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 --- 剩余价值的分配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首先假设一个抽象的简单社会作为起点,那里仅有农业和工具制造业,社会中所有人员都有活干。我们还要假设人们以他们生产付出的努力,即1:1的劳动焦耳数交换产品。为了计算方便简洁,我们先忽略工具的贡献。
我们假设:70%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30%的人口从事工具制造。农业生产出的食物正好够全社会所有的人食用。
那么我们说:社会70%的粮食被农业人口所消耗,30%的粮食作为农业生产的剩余粮食,被工具制造业人口所消耗。70%为农夫所消耗的粮食占70%的农业总的劳动焦耳数;30%为工匠所消耗的粮食占30%的农业总焦耳数。而农业总焦耳数占社会总焦耳数的70%,因此,农业将30 % * 70 % = 21%的社会总劳动焦耳数卖给了制造业,换句话说:制造业以21%社会总的劳动焦耳数的成本买到了30%的社会粮食总量,这30%的粮食能够喂饱社会30%的人口,也就意味着30%的社会总价值。
结果是,工具制造业创造了30% - 21% = 9%的社会总价值的利润,利润率为30% (9% / 30%);而农夫们将那21%的社会总价值作为自己的利润,利润率在这个例子中也是30% (21% / 70%)。
如果农业人口为40%而工业人口却是60%,则我们可以同理得出以下结论:农业创造24% (40% * 60%)的社会总价值的利润,利润率为60% (24% / 40%); 而工业创造36% (60% -24%)的社会总价值的利润,利润率为60% (36% / 60%) 。
让我们将非充分就业的因素考虑进来,社会总粮食由占人口50%的工业人口、30%的农业人口和20%的闲散人员所消耗。如果社会闲散人员全部由农业负担,则农业的利润就会从70%的利润率降为50% ((30% - (30% + 20%) * 30% ) / 30%),而工具制造者仍然有70% 利润率。或者,如果闲散人员全部由工业负担,则农业的利润率保持在70% 而工业的利润率降为58% ((50% - 30% * (50% + 20%)) / 50% ) 。如果两个产业按比例分摊闲散人员的负担,则农业和工业的利润率均为为62.5% = (30% - (30% + 7.5%) * 30% ) / 30% = (50% - (50% + 12.5%) * 30% ) / 50% 。
如前所述,能量的其它劳动形式与人体的能量劳动形式作用是一样的。如果我们一方面将所有形式的能量消耗考虑进来,另一方面将各种引擎的劳动也考虑在内,以上的演算依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20%的能量用于能量载体的生产,80%的能量用于工具制造(服务产业已由燃料产业和工具产业按比例分解在先)的情况下,燃料产业和工具产业的利润率皆为80%。
结论:各行业所取得的利润(单位为焦耳),是广义能源行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各相关行业间的分配。各行业的利润总和等于消耗掉的能源所对应的剩余价值总额。