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制度安排


  256、制度安排



制度作為組織最重要的安排,體現了組織自身發展需要。法律是一種制度,更是一個國家的政體具體體現。國家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法律(或憲法)的執行機構。不同的立法主體體現了不同的法律性質。羅馬法是對立與眾多奴隸群體體現公民社會的民主形式;當然,羅馬最大組織貢獻還是他們心心念念的共和。

  制度,具有形式上的穩定性,它在成員心中幾乎就是固定的。西方民主政治體制,本質上就是把組織(國家)置於形式下的變動中,體現民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的是一定制度下,人民具有定期的參與組織(國家)選舉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一定歷史時期,人們對這種有權決定最高領導人歡呼雀躍,倍感自傲。

 實際上,作為真正的有組織領導能力的理性人,他們對這種制度是鄙視的或只是利用而已。因為,制度已經把個人理想支離破碎,而理想又不是三五年能實現的?何況有理想不一定能當上?那隻有等選上再理想,那又來不及了或身不由己。

  制度的本性是發揮組織的優勢,只有好的制度才能體現組織的理想。制度作為組織理想的載體,它是基礎性的或者它是制定者的理想。當制度確立后就相當於當上了美國總統,可以發揮了。制度能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預期效果,關鍵看制定制度主體能不能安排好或看看制定主體對未來的判讀。對於執行者,關鍵看制定主體過去的表現或現實需要,比方戰爭。

制度本身是由來的,它取決於它的制定主體的意志。一種制度實際上也是有邊界的,它的平台功能更大或者說即使有邊界也不足以或不拘泥于邊界的限制,即平台功能更作用。所謂制度安排,即是指制度的改變具有重大而深遠影響。這種“安”是主體意志的權威性體現;這種“排”主要還是延續性發展或有目的的改變。

  制度安排是制度制定主體根據現實需要做出的一種或叫時代性的制度調整。只有做出這種安排才能對組織實現目標起到積極或決定性作用。在當今的這種制度安排,二戰後跟隨美國實現西方民主政治的國家經常做出這種安排,包括俄羅斯。這是一種大智慧,起碼是在組織之上的安排。

人們對這種制度安排的看法,還是因為近百年來,中東獨裁和西方民主的因為客觀存在貧富差異所形成的成見。看看今天利比亞、伊拉克、敘利亞的紛亂局面,曾經的獨裁者也許不是個西方民主意識下的暴君?暴君或僭越之主更多的是古代國家與民眾之間的一種對罵形式,或說是民主要求的反國家行為。

  既然制度是立法主體的意識的體現,那立法主體的意識體現就必須根據立法主體的歷史經歷和成就及其性質和意願等。因為立法主體自身的經歷就是其灌注於制度的意識主體,這種主體意識對制度安排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制度作為一種組織發揮功效的時空組合,從理論上是主觀科學分析立法主體的歷史及其發展脈絡的科學預測。

一種制度安排,也就是組織形式的變化,這對於組織結構是重大變化。形式大於內容、制度大於技術;二者能否和諧出預期的科學效果,就體現組織是不是還是自己?簡單的說就是是不是是。

  
張海勤 2018年03月15日2220於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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