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业近30年的律师,给客户书写法律文书时,自认为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无论是将事实与法律逻辑严密地展示,还是对自己主张的合理、合法性的论证过程,一直引以自豪,但偶然的一次机会彻底颠覆了这种自豪感,突然感到自己落伍了。
原来,法律文书你写得再好,如果起不到你希望起到的作用,单从作用来评判其价值,那与废纸无异。
法律文书的书写,原来以为是律师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服务质量、律师作用的展现,现在来看,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
可能我们有这样的误解,执法机关的人那么多,谁有时间看与自己工作分工不相关的法律文书啊?其实,这只是表象,人,探寻周边人秘密的天性从来没有因与自己工作中的分工无关而改变过,所以,当人看到反映与周边人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时的都会有极大的兴趣,尽管他反复讲,这,不归我管,试着想一想,是不是这样?
问题来了,看到法律文书的人是不是将对决策者产生无声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当他们关系不和谐时,此时无声胜有声,如果是上级机关领导看到了、也批示了,是不是也是一种监督和督促?这是不是能更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今的监督机关、执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已经互联网向公众全部开放,为公众反映社情民意打开了通道,但不同的事务却对应不同的国家机关,每一个、每一级的国际机关都有不同的分工和主管范围,而精通司法、执法机关主管工作范围的又是律师的长项,律师在这方面有广阔的用武之地,法律文书所起作用也因此而大幅度提升。
这里,有让法律文书作用提升10倍,降低找人成本,提高信访质量的具体指导,但只有在“合意网络律师”认证通过的律师登录后才能享有和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