。但第一,商品并不是全都是实体,商品已经扩展包含了很多很多的非实体,包括劳务、知识产权等所有权、信用等等都可以作为商品,而且非实物商品的数量早已成为商品交易量的主体。第二,商品的消费过程并不一定就是其价值被消灭耗费的过程,很多只有价值的转移甚至是相反的增殖。比如你花钱去看一场电影或者买一本书来阅读,电影和书的价值并没有减少。比如你买了门票进公园里赏景,你走后景观还在那里。甚至“观赏”本身还是一个价值发现的过程。
        同时,有些商品你不去使用它,它也没法保有价值,连一秒钟也没法保存。比如劳务。劳务作为商品,内涵是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时间的所有权。但时间是会自然流失的,无法保存,你的时间固然属于你所有,但出售不出售给他人都是一去不复返的。所以,失业才会是一种问题。
       更重要的一点是多数人没有认识的,在“所有权”思维之下,“使用(消费)”和“交换”并不在一个层面上!经济学注定是研究商品的,商品就是交易品,即经济学就是研究交易的,也只有交易行为是人类别于其它动物而独有的行为。交易,必然涉及到两个交易者和两种交易物(商品)。但“使用(消费)”(包括生产)却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私权范围内的个人行为。在私有制下,任何“消费”行为都是在交易行为之后的,私有者无权使用消费不属于自己的任何东西。如果经济学不把尊重私有权作为前提条件,就不要讨论商品了,而不讨论商品的经济学,它还是经济学吗?而对私有权的尊重,就要求经济学不去考虑私有者是如何在其私权范围之内应该如何“使用(消费)”通过交易所得之物的。
        作为“交换(交易)”,必然涉及到两个交易者和两种交易物,是所谓的2+2现象;然而“使用(或消费)”却是一个人对于一种物的行为。而“使用(或消费)”之说,极易误导人们的思路,把经济学家的思路误导到单一物品之上。现代经济学的所有理论,在2+2经济学理论提出之前,全部都是针对单一商品物的,供给、需求、成本、利润、效用、价值等等,无一不是针对单一商品物的。完全忘了,不存在单一物品和单个私有者的“经济”现象。现代的经济学,要么干脆承认经济学不是研究商品的,要么说明说明交易行为可以在一个人一种商品之间存在。
        商品,这个概念也只是瞬时的、主观性的。没有什么事物是商品!你主观上把你的所有物用于交换,它就是商品;你把自己的时间用来做家务而不是去给他人做家务,它就不是劳务商品。而是,“商品”只是在交易时才是商品,交易完成后就不再是商品了。传统的经济学往往认识不到“价值(有用性)”的主观性,而把价值(有用性)当作事物的自然属性,陷于客观价值(效用)论的泥沼之中。
        还有一点,经济学一直喜欢默认两个交易者一方是生产者一方是消费者,这也是浅显但极其错误的。这与客观价值论思维密不可分,因为客观价值论看来,价值就是与人之主观无关的客观存在,当然也就无需考虑“交易者”问题了,更不论是两个交易者了。首先,商,就是交易,自从“商业”一词可以成立以来,交易者作为商人,就和“生产者”和“消费者”分离了,也就是说,构成经济洪流的商业行为的交易者,就是职业交易者,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消费者,商业就是为交易而交易。商业成为插入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个独立环节,商人只知道对方需要什么,既不管这东西对方拿回去如何使用消费,也不管前一个交易者是如何得到这个东西的,只盯着“交换价值”就行了。现在的经济,构成经济量的交易量,绝大多数都不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而是在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消费者的职业商人之间发生的。如果经济学理论解释不了两个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如何达成的,必是妄语。
        所以,用“消费”一词以取代不合适的“使用”之说,依然很不妥当。所以,想找到一个词语来阐述和“交换”对应区别的价值分类似乎并不容易。姑且懒省事谓之“非交换”吧。这样一来,结合“价值就是有用性”的概念,“物品用途分为交易和非交易两类”的说法就比较逻辑顺畅了。
         “价值”被不当地分类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后,到了马克思手里,就已经不再是“不当”了,而是被完全误解和导向更严重的错误了。在马克思这里,沿用了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说法,但实际已经不再是价值的分类了。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是一切物的客观性质,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当然也就和“使用者”有什么关系了。交换,不仅不是用途之一,而且“交换价值”变成了和上一层的“价值”并列等同,“有价值”只是等于“有交换价值”;而有“使用价值”并不等于有“使用方面的价值”,出现了集合论意义上的严重的概念混乱。
        有人为政治正确而坚持使用马克思这套严重逻辑混乱的价值论术语,转而抱怨较真者不要咬文嚼字死抠字眼,不要用逻辑思维来解读马克思,为之辩解说要用“劳动量”来解读马克思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我们知道,尽管对劳动量大小的计量方法有“计件”“计时”之分,但看到“劳动量”一词时是很少有人提出解读疑问的。为何马克思在明确自己以劳动时间代表劳动量之下,不直接使用“劳动时间(或工时)”来取代争论不休的“价值”让其从经济学当中消失以免误读?为何在另外赋予含义之后还要继续使用人见人疑的“价值”一词?难道人类的语言表达至于如此乏力无能了?马克思“明确”了价值就是劳动量,但这个定义不能反过来说,并不是劳动的产物都具有价值!这也彻底抹杀了“劳动”是一个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必以“价值”目标为动机的行为学原理。在马克思这套概念当中,价值是劳动所创,但劳动并不一定创造价值。劳动让有用性得以用劳动成果的得以表现出来,然而具有有用性的劳动产品却可以被说成是“没有价值”!
        这种视思维的逻辑性为虚无的价值理论,不知道在经济学上还能坚持多久。但是,不要幻想它会快速终结,因为“不讲逻辑”本身就是一种“用”,借助于“逻辑混乱”达到忽悠蛊惑他人目的,正是逻辑混乱之理的“用途所在”即价值所在,这完全符合“价值就是有用性”的正解。而对某些人有用的东西,即有价值的东西,注定还会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